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关于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连带责任说、不真正连带责任说、补充责任说等,不一而足.本文认为:从侵权法角度看,如果荐证者与广告主有相互通谋的侵权故意、明知或应知所荐证的广告有侵权可能而放任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荐证者无与广告主通谋,亦未放纵该损害的发生,仅因疏忽大意未尽相应审查义务,其荐证行为与广告主的误导行为偶然竞合,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则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进行虚假荐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进入契约的立法实践并不能为广告荐证者承担契约责任提供可能,其本质上系侵权责任,属于广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对于虚假荐证责任我国立法采“虚假广告说”,这实际上模糊了虚假荐证与虚假广告的界限,我们应还原虚假荐证责任“虚假荐证”的本质.  相似文献   

4.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作虚假荐证所应承担的责任。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我国广告法采有限承认原则。"雇主责任论"并不能使广告荐证者免责。令广告荐证者承担虚假荐证责任既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目前,我国广告法中的虚假荐证责任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应在明确其价值取向及功能的基础上,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构,以使广告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负担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具有惩罚与救济双重功能,其对虚假广告行为的规制,具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惩罚性赔偿,由于大大增加了对消费者的维权激励,有利于对虚假广告侵权行为进行追诉,是完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的有效途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荐证者与广告主的行为一起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对虚假广告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王竹 《政法论丛》2009,(4):45-50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相似文献   

7.
侵权连带责任可分为"一般类型"和"特殊类型"。《侵权责任法》上的一般侵权连带责任以共同侵权为中心,而特殊侵权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则变动不羁。全面考察侵权连带责任的现实类型,可以发现:一般侵权连带责任不限于共同侵权,还可基于合同或"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而生;特殊侵权连带责任是政策衡量的产物,可广泛适用于控制危险致害、提供场所者责任、惩治挂靠经营、提升信用者责任以及独立责任之衡平等场合。  相似文献   

8.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9.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医疗器械致患者损害设计为依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对医疗机构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与生产者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医疗机构作为中间责任人具有合理性,但内部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仍有待完善。《侵权责任法》应当允许缺陷医疗器械侵权有条件适用连带责任,并就医疗机构在内部责任分担中的规则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11.
马海云 《法制与社会》2011,(22):259-260
2009年12月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作了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详细界定,对原有的侵权法规进行了梳理与创新,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明确侵权责任,更能体现民法的公平公正基本原则,是一部符合当代法治精神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按份、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分担困境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额赔偿的僵化,使得补充责任不可或缺.由该正当性可推知,侵权补充责任应适用于“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之一般情形.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当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  相似文献   

13.
郭辉 《法律科学》2014,(1):58-67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入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入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4.
荐证广告是商业广告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又称为代言广告、推荐广告或证言广告等,指任何以广告主以外之他人,于广告中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制播而成之广告。凡是在荐证广告中以言词推荐、证明或以其他方式例如题名、题词、推荐信、证明书、感谢信等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推荐、证明的个人或组织皆为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存在大量的荐证广告,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名人荐证广告。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被曝光,而有关消费者与荐证者之间因虚假荐证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海峡两岸对于荐证者的虚假荐证民事责任规定各不相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多数人侵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它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1条和第12条对其做了立法规范,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认定和责任承担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侵权责任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加以论证。  相似文献   

16.
在海上活动中,拖航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在拖航过程中若发生海事侵权,承拖方和被拖方应就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承拖方和被拖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且对该侵权没有重大过失或故意,承拖方和被拖方均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此时就会对连带责任条件下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产生困惑。通过对"整体限额连带"、"双重限额连带"以及"按份限额连带"三种解决问题思路的分析,找寻一种既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又能平衡各方利益的合理解决方法,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进行探讨,供立法者在修订法律时参考。  相似文献   

17.
专利法中的共同侵权就是数个民事主体共同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它具有侵权主体复数性、侵权行为整体性、侵权客体单一性、损害后果共同性和行为性质可转化性的特点.共同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不限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通常仅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替代责任不是共同侵权责任,但其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应当有更大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8.
尽管受害人无法确定共同危险侵权的具体加害人,但从对危险行为人进行惩罚和重点保护受害人理念出发,法律应规定由所有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在确定共同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前提下,需要进一步研究哪种责任承担方式更为合理。共同危险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客观说将危险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当做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混淆了二者的区别。共同危险侵权人主观上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过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主观说理论依据不足。危险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有利于受害人和行为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应当成为法律之选择。共同危险侵权人责任份额确定的因素主要有行为人过错的强弱、致害几率的大小等,无法确定情况下应该承担均等份额的责任。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在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20.
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基于共同的事实原因或法律原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权与个人侵权相结合造成他人合法权利损害,侵权行政主体和侵权个人对受害人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形式的责任。其构成要件为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侵权行为的复合性、侵权人过错意思的共同性或各侵权行为结合的特定性以及损害结果的同一不可分性。该类连带责任应用于司法实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官可通过"主体、行为、结果"三重标准在个案中识别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在诉讼程序上,原则上可采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模式合并审理行政民事侵权连带责任案件。对于赔偿数额,侵权个人就全部损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行政主体以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害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最高限额。此外,各侵权主体的追偿路径与传统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亦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