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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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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一 1999年4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甲方)与李先生(下称乙方)签订甲方自制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销售的房屋一套,房价款总计人民币45万元;该房屋交付日期为1999年10月1日。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15万元(含定金1万元),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获得按揭贷款35万元。1999年11月17日,乙方按照甲方通知前去办理入住手续,发现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得知甲方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乙方遂要求退房。 案例二 1998年11月,某房地产开发  相似文献   

2.
冯坚  劳晓洁 《中国律师》2012,(11):57-59
对于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中,在借款人违约,银行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如果此时预售商品房抵押仅进行了预告登记而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因预售商品房抵押尚未设立,银行不能直接要求对预售商品房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将给我国商业银行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一、一个案件引发的争议2007年8月13日,陈某、赖某作为买受人与G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陈某、赖某向G公司购买杭州市西湖区某公寓5幢1703室房产一套。同日,P银行与陈某、赖某、G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陈某向P银行借款11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西  相似文献   

3.
公证证据效力是公证的基础法律效力,所有依法制作的公证书都应具有很强的诉讼证明能力,但是这种诉讼证明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得到司法机关强有力的认可。比如某房地产公司与多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买房者办理了银行按揭,并对房屋买卖行为办理了公证,包括按揭等手续均留存于公证处。后房价大涨,房地产公司将这些买房者诉至法院,主张该房屋买卖及银行按揭均为虚假行为,签订房屋买卖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为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挂靠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并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开发某综合楼工程。工程开发资金由刘某自行筹集,刘某在借了数百万元高利贷的情况下,开发资金仍短缺,于是,刘某于2004年至2005年lO月间,在综合楼工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形下,与多名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进行商品房预售,  相似文献   

5.
高明 《法庭内外》2014,(6):45-45
正孟某等数百位业主于1999年至2001年之间先后与恒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恒泰公司开发的北京市海淀区Q小区商品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缴纳了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税费,并实际入住上述房屋至今。由于恒泰公司未能办理初始登记等原因,小区业主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后城建支行与恒泰公司因逾期偿还借款发生争议,法院判决恒泰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30万元及借款利息,因恒泰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城建支行向法院申请  相似文献   

6.
甲、乙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开发两幢商品住宅 楼,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无论以哪一方的名义开发,最后盈亏 各半。合同签订后,两公司共同筹集了开发资金并成立了联合办 公机构,但实际开发建设的所需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 预售商品房登记等都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1997年7月,M银行 出资300万元预购住房17套,甲公司与M银行签订了《订房协 议》,乙公司的代表也参与了协议的签订。1998年6月,楼房竣工 后。甲公司为M银行开具了17套住房发票和《商品房产确权注册 登记凭证》(当地房管部门核…  相似文献   

7.
《法庭内外》2011,(8):59-60
法官:2010年10月,李某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一家房地产公司购得A栋1单元扣2号房屋,并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未搬入居住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4个月后,公司又通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将上述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卖给我。我一次性付清房款后,与公司在房屋交易所进行了备案登记。不久,公司因一房多卖事发而引发诉讼,可法院却在我与公司已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驳回了我要求获得该房屋的诉讼请求。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相似文献   

8.
李兆军  高鲁军 《山东审判》2006,22(6):123-126
引言甲公司在某地拥有房地产一处,且有合法的产权登记证明。2004年4月28日,甲公司以该处房地产作抵押,在乙银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而被乙银行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对抵押的房地产变价处理过程中,案外人丙就该房地产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甲公司于2004年4月25日与丙签订了租期为20年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双方于签订合同的当日到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20年的房租也已按租赁合同的规定一次性付清,随后甲公司将该房地产…  相似文献   

9.
黄某在1996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鸿运花园小区商品房一套。黄某按约预付了部分购房款。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承诺在年底交付商品房。但是直到1997年10月10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才将房屋交付。黄某入住后,发现诸多问题,煤气系统推迟到1998年7月1日才供应,房屋处处出现漏水现象。小区的绿化、环境、停车、物业管理等配套设置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房时的广告有许多不同。  相似文献   

10.
《法治与社会》2004,(9):39-39
问:2004年6月,我们在按揭购买一套商品房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交房时并未如他们所承诺的那样,房子有一些质量问题。请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权益有哪些?  相似文献   

11.
袁楠 《中国审判》2010,(2):92-93
2001年8月20日,A银行某支行与B公司签订某按揭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A银行某支行为该项目中的购房者发放住房贷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四千万元;在房地产抵押登记完成前,B公司对A银行某支行发放的关于该项目的每笔个人贷款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作为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同时B公司承诺在收到A银行某支行发出的《提前还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代借款人清偿所有欠款;  相似文献   

