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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男友生前交给他的小背包。翻着翻着,一张皱巴巴的纸从背包里掉了出来,拾起一看,原来是男友生前写的一份"我的遗言"……生活中,当遗嘱受益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者生前遗嘱前去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均会被告知,要对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进行公证,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没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房产登记部门一律拒绝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然而,这份执行了几十年的"铁规",却被江苏省南京市一位年过五旬的打工女扳倒,她认为房产管理部门的这一规定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遂将其告上了法庭。今年7月29日,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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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太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刘老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刘老太。之后刘老太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该房产。在自己去世后,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4年刘老太死亡,但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大儿子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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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于我而言就像是初恋,既是初恋,那必然是我心目中的完美模样,是我追逐的梦想,而我,也必将用尽心智去构建我心目中理想的执业状态。我想做"全面撒网、重点培养"的公证人我们讲恋爱择偶,要"全面撒网、重点培养",而这个道理用在工作中,就是传统讲的"一专多能"。作为公证员,熟悉精通自己的专业知识是必备的素养之一,我不多讲,至少要做到各种常见的公证类型、要件、程序、证词格式烂熟于心,而少见、新兴的案件能迅速反映出适用法条、做出能否受理、如何受理的决定,对于突发状况的出现能快速应对,合理解释等等。而在这"一专"的同时,还要做到"多能",所谓多能,我认为可分为纵横两说:纵向来讲,用房产过户举例,可以说,大部分的房产类公证只是房产过户中一个环节,那么,作为公证员,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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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之上存在赠与义务负担的继承公证的实例分析
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与李某签订了赠与合同,将共有的一套房产赠与李某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此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张某突然遇车祸身亡.后王某和李某持公证书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却被告知因张某死亡,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李某遂来到公证部门请求帮助.经了解,张某的继承人对赠与事实无异议,并愿意配合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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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常出现,被继承人突然过世,遗有银行存款或房产需要继承,继承人之间本无争议,仅需到银行和房管部门办理取款或过户手续即可,但由于银行和房管部门出于自己内部规定的缘故,要求被继承人通过公证处公证或法院诉讼,以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方予以办理。基于公证费昂贵、公证处路途遥远等原因,继承人往往选择法院诉讼的道路,于是便产生了无争议的法定继承"纠纷"。这类诉讼的处理,通常包括确认之诉和继承诉讼两种方法,前者程序繁杂,后者诉讼费高昂,都额外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便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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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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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申请办理机动车买卖合同公证的人数逐渐增多,大部分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主要是不想过户登记,因为过户费用高,而不过户又不影响使用。但机动车有产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卖方为防止承担风险,在明知买方不能过户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第三人责任时由买方承担责任,并就此合同申请公证。但目前,这类公证办结的却很少,原因在于,一是公证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二是风险承担问题。那么此类公证是否应予办理?应该怎样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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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从继承和继承权的概念来分析,继承类公证应为"继承权公证"。"继承"应是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依法承接死者的遗产或权利;二是指后人继续做前人遗留下来的事业等。民法中的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来干预或调整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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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深秋的一天上午,当事人刘建平来到我处要求办理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一宗汽车过户公证,以便到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一辆小汽车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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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起,石家庄市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将按其售房收入的5.5%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则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中的“五年”为一些“占小便宜”的人或组织提供了机会,如一些中介机构从卖房者手中将房子买下,但他们并不急于过户,而是到公证处办理一份“公证”,相关费用一般在200元左右,待上述规定中的“五年”期限过后再办理手续;或者一些中介机构以低价买人后利用“委托公证”,再以房主的身份抬高房价,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润,以起到“炒房”的目的。这样既省掉了一次营业税和一次过户费,又有可能从中谋取一定的高额利润,可谓是“一举两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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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律之规定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现实生活中,发生继承时或者涉及到继承的民事行为时,许多人都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为适应继承公证的大量需求,我国继承公证制度有必要完善,本文在论述继承公证特征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继承公证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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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讲的"领事公证",专指中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机构领事职务中的公证职能部分,它有别于国内公证,即中国境内(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领事公证业务涉及的范围颇为广泛,从国内到国外,从人身到财产,从自然人的出生到死亡,从法人的成立到解散,包括婚姻、收养、继承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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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物权登记与司法权之间——一个公证人视野中的物权领域实践 总被引:3,自引:2,他引:1
一、传统与创新--中国公证人在物权领域实践的简要回顾 (一)回顾之一:从传统开始出发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公证制度恢复重建之初,作为民事公证的一部分,物权领域的公证就已经出现在中国公证人的面前.就业务类型而言,主要是对自然人之间不动产的赠与、继承,对为处分不动产而设立的遗嘱和遗嘱生效后订立的遗产分割协议作出公证.这些公证的基本意义除了公证自身特有的"预防纠纷"的价值外,从物仅登记的角度来讲,主要是作为物权登记的一种前置程序,旨在确保登记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但总体论之,上述公证业务仅是中国公证人在物权领域实践的起步,更多地属于传统的公证业务,品种也比较单一,公证人还远没有实质性地介入物权登记本身.然而幸运的是,在时代的前方,一个更宽广的世界已经向中国公证人发出了召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