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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适用位阶,应遵循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论解释的适用序列。即首先进行文理解释,即客观地认识刑法条文的语言意义;其次,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进行体系解释;最后,在上述解释仍不能释疑时,才可以进行目的论解释。二是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效力位阶。刑法解释方法的效力位阶问题仅存在于最终目的论解释的结论与文理解释的结论发生冲突时,对此,应优先适用文理解释的结论。但是,如果最终目的论解释的结论并未与之前文理解释的结论相冲突,那么,应该当然地选择最终目的论解释的结论,不存在效力上的位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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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渊源、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主要受三种法律模式的影响:一是中国古代成文法,二是以日本和德国为蓝本的中国近代立法,三是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由此形成了单一的制定法法律渊源体系。相应地,刑法成文立法之外,判例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而规范性刑法解释,[1]即刑法立法解释与刑法司法解释,在刑事法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以刑法渊源为切入点,在考察规范性刑法解释和刑事判例在我国刑法渊源中的地位之后,对规范性刑法解释与刑事判例在我国刑事法制统一之道中的未来取向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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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效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两种.目前,我国刑法解释面临诸多困境.由国家立法机关解释刑法合法却不合理,由最高司法机关解释刑法又有违宪、侵权之嫌.尽管理论界对现行刑法解释质疑声不断,但司法界却视刑法解释为办案生命.数量庞大的刑法解释的存在,最终阻碍了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而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反过来又加大其对刑法解释的过分依赖.我国刑法解释陷入这种恶性循环的困境中不能自拔,只有改革当前刑法解释体制,取消现行刑法解释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建立法官适用刑法个案解释机制,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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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之争中,学界往往把立法原意、法律客观意思、折衷说之争和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之争混为一谈。事实上,它们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前者涉及目标的定位,后者涉及解释的限度。从刑法解释和类推的本质上来看,类推禁止实际上是一个内在于类推的问题,而刑法解释或许应该采取一种结果导向的实用主义立场。只要还是法官在进行司法活动,他就一直在解释刑法。承认法官的能动性给我们带来的好处首先就是能促使我们努力提高法官的素质,因为开放的类型需要高素质的法官去把握;其次就是可以促使科学的判例制度的建立,让法官得以从判例中把握类型、解释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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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方法与人权保障的实现——从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刑法类推解释、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是在刑法规定的字面意义上所进行的解释,不能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而均应当区分为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前者有利于人权保障,应当允许;而后者不利于人权保障,应当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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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信仰的根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世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3):13-19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不论是立法、司法都深深植根于某种特定的文化和社会制度中。它自身会受到该文化和制度的制约。但是,刑法必须体现人的一定欲求。因为,只有刑法的价值真正体现出对公民作为人的本身的价值关怀,才能得到公民的信仰,刑法自身才具有生命力。于是,我们看到刑法的信仰获得就是这样一个互动过程:刑法是保障和发展公民人权的大宪章,寻找到了公民信仰刑法的根基;同时,公民通过遵守刑法和维护刑法的价值坚定对刑法的信仰。刑法信仰的根基就在于刑法必须植根于人的欲求中,体现出人的欲求,不得违背"常情、常识、常理"。因此,我国现行刑法要想获得信仰至少必须做到:刑法价值真正的转变;刑事解释的公正;刑事普法的观念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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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规范.中国内地的特别刑法立法经历了1979年刑法典之前的单行刑法及其之后的大量特别刑法以及1997刑法典之后的少量特别刑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呈现出优劣互现、利弊并存和得失兼具的特征.而澳门特区的特别刑法立法是其现行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数量较多,特别刑法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内地与澳门现行刑法规范中特别刑法立法存在数量、地位和前景方面的差异,内地特别刑法的演变道路以及立法机关对刑法立法从应付性、经验性立法思路转向统一性立法格局的走向都值得澳门特区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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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刑法的机能是关系到刑法理论体系以及刑法解释的重要问题。国外有关刑法机能的见解,是他们所主张的法律理念的结果。我国由于法律价值观和刑法规定内容和国外不同,因此,我国刑法的机能也与国外的情况不同。在我国,刑法的首要机能是维持社会秩序,其次是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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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当然解释是法条的适用方法,但在刑法中,当然解释应当作为一种解释理由。举重以明轻,是就出罪、处罚轻而言;举轻以明重,是就入罪、处罚重而言。当然解释的依据是事物的本质与法条的旨趣。由于刑法并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重以明轻的原理得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时,不需要刑法的明文规定,但不能将刑法的处罚漏洞作为举重以明轻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在适用举轻以明重的原理得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结论后,还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范,但是,不能将对案件事实的缩小评价当作对刑法规范的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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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而言,中国刑法学的表面繁荣的背后暴露出理论创新的贫乏与回应实践问题乏力的危机。所以刑法学人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刑法学科的属于自己“专业槽”,刑法学只有成为“最精确的法律科学”,①才能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与工艺流程的“专业槽”,只有最精确的刑法学,才能最精当地解决实践中棘手的刑法问题。陈兴良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合作完成的《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一书正是对此的回应。作者站在时代与学科的前沿,多维度立体式展示了两代刑法学人对超规范的刑法学的基础命题、规范刑法学的前沿问题与实践课题的最新思考,展示了理论“突围”与专业槽建设的努力。突出展示了罪刑法定原则视角转换、死刑问题的观念引领、刑事政策的深刻洞见等内容。全书“充满了人文气息及高度学术性”,是践行刑法学者使命,体现刑法学创新与突围的一部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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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定罪处罚必须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刑法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需要进行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种,刑法有权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的范围内进行,而不能超越其用语的量大射程.但我国现有的一些刑法有权解释却超越了刑法用语的含义,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予以克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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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应当立基于刑法的具体概念而不是抽象概念。刑法概念具体化的法条依据是《刑法》第1条。学界不把该条作为刑法的概念问题而是作为刑法概念之后的刑法根据来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刑法概念具体化的理论进路在于找到刑法内容的两个来源,明确宪法作为两个来源及其关系之根据的意义,并全面理解刑法的两大功用。《刑法》第1条的理论地位是刑法学的基石概念,其规范地位则是刑法根本原则,可名之曰"刑法正义原则"。根本原则统摄两大基本原则:第2条的法益保护原则和第3至5条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根本原则的司法实践要讲司法逻辑,控辩审对《刑法》第1条的落实各有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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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需要解释,法官应是解释的主体。刑法的适用解释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只能进行严格解释,但只要没有超出"文义的射程"或"国民的预测范围"就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