12.
案例 张先生于2002年8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02年12月5日交付使用。在办理了银行按揭、置业担保、合同登记和交纳税款等各项手续后,张先生满心欢喜地只等入住新居了。谁知,到了2002年11月,工程却停工了。眼看春节前搬进新居的计划要泡汤,张先生与众多业主找到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毫无结果。2002年12月6日,他们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虽然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但是众业主却又犯了愁,这贷款购买的房子怎么退呢?文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贷款购房逐步为大家所接受,并成为当前时尚的消费模式,但人们…  相似文献   

13.
甲、乙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共同开发两幢商品住宅楼,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无论以哪一方的名义开发,最后盈亏各半.合同签订后,两公司共同筹集了开发资金并成立了联合办公机构,但实际开发建设的所需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预售商品房登记等都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1997年7月,M银行出资300万元预购住房17套,甲公司与M银行签订了<订房协议>,乙公司的代表也参与了协议的签订.  相似文献   

14.
《法庭内外》2010,(6):57-57
法官:我与丈夫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6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登记在丈夫名下。最近一两年,我俩的感情开始恶化。我的一位朋友亦告诉我,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主,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谁该房屋就归谁所有。因此,我非常担心一旦我俩离婚该房就会被法院判归丈夫所有。请问: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就属一方所有吗?  相似文献   

15.
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给楼宇购买者提供按揭贷款,是美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六、七十年代兴起的一项房地产金融业务,此项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兴起,为一时资金不足又需要置业的人土提供了能够购买楼宇的机会和条件,推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给楼宇购买者提供按揭贷款,可分为购买现房和预购商品房两种。笔者仅就个人的实践和理解,对为预售商品房购房者提供按揭贷款实务,谈点看法。一、按揭的法律性质及按揭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揭一词源于英语Mortgage一词的音译,其法律含义是指以房地产抵押取得贷款,并且所贷之款只能用于…  相似文献   

16.
论楼花按揭中的担保链及其优越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楼花”一词来自香港,是对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的形象称谓;而楼花按揭则是指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交付前,房地产开发商与置业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价金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而余款则由置业者的金融机构(主要为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所购商品房作担保,其后分期还本付息;同时又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还款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购房担保方式。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讨论的楼花按揭制度不同于  相似文献   

17.
试论楼花按揭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楼花按揭法律关系分析“楼花”一词意指正在开发建设尚未取得产权 ,但已具备一定条件的商品房。而楼花按揭则是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 ,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价金 ,而余款则由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 ,并以预购房屋的有关权益向银行担保的购房方式。楼花按揭的具体操作过程是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签订有按揭条款的房屋预售合同后 ,双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按揭条款由购房者充当按揭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益转让给银行 ,银行以此为条件提供贷款。待银行把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收回后 ,将按揭解除 ,购房…  相似文献   

18.
丁选旺 《中国公证》2006,(11):51-52
案情简介 张某和李某于前年为其9岁的儿子小张在本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以小张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现小张的父母通过房产中介将该商品房卖给了他人,但房地产交易所(房产登记机关)不给办过理户手续,原因是房产证上是小张的名字,小张尚未成年,签字无效,其他人代签字也不行。房产中介所经办人小高来到我处咨询,说交易所不给办过户,只好为买卖双方拟一个协议,大致意思是,该商品房已卖给购房者,产权归购房者所有,等小张成年后,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为双方设立了违约条款,还提出将该协议进行公证,并咨询可有其它办法能够解决未成年人名下的房产权变更过户问题。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08,(12):59-59
2007年3月,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认购书》,约定我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其即将开发的“锦绣豪苑”面积42平方米的第27号门店,单价为每平方米6880元。随后,我交纳了20万元门店款。由于房产价格上涨较快,半年后,房地产公司竟将刚刚峻工的该门店以每平方米9000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龙某。我要求房地产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坚持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并非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公司根本不存在违约行为。请问:这家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相似文献   

20.
[案情]1992年10月5日,一审被告长城公司与其单位两员工签订《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约定长城公司将筹建中的两间商铺出售给两员工。1996年2月7日,一审原告刘龙波与长城公司在上述《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的基础上直接变更买受人的名字为刘龙波,并于同日办理了相关更名手续,但一直没有办理预售登记。1996年9月11日,长城公司与第三人李唐文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商场项目包含了长城公司原已出售给刘龙波的两间商铺,李唐文与长城公司在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对上述商铺进行了预购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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