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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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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军  远桂宝 《法制与社会》2012,(29):290-291
最近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又一次提到了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民事抗诉制度的修改与完善备受检察系统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中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审判监督的职责所需,已经成为检察系统内部的社会共识,因而检察机关盼望立法机关能够将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权在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但是仅仅享有抽象的调查取证权还远远不够,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任何权力的正常运转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否则将难以实现预期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工作中调查取证权程序的设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所谓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对民事抗诉案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查.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进行相关调查取证活动的权力。其是一项保障民事抗诉有效实施的具体权能。民事抗诉工作虽然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方式,但是,民事抗诉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范围的规定比较抽象与空泛.导致人民检察院无法查证民事裁判是否违法。  相似文献   

3.
对生效的民事裁判提起抗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抗诉案件过程中,对调查取证权力的行使,应以书面审查为主,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确保抗诉案件的抗准率,体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4.
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作为民事抗诉中的一项具体权力,其存在应该是与民事抗诉的目的一致的,应该为最有效、最准确地实现目的提供保障,一切与实现民事抗诉权目的无关的权限都应该剔除在外,这是调查取证权界限的根本原则。一、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抗诉调查取证权的着眼点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一种监督,以防止公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拥有民事抗诉权的法律依据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这一个授权性的条文中,我们能隐约看出立法者只是把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民事抗诉权的对象,这一点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5.
对于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权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理应成为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切入点。对符合法定抗诉情形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审查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案件,使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自然延伸到民事案件之中。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抗诉是行使对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民事抗诉权来启动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法学界一般认为这体现的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 首先,从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来看民事抗诉案件的受理。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民事抗诉案件的案源作出具体  相似文献   

7.
我国关于民事和行政案件抗诉权的依据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当中,虽然这些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和行政抗诉做了规定,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往往难以操作。本文立足实务,主要就民事和行政抗诉案件的来源和新证据,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权及其在因抗诉而引起的再审程序中的身份和地位四个方面对民事和行政案件申抗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8.
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是进行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的结果是引起法院再审.  相似文献   

9.
关于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或者说是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9月3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中也只有两个条文。下面,笔者根据办案实践,就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调查取证的有关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自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成功的办理了一批民事申诉案件,尤其是办理了一批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调查处理案件有调解权作了明确规定,而对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民、法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过程中,只规定了抗诉权,而对是否有权进行调解却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出现了不同的观点。那么,检察机关对于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是否应具有调解权呢?从近几年来的办案实践看,笔者认为,这项工作是必…  相似文献   

11.
民事案件抗诉事由,是指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的条件,即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民事抗诉权,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于再审司法理念上的偏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抗诉事由规定过于宽泛,导致实践中民事抗诉工作运作上分歧较大,加之部分抗诉权运用不当,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有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抗诉被确立为我国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在民事抗诉中,检察机关能否进行有效的调查显然是维系抗诉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关键所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抗诉案件中的调查权。是证明生效裁判是否违法的目的所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前提,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对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四种情形。《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权力 ,但该法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根据实务部门的理解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理由是一致的。实践中 ,行政案件的具体抗诉理由通常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问题是 ,法律对各个抗诉理由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适用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各地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的判决、裁定,具有抗诉的权力.但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率却不高.对以往抗诉而再审维持案件进行系统性归纳分析,既能反映出检法两家对一类案件的认识分歧所在,也能促使检察机关认识到需要加强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规范化研究,发现抗诉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予以改进,提高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水平.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检察官应当全面参与所发动的民事抗诉案件的再审活动,应当享有抗诉案件的举证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和最后陈述权,这些权利的有效行使不会使他们沦落为申诉人或者申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民事检察官对民事再审案件的全面参与是检察机关法律地位的重要体现,是实现民事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是防止民事法官滥用权力、纠正违法裁判和体现法律公正的重要力量。  相似文献   

17.
检察机关对民行抗诉案件的执行也应实行监督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中,对特定的四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抗诉...  相似文献   

18.
民事抗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程序是我国检察机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 85条的规定 ,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裁判提出抗诉所引起的法律监督程序。其性质既有别于因原告起诉引起的原审民事诉讼程序 ,又有别于审判机关依内部审判监督引起的民事再审程序 ,属于特殊的法律监督性质的诉讼程序。检察机关就错误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后的再审程序基本上适用原审程序 ,往往造成抗诉权与审判权、监督权与诉权的冲突 ,有必要作些研究。  相似文献   

19.
熊国红 《法制与社会》2013,(28):159-160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律虽然确立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有调查核实权,但并没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没有对其范围、程序等作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本文拟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梁伟民 《法制与社会》2012,(31):116+119
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是实现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权利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明确,加之理解差异,我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行使调查取证权的方式和标准并不一致,也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同的质疑和工作瓶颈。本文从对民事检察调查取证权的限制角度出发,以民事检察法律监督的定位为基础,结合不同理论学说与实践经验,探索完善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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