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一、自认性质界说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已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广义上来说,它还包括被告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的承认,但一般均指对事实的承认。自认一般分为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本文限于篇幅,主要讨论诉讼上的自认。关于诉讼上的自认(包括明示的自认和默  相似文献   

2.
一代理人自认是自认的一种,与其相对应的概念是当事人的自认。一般来说,人们通常指的自认主要是当事人的自认,而代理人自认则是作为自认的一种例外情况出现的。所谓代理人自认指在诉讼过程当事中,代理人对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主张的事实表示承认,依据法律规定,这一承认具有当事人自认的效果,从而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代理人自认成立的理由有二:一是基于代理制度的要求,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意思表示视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二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的考虑。现代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现象越来越普及,甚至当事人不出庭应诉,而只有代理人应诉的现象也频频出现,若不能将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则对于  相似文献   

3.
朱蕾 《法制与社会》2011,(12):136-138
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所作的陈述,特别是不利于己的事实陈述,以言词或行动承认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该事实主张者的举证负担转由承认者承受的一种证据法制度。自认规则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本文拟对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一般理论进行探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自认规则,尤其是《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规则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第8条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认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了正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自认对人民法院司法判断权进行合理约束的范围及其程度,笔者结合当前民事诉讼的实践,就创设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其实践价值予以剖析。一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的承认,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承认;诉讼外的自认是当事人在…  相似文献   

5.
自认制度及我国证据规则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惠平  袁丽琰 《河北法学》2002,20(4):123-128
自认 ,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诉讼中做出的承认。作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项新制度 ,对实现我国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且不系统 ,缺乏对实践操作的理论指导。对自认的内涵、自认的属性、自认的构成、自认的效力及与自认制度相关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局限性做了论述和反思。  相似文献   

6.
自认制度既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在要求,也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外在表现。自认对于争议之两造以及法院均产生约束力。自认免除了对方当事人对相关事实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将自认之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自认一方当事人应言而有信,不得撤回自认。否认自认效力的依据在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严重背离了诚信原则的真实要求。自认效力的否认包括家事诉讼中对超越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支配范围事实的承认、虚假诉讼中对以侵犯他人利益为目的的虚假事实的承认以及对违反众所周知事实的承认三种情形。自认效力的承认与否认型构了自认制度的基本框架,并共同承担向社会倡导诚实守信的良好行为风尚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民事诉讼自认及其法律效力——评析《证据规定》第八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史旭东  王军 《山东审判》2004,20(5):49-51
民事诉讼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 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在诉讼中作出的承认。自 认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保障程序公 正、提高诉讼效率有着积极意义。"大多数国家对自认 制度都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国 家形成了一系列的自认法则,这些法则构成了英美证 据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①在我国,理论界对自认 制度的研究尚不完善,立法上也相当简单,现行民诉法 未对自认制度作出规定,"民诉法司法解释虽然将自认  相似文献   

8.
诉讼上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庭承认对 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就其性质 而言,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诉讼中的自认均 具有证据法则的性质,亦即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 责任的作用,其法定效力在于可以限制争执以及举证 的范围。这样不仅使事实真伪得到迅速确认,而且也符 合诉讼经济原则。本文拟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之 内涵及其效力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我国的自认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因原则上不能单独作出有效的诉讼行为,所以其所作出的承认性陈述只有在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取得诉讼能力的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方能成立自认.鉴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与对事实的认知所可能存在的契合,以及防止法定代理人对其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有必要赋予其承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以有限的法律意义.其本人的不争执不具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来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其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承认性陈述或者不争执的,应由法官释明后以未成年当事人的最终态度结合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经释明后仍维持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的,直接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同样表示或者否认性陈述的,不成立自认.  相似文献   

10.
试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它是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此皆有较为详细而完善的规定。相形之下,不仅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的规定相当粗糙,纸漏之处显而易见,而且从诉讼理论上来讲,亦鲜有学者专门论及自认问题,故其在诉讼实践中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此,本文拟就自认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自认制度的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1.
一、自认的定义与构成 (一)自认的定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是以法院权力受制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前提的,如果当事人承认对其不利的某种事实,那么就视为当事人已经处分或放弃了其某种权利,对此,法律应当完全尊重当事  相似文献   

12.
一、引言自认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自然产物,其产生的理论基础是被称为私法帝王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所特有的辩论主义原则。关于自认的概念在学界并不统一,分歧的焦点在于自认的客体是否包含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认诺。国外传统自认理论的主流观点认为,对事实的自认和对诉讼请求的认诺是两种不  相似文献   

13.
自认权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爱武 《河北法学》2002,20(1):95-99
自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不利于己的案件事实予以明确肯定的陈述行为。自认既是一种行为同时又表现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称之为自认权。自认权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性质 ,它兼具私权、诉讼权利、形成权、利他权等特性。当事人行使自认权将对其本人、对方当事人以及法院产生三重效力。从权利角度研究自认 ,可以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背景下 ,更加清晰地洞察自认存在的意义 ,为自认制度的建构打下基础。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一、自认…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相似文献   

16.
论自认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认效力分为自认的结果效力、自认的中间效力与自认的边际效力。自认结果效力,对当事人言,主要产生举证负担转移结果效力,即本由一方当事人承受的举证负担,因对方当事人自认而卸除,转由自认者承受的效力;对法院言,事实认定权受到限制,只能在自认事实范围内为事实认定。自认的中间效力,对当事人言,自认具有不可撤销性;对法院言,自认具有不可分性,此乃原则。例外对法院与当事人皆有自认的撤销与追复的准许与行使问题。撤销的追复,即对准自认,当事人可以在以后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证据以否认其效力。自认的边际效力,即不适用自认的情形,如在他案件中的自认、法院职权调查事项、人事诉讼事项等。  相似文献   

17.
一、行政诉讼自认规则的理论问题 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对其不利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者表示,称之为“自认”。自认规则是自认的提出、审查、采信所应遵循的准则。自认规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被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8条的规定亦确定了自认规则。在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我国的行政诉讼是从民事诉讼中脱胎而来的,其基本原理是相通的。但是我国的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审理对象及审查范围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与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亦应有明显的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证据规定》)的过程中,对确立行政诉讼的自认规则中的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 (一)自认的证明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8.
公证当事人的自认在公证实务中具有普遍性,因法规及规章目前没有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不少涉及公证的诉讼案件正是因承办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瑕疵而发生的.因而探讨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规则,无疑对在公证实务中建立完善的公证当事人自认的采信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所谓承认性陈述,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真实性的认可。该陈述的特点在于当事人作出的这种承认是有损于自己的诉讼利益的,并可能导致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就承认在诉讼中的效力问题,各国民事诉讼法典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20.
李亮 《法制与社会》2014,(14):110-111
自认制度在法治的社会中,不可或缺。自认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简化了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且还能保证裁判的公正性。我国立法上确定自认制度时间较短,制度结构比较简单,学术研究也比较薄弱。其中,自认制度的核心——自认效力的问题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对自认的效力的有关问题发表些浅见。自认的效力即自认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约束力,这也是自认在诉讼程序中的一般效力。但是由于客观具体事实的复杂性,立法往往会对自认的效力作出适当的限制,使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自认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有效的自认,出于诚实守信原则和辩论主义原则,一旦作出自认行为,双方当事人和法院都不能随意撤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