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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在促进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对交易安全造成了冲击。专门的、系统的合同法律规制缺位是预付式消费法律问题频发的原因。本文从合同法律的角度出发,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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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消费模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经营者支付了全部费用,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而目前,我国对于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矛盾,相关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因此研究和完善预付式消费的救济机制,以促进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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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预付式消费连年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其根源在于,特定的商业模式加强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经营者虚构大幅优惠不当引诱消费者,预存资金缺乏监管。预付式消费已广泛进入美发、美容、健身、餐饮、培训等生活服务类行业。在服务类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需要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在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服务后,再由经营者直接从预付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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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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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家为获得更多经济利益,推出了一种效仿会员制的营销模式,即发卡单位在会员卡上注明相应优惠条款,以此吸引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和再次消费。会员卡类型多样,依据是否需要在卡中预存一定资金,分预付式和非预付式。前者需要消费者在卡中预存后续消费的金额;后者只需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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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11):41-44
一、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二、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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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3):93-103
随着市场经济和交易实践的发展,预付式消费交易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消费模式。预付式消费交易主体多元,法律关系复杂,有必要准确认定其法律构造,厘清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购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难以有效涵盖整个预付式消费交易,预付式消费交易在法律构造上还应当包括持卡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就购卡人与发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言,购卡人需要向发卡人提供长期资金信用,在约定期间内不得就预付卡主张兑现;发卡人则向购卡人提供便捷的支付工具,并对预付卡支付功能的实现负担法定担保义务;持卡人与实际经营者之间成立普通的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在实际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时,持卡人可直接基于该合同关系请求实际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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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是一种新型消费模式,我国现有法律并不能全面解决该模式下的侵权行为。完善相关法律与对其加以有效的监管,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和市场的正常运行有着重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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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等问题,消费者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消费具有先付款再消费的特点,一旦遇到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场、超市、餐厅等消费场所的重要营销手段。然而,由于预付式近年来,持卡消费渐成时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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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预付式消费合同中,余款不退此类格式条款如果在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分配上明显失衡,应当被认定无效。同时,消费者一旦与经营者缔结合同,也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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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离不开消费,消费行为满足了人们的各种需要,还成为推动社会生产发展的强大动力。但在金融海啸的肆虐下,因经营不善倒闭或恶意卷款潜逃的商家数目不断增多。面对生活中常遇见的被"卡"住的消费纠纷,我们需要怎样用法律来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呢?本文指出普通消费者在面对这类预付性消费侵权案时,总在寻找有效的途径解决这类侵权案,相关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将此类案件防患于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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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现实商业购销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就是指商品购销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对方收取或给付一部分货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规,预收预付货款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采用。如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一九八五年八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中重申:“……商业预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允许预收、预付货款范围有哪些规定?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一是散见于各个单项合同条例对结算方法的具体规定;二是专项内容的法规性文件,如196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1964年2月中国人民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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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引损失致租赁双方上公堂
2014年7月6日,北京的黄玉英夫妇与张慧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套两居室租赁给张慧用于照顾80多岁的老父亲使用,期限为一年.
2015年7月6日租赁合同到期后,张慧以老父亲身体欠佳为由向房主黄玉英夫妇提出短期不定期租赁的要求,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房屋由张慧继续承租.自2015年10月起,房租缴纳方式由原来的每季度预付租金改为每月预付租金,租金预付期至2016年5月.既然是双方协商而定,本来也相安无事,直到一场意外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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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李新付于2005年1月30日,在成都公交公司城市通卡充值点为公交IC卡充值预付50元人民币,按交易习惯,在2月份可乘车100次。至2月28日止,李新付共乘车67次,卡上还余33次,折合价款16.5元,自2005年3月1日起,该33次作废。原告诉称,双方是一种客运合同关系,李新付预付的费用超过实际消费费用,成都公交公司应当就超过部分予以返还。因此,李新付请求判令成都公交公司返还价款16.5元,并赔偿为准备本次诉讼而支付的工商档案查询费40元。被告成都公交公司辩称,成都市物价局经召开听证会,于2003年11月7日对成都公交公司推行公交IC卡后的票务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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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国家赔偿案的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季某原系中国外运某分公司的业务员。1993年2月,季受贸源工贸发展公司的委托到湖南省为其组织货源。从1993年8月起至1994年1月,季先后从贸源工贸发展公司的预付货款中擅自提取现金818万元,用作个人开办公司、家庭开支和借给他人购房。199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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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因交通事故伤者急救费预付制度的缺陷,使得部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率居高不下。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交通事故保险机制,成立事故急救基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