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新修改专利法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本文特指机构改革后目前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作为调处专利纠纷案件工作的行政执法主体,面对新世纪专利权客体中高新技术的大量涌现、日趋复杂;专利法及相关法规新的修改和变化;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案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日益严格的司法监督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出现的案件国际化趋势诸多  相似文献   

2.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一种特殊的非诉程序,其设置的初衷在于挖掘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厘清司法确认的对象、选择可行的管辖法院、明确司法审查的内容和司法确认的效力、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等内容是构建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几个关键问题.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出原则性规定,有关行政和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推动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机衔接和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3.
刘月颖 《法制与社会》2010,(22):115-116
现行专利法律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构建的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循环诉讼的产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被告专业户"、诉讼迟延带来的高成本及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呼唤专利无效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相似文献   

4.
论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的性质及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对专利纠纷案件实行“一调二审”制,即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保护制度,已受到国内外法律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亦充分证明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  相似文献   

5.
专利授权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专利制度需要改革,譬如我国的专利无效程序因其环节多等原因而颇受学者非议。然,专利制度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持。专利授权行为的性质是专利法中的重要课题,对专利制度的选择具有重要意义。否弃行政许可行为理论,重构专利授权行为理论,认定其为司法性行政行为,这对专利制度改革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专利非实施主体(NPE)从产生之初便备受争议。NPE诉讼作为NPE存在的行为逻辑,游离于专利投机与专利运营、权利滥用与正当维权、谋取私利与损害救济、抑制创新与价值实现之间。立足于NPE诉讼具有利弊互见的基本定位,对NPE诉讼的行政规制,须对专利聚合状态加以合理限制,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NPE经营者集中审查及NPE禁令救济的反垄断执法亦应保持行政介入的谦抑性;对NPE诉讼的司法规制,应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利用法院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损害赔偿与停止侵权的替代适用、诉讼费用的转移等方面所具有的司法裁量空间,在保障专利诉权正当行使的同时,亦应防止司法工具化趋向,防止NPE诉讼异化为谋取不当利益、进行禁令劫持的手段。  相似文献   

7.
中国在1984年首部专利法上出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至第三次专利法修改为止,通过专利法保护体制确立了"双轨制",专利权的行政保护由专利主管管理部门和海关负责。专利主管管理部门拥有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责令停止与专利权相关的侵害行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处理虚假专利与标示等职责;海关则负责防止诈骗使用他人专利和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货物进入境内。专利权司法保护实行四级两审制,专利权人在诉讼中,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实行起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和侵害行为终止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专利法第60条确立的专利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法律属性,通常被视为行政裁决。相比法院而言,由地方各级专利行政机关裁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合法性并不充分,盖因其并不具有足够强大的专业知识和裁决效率。从专利法的立法演变来看,立法者也并不希望将专利行政机关建成为专利法院。因此,合理的制度选择既不是将责令停止侵权作为行政裁决,也不是将它作为行政强制措施,而是将其改造为行政调解。  相似文献   

9.
我国专利确权制度因严格遵循行政、司法职权的绝对分立,产生了一系列实践难题,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早期的理论认为行政行为带有主权性质而否定它有受司法审查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的绝对性带有王权的色彩。现代行政理论正从崇尚权威转向强调服务社会职能,即行政行为必须实现它所服务的社会目的,因而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可以变更的。基于效力性、专业性和对外法治建设的需要,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具有审查专利效力的权力。为了避免平行诉讼中与行政权的过度冲突,法院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有限地审查专利效力,并且这种确权权力是相对的,效力仅限于个案。作为协同的制度,现有技术抗辩应限定于等同侵权领域。同时,在审查效力的认知标准、证据适用标准等方面,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效力审查的标准应趋于统一。  相似文献   

