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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由于自然人固有的权利能力以其伦理属性为基础,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则以其心智水平为基础,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能力本身便蕴涵着成为商事主体、从事商业经营括动的能力.自然人的"商事能力"无需商业登记来确认或者拟制,将商业登记作为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正当性的基础,其理由不能成立.自然人的商业自由源自于其固有的民事能力以及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并且贯穿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法人企业,构成了现代商法中商事主体制度与商业登记制度的基础.以"未经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指导思想的商业登记制度,必将在湮没商业自由的同时,导向由准则主义向核准主义的异化.  相似文献   

2.
商业登记制度的公示意义,蕴涵着营业自由的价值基础.在奉行"民商分立"立法模式的国家,如法国和德国,商人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商法之适用",而不意味着"商事经营资格"的取得.其中,"商法之适用"在涉及第三人关系时,以商业登记为条件;"商事经营资格"则纯属营业自由的范畴.因此,商业登记的公示技术,系立足于法律行为与自己责任的-般规则之上,通过公示"适用商法的特殊事实",以期达到排除民法-般规剧之适用的目的.我国商业登记制度中"行政监管"观念对于"商业公示"意义的湮没,恰恰归因于"营业自由"观念的缺失.  相似文献   

3.
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商事单行法的模式,但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这种立法模式日渐显示出它的不足。本文通过分析世界各国关于商事立法的几种模式,结合我国民商立法现状,得出制定一种调整商事关系一般性规则的法律即商事通则,已成为我国商事立法的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4.
王建文 《当代法学》2021,35(4):93-103
我国《民法典》第五章对商事权利作了规定,但该规定纯属为贯彻民商合一的立法指导思想而设,对商事权利的法律适用不具有实质意义.商事权利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其特殊性与独立性的内涵、外延阐释,可谓理解商法特殊性与独立性的钥匙.我国亟待确立商事权利理论体系,推动商事权利制度体系化,促使我国商法学科体系与规范体系走向成熟.商事权利可分为商事财产权和商事人格权,又可进一步分为基本商事权利和具体商事权利.某些商事权利,如商事留置权、商事承租权,虽然具有典型性,但因其仅存在于特定的商事关系中,不属于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事关系中的商事权利,故只能作为具体商事权利.营业权、商业名称权、商事信用权、商业秘密权、商业形象权、公平交易权则系商主体普遍拥有、依法应予保护的基本商事权利.  相似文献   

5.
林彦 《法制与社会》2013,(17):11-12
我国至今在商事领域中,对于商事主体的界定并未形成较为规范的统一标准。商事主体是指依商事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个人和组织。本文对商人与商事主体的厘清,商事主体的特征和分类,商事能力的界定做了阐述。  相似文献   

6.
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商事司法活动在商法理念指引下,从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出发作出符合商事规律的裁判.与我国市场经济和商事实践快速发展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求相比,适应现代商法理念的商事审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我国的商事司法改革仍存在着诸多困境亟待解决.商事审判的独立化趋势是审判机制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需要,也是现代商法理念在商事司法中加以适用和实现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7.
商事通则:超越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的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有具有个别领域特征的单行商事法律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律,即商事通则,规定调整商事关系的共同性规则。商事通则与其他单行商事法律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商事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  相似文献   

8.
本文从商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对商事营业维持和商事营业自由作为商法基本原则时所包含的精神和理念进行了比较和剖析,通过比较,旨在说明商事营业维持原则的合理性,更符合我国关于商业发展之要求,应采用商事营业维持而非商事营业自由原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设立商事登记制度的同时又引入了营业执照制度,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时即被赋予了商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但商事登记制度与营业执照制度却在很多方面有着冲突,尤其是对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主体资格是否存续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的效力等问题的认定上.本文运用了商主体、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和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这些民商法理论来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商事能力理论体系的构建,将商事登记、营业执照分别与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行为能力一一对应起来,合理解决了营业执照制度带来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0.
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商事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各种商事规则和商事法律制度的制定,都要围绕商主体展开。因此,有关商主体的立法,就成为我国商事立法中的重要内容。然而学界对商主体的概念、资格等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从商主  相似文献   

11.
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12.
艾围利 《政法学刊》2010,27(2):41-47
商事登记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商事登记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更进一步说商事登记行为在一般行业为行政确认行为,但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风险大对公众影响面较广的特殊行业为行政许可行为。应从商事登记制度的目标和价值入手来界定商事登记必要记载事项的相对统一的标准。商事登记的效力也因主体不同、登记事项不同而有所不同。目前商事登记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本文针对我国商事登记现行立法的现状,通过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记立法的基本思路,以求商事登记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和要求相适应,从而增强商事主体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否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企业终止说"和"企业解散说"两种观点。但无论是"企业终止说"还是"企业解散说"都有相应的不足,所以引进商事能力概念成为必然。商事能力又分为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商事登记是商事权利能力取得与消灭的唯一标准,而营业执照是获得商事行为能力的标志。所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只是其商事行为能力被剥夺,其权利能力依然存在。  相似文献   

15.
商事主体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形式上的主体,到实质上的法律主体,现代商事主体已经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商事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现代商法的基本规则为基础的,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和解释商事主体的这种变化了。本文通过阐述商事主体的演变过程细分出两者的联系与区别最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我国商法的现实任务与历史使命进行一番展望。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相对宏观的视角讨论了我国物权法的商事适用性:首先,确定物权法商事适用性的标准,从诸多商法价值理念中挑选出与物权法相关性较强的三个价值,即交易安全、商事交易多样性和商事便捷;接着,挑选出现行物权法中的典型制度,结合大陆法系国家民商事立法,对其立法理念、价值和功能进行分析和梳理,探究各自在实现民法价值之外能否体现较强的商事适用性;最后,对物权法的商事功能从立法和效用角度作一个整体的评述,并对本文开头民商事立法模式的介绍作一个有限的回应,以期对于理清现行民商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既存的商事活动吁求特有的商事能力制度,商事能力制度的宗旨系谋求商事交易的效率与交易安全。受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制约,我国立法及学理均否认商事能力制度。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商事营业能力及商事责任能力。商事能力制度中不存有商事行为能力。不同的商主体,具有平等的商事权利能力,拥有不同的商事营业能力。商事责任能力系能够承担多种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但两者作为国际商法渊源各有其利弊。国际商事条约的一些内容往往是对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的编纂,但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并不因为被编纂就消失了。相反,在作为国际商事条约的一部分而被编纂的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缔约国具有确定的约束力的同时,国际商事习惯和惯例对非缔约国仍然具有约束力。在具体的商事案件中,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因国际商事条约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应予以重新考虑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9.
商事主体资格的判定对于商事法律关系的建构和商事特别法律的适用意义重大,但我国关于商事主体的理论认知和立法现状却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缤纷复杂的商事主体资格判断问题.各国商事立法关于商事主体的判定标准的规定不一而足,但对于以商事行为能力为表征的理性的判定是制度构造的核心.理性判定的方式包括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我国未来的商事主体立法应当按照是否存在有限责任为标准分别采用法律判定和事实判定的方式.  相似文献   

20.
薛源  程雁群 《政法论丛》2020,(1):149-160
我国提出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作为该机制的核心不仅要扩张其管辖,还需要对调解和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和监督,并深化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需要配套程序法的国际化,为此要引入国际化的商事调解,完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要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在多双边层面推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和判决的跨境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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