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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自然人最重要的标表性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有关姓名变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因公民申请变更姓名而与之发生的法律冲突日益增多。因此,亟待加强姓名权的立法,依法规制和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明确姓名变更权的受限情形、变更程序和姓名变更申请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以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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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农民就业权保护的宪法基础。但农民真正实行就业平等权还存在现有法律制度、社会等级制度、城乡户籍管理制度等现实障碍。应通过制定无差别就业政策、改革城乡户籍管理制度、完善诉讼制度、将在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和建立促进平等就业的机构来加强农民就业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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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均具有姓名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冒用、改变他人的姓名,但姓名权并非专用权,一人享有该姓名,并不能排斥他人与其具有同样的姓名,即姓名权不具独占性、专用性,因此,姓名权人能否以商标法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为由而阻止他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呢?从理论上看,只有"名人"能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从而阻止他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而对于重名者和已故人的姓名"权"则采取不同的态度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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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何保障人格权,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本文试就侵犯公民人格权的民事责任略发刍议。一、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资格。人格权是指公民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等。姓名权:指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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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思想上,应当适用"改名从宽"原则。从名的变更的角度看,姓的变更与名的变更不同,名字仅仅是一种符号,其修改应可从宽,不应当过度限制个人变更名字的权利,但是为了避免造成识别上的混淆、影响社会秩序及交易安全,对姓名变更权应当从姓名用字、姓名变更事由、禁止姓名变更的事由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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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司法变更权,是法院行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确立司法变更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变更权是有限的,只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为了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应当适当扩展司法变更权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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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康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3):25-29
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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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形象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法律科学》1998,(4)
公民死亡之后,作为人格区别意义上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肖像和姓名所可能具有的商业影响仍然存在,并可能被他人非法利用。此种商业影响,应当是一种财产性权利的客体,此种权利就是形象权。形象权的特征有三:第一,形象权涉及诸如肖像、姓名、作品等人格区别因素,但它是财产权,而不是人格权;第二,形象权的产生并不是基于人身的存在,而是基于特定主体的创造性或者有社会影响力的活动;第三,形象权不是为了实现人格区别,而是为了保护人格区别因素所具有的商业价值。因此,形象权既不同于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也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形象权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一种权利,应作为独立于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的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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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社会救济权等为内容的公民社会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否像其他类权利一样具有可诉性,已经引起了足够的关注和讨论。社会权既然存在就必定会受到来自各方的侵害,那么,当侵害造成时又应该如何进行救济。本文就此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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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司法变更权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规定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有限司法变更权,即只有对“行政处罚”并且是“显失公正”才可以判决变更,对“行政处理”显失公正的则不能判决变更。本文就司法变更适用范围问题,谈一谈浅见。 一、有限变更权的缺陷及其弊端 (一)有限变更权是司法监督不完善的体现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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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权是公民获取无毒、无害、营养的食物,以保障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种权利。国际社会将食品安全权作为重要的人权予以立法保护。我国在立法领域尚未出现对食品安全权的直接立法。但公民能依据《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对自身食品安全权进行维护。职能部门则能依据涉及食品安全权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以保障公民的食品安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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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科学的探索客观上亟待法律的规制 ,我国生命法学仅满足于空泛议论的状态应当改观。建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受理确认公民人身相关权利的案件。目前 ,在我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公民人身相关权利进行审查的内容至少有 :医疗性的性别变更权、辅助生殖技术享用权、代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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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法学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生命科学的探索客观上亟待法律的规制,我国生命法学仅满足于空泛议论的状态应当改观.建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受理确认公民人身相关权利的案件.目前,在我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对公民人身相关权利进行审查的内容至少有医疗性的性别变更权、辅助生殖技术享用权、代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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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起完善的公诉权制约机制对于促进公诉权依法公正行使意义重大。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公诉权制约机制,应当建立刑事预审程序以完善对起诉权的制约,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改进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加强和完善法院和被告人对公诉变更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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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面向的公民平等就业权要求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国家的给付义务落实到行政法上即给付行政任务.政府通过就业领域的给付行政措施,如就业扶助、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教育与培训等,促进公平就业和充分就业,保障公民平等就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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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此项规定由三个构成要件组成:一是适用对象必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二是行政处罚必须显失公正;三是人民法院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有有限的行政审判变更权.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三个构成要件核心是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正确认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人民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有限变更权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正确认定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才能正确行使判决变更这一司法监督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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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志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5):13-23
民众个性的张扬、婚姻家庭关系的裂变、姓名平行现象的激增、国家语言文字政策的变迁及信息社会标准化的现实需求,共同构成了当下姓名规制所面对的社会环境。应以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姓名规制的基本目标,通过命令控制与激励指导双重手段的运用,对姓名的结构、长度、内容及变更进行适度规制。案例资源的引入能够极大改变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格局,对案例素材来源和研究方法多样化的关注,则能够促使行政法的案例分析迈向新境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