10.
专利行政诉讼是对专利行政的司法监督、为相对人提供保护的一种诉讼方式。我国专利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不足。以法经济学为视角,对专利抽象行政行为的可审查性、"循环诉讼"和审判程序进行分析,为我国专利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化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标准必要专利建立的目的是为了推广技术,使得技术产品具有兼容性和统一性,避免资源浪费,提高生产效率。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社会公共属性,其本身具有标准的公益性与专利权的私有性相统合的特性。对中国和欧洲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司法实践进行系统梳理和比较,可以为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的立法和实践提供借鉴建议。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应当充分考虑技术的不可替代性,同时考量法律保护的地域性和国际规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要对不同收费标准予以具体分析,尽量对许可费进行事前市场考量,减少主观认知偏差和事后判断产生的问题;另外可以借鉴欧洲国家司法经验,详细规定专利权人如何遵守FRAND原则的规范指南;市场地位的判定不仅需要考虑市场占有率,还应当结合时间要素判断;对于滥用市场地位的认定应当考察是否“具有滥用之恶意”。  相似文献   

12.
学校管理司法介入的限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由于学生基本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与学校自主管理的教育规律,司法介入公立学校管理存在一定的限度。这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涉及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方属于司法介入范围;复议前置程序是司法介入的前提条件;程序审查是司法审查的主要标准。只有如此,学校管理、学生权利与司法独立三者之间才能保持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3.
郁峰 《行政与法》2010,(11):87-89
依据专利法等特定法律,专利制度通过授予发明人对发明享有的独占权来保护、鼓励发明创造,进而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完整意义上的专利权保护,除事后的侵权救济和违法惩处之外,还应该涵盖新技术的发明创造到其获得专利权后将之市场化应用于社会生产等阶段,确保创新主体顺利获得专利权并实施或转让其专利技术,也即专利权的事前保护。授益行政行为在专利权的事前保护方面可以起到注重提供事后救济的负担性行政行为以及司法措施所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而我国现行专利权保护体系在授益行政行为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本文针对这些缺失,就几类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刘加良 《法律科学》2011,(3):151-159
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的理论根据是"司法权的社会性",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为司法权的社会性在市民社会形成过程中的妥当回归提供了可行途径。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的正当诉求,可为法院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宽大的现实舞台。现行《宪法》第123条和第126条能够为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二元化提供合理的解释空间,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在宪法框架内具有正当性根据。民事诉讼调解社会化不能坐等司法权的强大,其在相势展开的同时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和有效性标准。  相似文献   

15.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商标司法救济模式大体可以概括为四种 :即以美国为代表的选择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专利法院模式、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行政法院救济模式和日本的普通法院行政诉讼模式。  相似文献   

16.
文章通过从美国授予基因专利的实例及引发的争论着手,分析了专利法在捍卫人类伦理与推动基因研发两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并针对当今世界的立法趋势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为回应法学和法律界对调解的不同评价以及相关制度创新的争论,基于对1988年至2010年我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司法非调解方式结案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社会纠纷的解决中调解的功能是在下降的,但在今天,调解仍是我国纠纷解决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人民调解的功能呈下降趋势,而司法的功能则在不断上升;在司法中,司法调解的功能总体上在下降;在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三大类案件中,司法调解的功能各不一样。由此,我们在相关制度创新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切不可以一刀切或以运动的方式推行。  相似文献   

18.
人工智能在专利发明创造领域参与程度逐渐深化,对现行的专利法带来诸多挑战。一是人工智能算法的可专利主题。因人工智能算法看似与传统的数学算法一致而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尽管存有争议,但从专利法促进新技术发展和“与时俱进”的时代使命出发给予其专利保护是较为务实的做法。二是人工智能时代的专利审查标准。针对传统专利性判断标准已在人工智能时代失灵,适当调整“专利三性”,确立适合于人工智能专利的“新三性”标准。三是人工智能生成发明权利主体的界定。在人为因素仍作用的弱人工智能时代,可以基于专利法中“二元主体结构”,承认人工智能作为发明人的资格,同时将专利权赋予人工智能开发者或管理者。四是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认定。在人工智能专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上采取动态区分规则:区分人工智能不同的发展阶段;区分不同阶段人类介入因素的作用;区分不同阶段不同主体对侵权结果的作用等。  相似文献   

19.
由于全球的专利申请量激增,各国专利审查机构面临着审查积压的压力,各国专利局一直协同努力建立各种信息共享的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虽然该制度在发展进程中面临专利权的地域性、审查制度差异化、语言以及各国文化多样性等问题,但各国基于合作的共同诉求,努力建立积极的对话和协调机制,为专利审查国际协作制度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我国应重视专利审查一体化发展趋势,预设发展态势和对策,完善专利审查法律制度,为专利制度的国际秩序奠定良好基础。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