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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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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福忠 《北方法学》2011,5(1):111-119
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其实现需要国家履行相应的义务。传统宪法理论把消极权利和消极义务、积极权利和积极义务看作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当代宪政实践表明,每一种基本权利都对应着国家的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在消极权利所对应的国家积极义务中,最重要的是立法者的积极义务。立法者只有通过立法提供组织、程序及财政上的法律保障,公民消极权利的实现才具有可能性。  相似文献   

2.
张清  严婷婷 《北方法学》2012,6(4):82-92
适足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居住权、安全与健康权(或称舒适权)、住宅公平权、住宅隐私权、住房选择偏好权、住宅救济权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自由处分的权利。人权实现与国家义务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关联,对于人权的实现国家既具有消极义务,更具有积极义务。我国政府在公民适足住房权实现上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应从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四个方面对国家义务进行分析,使之具有较强的体系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3.
当前美国学者对于"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讨论充满分歧。借鉴德国的基本权利类型化理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是关于"本权请求权"而非"权利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类型化方法"。"消极权利"是指"要求权利相对人予以尊重与容忍的权利","积极权利"是指"要求权利相对人予以给付或作为的权利"。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与财政支出等情况来看,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注重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立法保护,但是政府的"积极义务"可能意味着某项"职权",并非当然对应着某项"积极权利"。  相似文献   

4.
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采用"抽象的基本权利"模式,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和司法机关没有直接适用性,其具体化依赖于立法。中国权利立法存在着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以及对国际人权公约态度不够积极等问题,导致诸多公民基本权利被悬置和虚化。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公民权利的落实和增长成为其必然内涵,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立法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没有任何理由推诿和延宕。基本权利立法应实现从偏重秩序追求向权利保障,从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向全面积极作为的转向,通过多方面的立法举措,尽快为法治国家建设奠立良善的法规范体系基础。  相似文献   

5.
王世涛 《时代法学》2006,4(5):25-31
根据社会契约论和西方国家宪法文本,不能得出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基本义务的结论。宪法主要规定权利而普通法律主要规定义务的观点既有悖于法理,也不符合中外立法实践。新中国的宪政思想深受马克思主义及我国传统观念双重影响,其共同之处在于集体价值和个人对社会义务的体认。中国宪法规范模式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宪政理念和制宪经验,言必称欧美的宪法研究之风当休矣!  相似文献   

6.
健康权的争议性首先表现在健康权概念名称的争议性上。现有健康权、医疗权、卫生保健权等概念名称上的分歧,是因为忽略了各种权利所指向的义务对象和设定的义务内容的不同。作为基本人权针对国家并使国家承担建立医疗保障体系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和促进人民健康义务的积极权利是医疗卫生服务保障权,而不是健康权或其它权利。  相似文献   

7.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人权宪章之一,我国政府于1997年签署了该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第11条规定了适当生活水准权的内容,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因此,国家作为承担公约的义务主体,负有承认、尊重、实现和促进等四个方面的义务,为此国家应当采取积极的立法措施、建立权利救济措施、加快社会发展措施和普及人权教育等措施,才能更好地履行公约项下的义务,改善人民的生存状况、增进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相似文献   

8.
积极宪政与当代中国宪政发展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宪政观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消极宪政,其实质是要打造一个有限政府,保护个人不受政府任意干预。这种消极宪政虽然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但同时又抑制了国家权力的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因此,由消极宪政向积极宪政的转型,成为20世纪以来宪政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积极宪政所关注的,是在保证对国家权力有效规范和制约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权力的能动作用,促进人权保障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正义。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积极宪政。如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努力发掘现有政治体制中的制度优势,在依法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公共权力的积极能动作用,实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是宪政模式与路径选择上应当着重考虑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住房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住房权是生存权的必要内涵。在适当住房权方面,国家有普遍认可的"四个层级的义务"——尊重、保障、促进与实现。保障我国公民的住房权必须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0.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提高,人口总数也在不断增长,人口和住房之间的矛盾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不断上涨的房价影响人们安居乐业,对我国住房现状进行调研具有现实意义。在住房法律制度方面,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法律制度成为首要任务。我国在推进保障性住房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在坚持公平的前提下加强立法和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1.
南非难民保护制度建立在南非《宪法》的基本价值基础之上,国家现行难民立法的概念明显向移民法转移。《难民法案》重构先前压制性的难民制度,代之以人权文化为基础的难民法,其颁布标志着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意识的融合,是与其宪政体制相符的。本文着眼于当前各种难民法规关于难民权利和自由的细节规定,如《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和非洲统一组织的难民定义,重点讨论难民地位的定性、难民地位的确定和难民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并强调对难民法或者权利的任何解释都必须推进开放和民主社会下有关人格尊严、平等和自由的价值观。  相似文献   

