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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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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进而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应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相似文献   

3.
案情:被逾期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一位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买受人(购房者)购买出卖人(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73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  相似文献   

4.
房屋期货买卖是相对房屋现货买卖而言。现货买卖民口买受人与出卖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钱交割结清。而期货买卖则是一种远期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到标的物交付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买受人可以将合同转让于他人。因此,期货买卖成立之后,到交割之前,实物并没有交付。所谓房屋期货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尚未建成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标的物,与买受人达成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买受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房款的一种财产流转方式,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房屋定期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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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 《法律适用》2013,(7):70-74
近年来,交易双方以房屋买卖之名,行套取银行贷款之实的现象呈多发态势。双方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合同签订后,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银行并向出卖人发放了贷款。表面上看,双方交易符合房屋买卖的特征,然而通过审查发现,该类案件存在多处有悖于生活常  相似文献   

6.
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探讨分期付款买卖性质问题,主要是解决分期付款买卖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及买受人、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处理。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属买卖的一种,只是标的物价金的给付方法较为特别,合同的效力于合同签订时发生,而不是在价金付清时才发生,因此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即当买受人把分期价金全部付清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正式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往往以附条件买卖并租赁的形式来缔结,一般称之为买取租赁或…  相似文献   

7.
一、目前处理两者关系时存在的问题 房屋买卖在我国有产权过户登记的制度,即买卖双方当事人向房屋管理机关就房屋产权的转移事项申请注册登记。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买卖,产权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必经程序,未经登记的,法律不承认其权利。产权过户登记就其当事人来说是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卖人消灭房屋所有权和买受人取得房产的法定依据。就其行政机关即房屋管理机关来说,则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对房产这一既是重要生活资料又是重要生产资料的不动产的管理。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一方将房  相似文献   

8.
一、问题出现买卖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交易行为,追本逐利更是经济人的本性,同一标的物多次出卖,自古有之,特别是在物价上扬之时,最为常见。在房地产市场也不例外,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趋成熟,二手房市场也日益火爆,随之出现的一房屋多次买卖现象在房屋买卖实践中更是层出不穷。房屋所有人一房多卖,无可厚非,追求合法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人之本性。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好出卖人、多个买受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保护房屋买卖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尚未颁布物权法和登记法,立法实践的落后和与此相…  相似文献   

9.
房地产登记的效力探析──兼论“一房二卖”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之提出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制的改革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事业取得了极大的发展。随着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大量涌现,尤以“一房二卖”问题突出。一房二卖即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于登记前又与第三人就同一房屋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此时就产生了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以及买受人之间关于房屋权属的争议。法院在认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时,一般有以下4种做法:1.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以不当得利返还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过错一方负责赔偿;2.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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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有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之分。国际货物买卖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货物买卖。国内货物买卖应指营业地处于同一个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划分国际货物买卖与国内货物买卖的主要意义是因为不同货物买卖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关于卖方对货物权利方面担保责任,我国《合同法》在第150条和第151条有相应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就不承担这一保证义务。 《联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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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相似文献   

12.
一、引官 现行期房买卖合同存在这样的特点:房屋开发商将在建房屋(期房)作为标的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 合同,待房屋建成后,由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在交付使用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 的时间)由开发商为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取得产权证。这样的期房买卖合同,实质是所有权保留买 卖合同,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移转于买受人,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产权,依赖于开 发商何时将产权证办下来。实践中往往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及时拿到房产证因此不能享有房 屋产权。如果开发商缺乏诚信,对所售房屋进行一物数卖,在房屋上或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他 物权,或者存在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就会产生了同一商品房上权利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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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二重买卖中,传统理论认为登记的后买受人优先于已占有的前买受人,因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登记的后买受人可以对占有的前买受人主张返还请求权的要件是无权占有,前买受人之占有乃基于有效之买卖法律关系,该买卖之效力并不因出卖人的二重买卖而受影响,前买受人之依据交付获得的占有和收益权也不因再次转让行为而终止,故返还请求权不能成立.当将房屋交付后,前买受人取得了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出卖人的再次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登记的后买受人不能取得出卖人所没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登记的后买受人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时才能对抗前买受人的占有权利.前买受人的占有产生公示效力,后买受人负有合理调查占有的义务,未尽该调查义务的,构成调查知情.侧重保护前买受人既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减少信赖损失,更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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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俐  焦艳 《行政与法》2005,(9):79-82
房屋双重买卖中,房屋所有权的取得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债权合同,其发生以物权的公示为要件,办理产权登记的买受人才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两个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的效力并不受成立先后的影响,买受人都享有对出卖人的请求权。所有权未实现的买受人均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特定情形下的买受人可主张侵害债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经验,建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以从根本上控制房屋双重买卖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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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商品房交易已成为一项普遍的交易形式。但由于受到一般居瓦购买力等诸因素的限制,目前商品房的买卖大多以“预售”和“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附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将成为符合我国实情的商品房交易的一种主要方式,但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却伴之而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并在民法理论上正待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拟就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问题担作研析。一、分期付我买卖之所有权保田制度的理论及现实思考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和生效以后,出卖人将房屋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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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在商品交换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和买受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因这种情况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并不少见。对于这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买受人财产上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这就是民法中有关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试图从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的概念、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的条件以及因标的物瑕疵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三个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以就教于法学界人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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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出卖人财产的权利〔1〕 。在房屋买卖关系中 ,我国现行立法主要规定了两种优先购买权 :一是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二是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的共有人在出卖自己共有房屋份额时 ,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2〕。当其他共有人表示不愿购买或不愿按同等条件购买时 ,共有人可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 ,其他共有人可得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和赔偿损失。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 ,应提前 3个月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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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买卖合同的,各买受人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或者有买受人请求确认转让人与其他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有关房屋买卖的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合同效力性规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各买受人均主张转让人向其转让房屋所有权的,依次按照解释原则处理,但对于司法解释的原则不能机械套用和绝对适用,而应当本着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善良风俗原则,结合民事生活实际,进行利益衡量,作出合理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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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二手房市场房价波动不断,导致在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履行合同纠纷不断。在房价上涨时,在因出卖人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被迫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提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而在房价下跌时,则是出卖人提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请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该种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予以支持,存在多种观点,争议较大。因此,结合理论以及司法实践探讨该类案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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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在买卖中具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的买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利益表现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已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享有指向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出卖人的利益则表现为对价款的收取和取回制度赋予其的权利。就标的物行使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保留所有权及解除合同虽有设定,但对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则无明文,因此有必要对取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加以研析。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取回制度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那么,取回权的行使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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