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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权利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加之理解差异,我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方式和标准并不一致,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同的质疑和工作瓶颈。本文从对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角度出发,以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定位为基础,结合不同理论学说与实践经验,探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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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有无调查取证权,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的空白地带.理论和实践都表明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调查取证权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制的缺位,此项权力在实践中作用发挥不尽人意,以至于造成了对该权力本身价值的否定.最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再一次提到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通过这次修法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行使的具体边界予以明确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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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时广泛调查取证,千方百计收集新证据的做法有悖于民诉法之本旨,而且严重背离了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之定位和目的;同时还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文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审查与调查取证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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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一次提到了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民事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备受检察系统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审判监督的职责所需,已经成为检察系统内部的社会共识,因而检察机关盼望立法机关能够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但是仅仅享有抽象的调查取证权还远远不够,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任何权力的正常运转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否则将难以实现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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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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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检察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使抗诉权之我见潘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审判机关适用两种诉讼程序处理的特殊案件。检察机关如何对此类案件行使抗诉权?此类案件的申诉应由刑事检察部门受理,还是由民事检察部门受理?笔者认为,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应将此类案件的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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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是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亟需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工作者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试就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的法律依据、必要性、范围及相关问题作如下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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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社会处于结构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民事案件居高不下,"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各级检察机关就如何正确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确保生效的民事裁判案件得到正确、及时、有效地执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本文着重从探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案件监督的入手,为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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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检察制度的规定存在不完善之处,应该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抗诉权外,还应赋予检察机关发现错误权,包括调卷权、听审权、调查权;建议纠错权;提请惩戒权;立案、侦查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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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当今各国立法中均对检察机关参与或提起民事诉讼做出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民事公诉权,而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抗诉监督权.民事公诉的缺失和抗诉监督的薄弱使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本文指出通过对国内外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结合我国制度现状,可以重新整合民事公诉与抗诉监督的关系,以民事诉权为基础,构建我国以民事公诉为主、抗诉监督为辅的民事诉讼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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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由于法律规定的笼统,在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基层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案件不是依法开庭再审,而是直接召集当事人双方调解结案。这一做法严重妨碍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也在社会上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笔者现结合实践对此谈点浅见。一、民事抗诉案件调解案多的原因1.诉讼程序观念淡薄。由于某些主客观的原因,现有法官队伍中某些人缺乏应有的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水平,在案件审理中民主意况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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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民事行政检察的调查取证权问题,至今仍有颇多争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的相关办案规则虽然规定民行检察部门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但限制条件却十分严格。而调查取证权对于民行工作来说,是极其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也是职责要求。我国应尽快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对民行检察监督调查取证权从法律层面上予以明确。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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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对调查取证权力的行使,应以书面审查为主,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抗诉案件的抗准率,体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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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托民事检察职能主动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该批案件具有地域性差异、多样化、开拓性等基本特征,但同时也存在案源不足、民事检察职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亟需检察机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监督意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升履职能力等,做实做足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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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