12.
流域生态阈值、流域整体利益的实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求流域立法须以义务为本位来限制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这种义务本位体现在流域规划制度、流域资源及能源合理利用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救与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流域管理体制及流域法律责任制度等流域法律制度中。强调流域立法的义务本位并不表明在流域立法中不设定权利性条款,只不过这种权利性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整个流域群体的义务履行。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住房市场化方向的确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活跃了市场。增加了住房供给,但由于特有的土地所有制、政府角色错位、住房过度市场化、住房市场失灵,尤其是宪法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住房问题成为当代中国人面临的一项十分严峻的生存考验。现代宪政国家不仅要求政府保持克制,不侵犯公民的自由权,更要求政府积极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为公民“像人那样生存”、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提供全方位保障。住房是人必需的生存资料。因此,住房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多国宪法和各国际人权公约都以不同方式将住房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所以,将住房纳入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体系,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积极作为义务,完善相关住房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规范住房市场,构筑全面的住房保障体系,将有助于公民住房权利的真正实现,使人人居有其所,“安居”然后“乐业”。  相似文献   

14.
健康权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健康权对人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作为国际人权法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研究它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健康权在历史上经历了由观念意识到法律权利的演变,是一项同时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混合性质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健康权所涵盖的丰富内容,而在健康权保障机制上,国家义务和社会责任共同推动才能保证健康权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5.
论纳税人宪法权利之享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传统的征纳关系中,纳税人作为义务方。这种认识误区与我国具体的税收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是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产物。根据税收的最初由来、契约观念、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等等原因,可以得出纳税人享有民主立法权、民主监督权等宪法性权利的判断。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建立相应的听证制度、申诉制度和权利救济制度等等来保障纳税人宪法权利的实现。转变纳税人纯义务地位观念,认识到纳税人的宪法性权利对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定位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17.
"权利的成本"理论从"权利依赖于税"这一常识出发,立足于权利的可行性,厘清了传统权利观念的种种误解。法律权利的实现需要公共成本负担,因而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分法并不适当,一切权利都是积极权利,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保护。公共资源有限,权利的实现需要平衡,因此具有相对性,而非常见的绝对性。这也论证了权利与责任的内在一致性,提倡从权利话语到责任话语的重构。个人自由在本质上依靠社会合作与政府行动,私人权利也具有公共属性和促进社会整合的功能。这超越了权力与权利的零和博弈,从一个新的角度为面临危机的自由主义宪政体制做出了论证。但在中国独特的语境下,应注意保持这一理论作为自由宣言书的底色,避免其沦为行政擅权的辩护词。同时应正视税收对宪政的促进作用并完善公共预算改革。  相似文献   

18.
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金兰  丁志岩 《河北法学》2011,29(10):129-136
保障性住房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自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为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因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制定时间较短,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提高。作为省社科联的研究课题,课题组试图从当前存在的问题入手,并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保障性住房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在坚持住宅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现状,积极、稳定、协调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推进过程中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的行动准则,构建公正、合理、有效且可行的住房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9.
基本权利国家义务是宪政的产物。人民主权、法治和人权是宪政基本要素。也是国家义务产生的必备条件。国家义务是人民主权的逻辑衍生,只有在以人民主权为基础的宪政体制中,国家义务才能产生。法治为国家义务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和具体运行机制,使国家义务具有现实性。人权是国家义务的价值目标,一旦离开人权,国家义务既不可能也没必要。  相似文献   

20.
高逸 《法制与社会》2013,(24):106-107
自认制度作为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有着尊重当事人权利处分、限制法官审判权行使、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等积极作用。我国对自认规则的理论研究和相关立法尚处于初步构建阶段,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通过对自认的含义、自认的成立要件、自认的法律效力等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上对自认制度进行完善的建议和构想:完善法官阐明义务,确立当事人真实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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