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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特点及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五条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二条都对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的治安案件做了专门规定,但各种法律书籍对民间纠纷的概念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而民法上的民事纠纷与治安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又有所不同,从而使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往往显得错综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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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裁决程序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内容包括:治安案件的管辖、立案、查证、讯问、裁决执行,以及被裁决人不服裁决的申诉、起诉等规定。这些规定是公安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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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为所造成伤害后果的不同,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分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及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四种类型。其中,前三种情形构成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形属于治安案件。根据公安机关的职能和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分工的决定,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均有管辖权。在公安机关办理的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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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综合治理的范围不宜过宽成建华近几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了一些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少数基层检察院参与综合治理的面铺得过宽,有超越检察职权现象。如,过多地介入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工作,抓赌、抓卖淫嫖娼、抓“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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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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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现了从“条例”到“法”的重大转变。《治安管理处罚法》补充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制度,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规范和监督,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了很大的修改,处罚种类的增加、处罚幅度的提高、处罚程序的完善与规范,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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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22条第2款赋予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的权力。这里的涉案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和非公职人员,可能指向每个人,范围过于广泛。而涉案人员中的多数不是党员或公职人员,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4款作出扩大解释,明确监察机关对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实行并案管辖,存在一系列隐忧。为此,应当进一步优化职务犯罪涉案人员监察管辖制度,严格控制作为留置对象的涉案人员的范围,从严掌握留置条件。监察机关并案管辖限于涉案人员中的公职人员,并合理限缩管辖的罪名。待主案监察调查结束后,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补充侦查。同时,加强监察管辖中涉案人员的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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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刘强我国刑法根据人体所受到的伤害程度不同,将伤害案件分为重伤害和轻伤害案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对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明显、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侦查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管辖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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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管辖中的立法完善陈卫东,张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具有的不同职能,对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适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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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主办责任制亦称主办民警责任制,是指在公安机关基层执法办案部门选定一部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民警,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并协同其他民警承办本单位依法管辖的刑事、治安案件,同时对所承办案件承担相应执法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设立本制度的宗旨,是在民警中突出强调办案质量和责任问题,将办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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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自2004年1月1日施行后,各地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均按该《规定》执行。但是,该《规定》第9条第二款关于“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成为公安机关增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源头。公安机关一旦按该《规定》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进行跨县域管辖,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关于“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规则,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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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因案件管辖不同,经常发生相互移送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因管辖向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一般是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关键要看案件的主罪性质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管辖,对于主罪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接受并立案侦查,对于主罪不符合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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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证,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通知看守所就被羁押人有关事宜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人民检察院联系所使用的一种法律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下列情形下应使用换押证:(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2)案件改变管辖的,包括由检察机关管辖依法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管辖和由此检察院管辖改为彼检察院管辖的;(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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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在管辖上是如何分工的?
答:商业贿赂犯罪涉及的8个罪名,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即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由公安机关管辖,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和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由检察机关管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