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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37 毫秒
1.
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皓 《犯罪研究》2007,(2):50-53
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给人类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其技术本身的准确信和可靠性以及适用的灵便性都是毋庸置疑的,但由安全性问题引发的网络犯罪已趋多发态势。目前,我国对于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广大司法工作者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时无所适从。本文尝试从剖析电子证据的本质概念入手,着重就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2.
《证据科学》2012,(4):384
一、会议背景证据科学(Evidence Science),是综合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研究证据采集、鉴定技术以及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一般规律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体系。证据科学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具有日益广阔的学术发展前景与公共服务空间。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4.
万毅 《清华法学》2011,5(2):24-32
由于中国证据立法以及主流证据学理论的独特性,坚持从广义上理解"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非法定形式之证据以及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皆被视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但是,从证据法理上讲,这一观点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相冲突,自身存在着逻辑错误和概念混淆,尤其是可能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不当扩张。因此,"非法证据"的本意应当是指以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或者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所取得之证据,即仅限于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  相似文献   

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适用于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中国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其必要性,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和做法构建我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6.
基于我国现行审监程序的价值理念悖离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因此构建再审之诉成为我国民事审监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证据贯穿了诉讼程序的始终,证据适用问题也是再审程序的核心问题。因此在审理过程中能否在应然性的再审程序价值理念指导下对证据适用作出正确理解直接关系到我国再审之诉的构建。本文拟从再审之诉构建的价值理念角度出发,具体探讨了申请再审阶段和再审案件审理阶段证据应当如何适用。  相似文献   

7.
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以"法律真实"价值观为指导理念,违背了证据制度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机械和错位;裁判者在理念上应当遵守"客观真实"价值观——这也是设置证据制度的最高价值目标;裁判者视域中的"真实"只能是"一元真实",即客观真实;如果存在"二元真实",就意味着裁判者同时也已形成了"客观真实"之心证,基于裁判正义的要求,理应以形成心证的"客观真实"为裁判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8.
刑事证据的初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一般合理性根据,高级资格旨在为法律决定之事实基础提供高度合理性根据,主观资格旨在保障证据材料在价值上的可接受性。由于我国理论及实践对上述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证据资格缺乏深入而清晰的认识,因而在刑事证据资格制度上存在初级资格要求不明确,高级资格没有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主观资格偏离价值本位且取向较为单一等主要问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刑事证据使用的不当,甚至酿成冤假错案。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刑事证据,我国的刑事证据资格制度应当明确初级资格要求,严格区分始端资格与终端资格,让主观资格回归其价值本位并且使之进一步合理化。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条文简单粗糙,在适用过程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从公证文书的性质着手,公证与见证确实存在差异,不应否认其作为书证之证据方法.而以公证之二元区分来看,对于公证标的不同的公证与认证应分开讨论其形成的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基于现行民诉及公证立法,公证程序中的公证审查实质上确属形式审查,实际体验的要素欠缺因而无法为公证文书的实质证据力提供基础.因此,宜借鉴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立法例,将公证文书与一般的公文书作相同处理,而非赋予其特殊的实质证据力甚至将其作为免证事实.对于文书之公证,实质上即认证,其形成的公证文书则以认证书来处理.  相似文献   

10.
阿丹 《法制与社会》2010,(11):52-52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类似于西方的证据开示制度,首次法律规定是1998年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然后在2002年4月的《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理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其制度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少问题。本文拟剖析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实际适用之缺陷,从而对证据交换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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