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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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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司法解散作为新公司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实际运用中,除需要严格把握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条件之外,还应当妥善处理好公司司法解散后的公司清算问题。本文认为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如何平衡诉讼提起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目次一、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定义的厘定二、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三、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议一、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定义的厘定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一个舶来品,国内学术界对其存有不同的理解,比较典型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范健、王建文认为,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因股东矛盾陷入僵局,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虞时,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经审理,可以判决公司解散。刘俊海认为,公司司法解散是指在公司陷入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打破  相似文献   

3.
公司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法律途径,我国确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具有其价值考量。本文从我国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现状着手,分析了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救济途径,并探讨了其在实务运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4.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以下对司法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公司僵局并非公司压迫,它是指公司运行出现阻碍、停滞,从而造成公司瘫痪。公司司法解散是解决公司僵局而非公司压迫的制度需求。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公司僵局下股东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同时也以价值的平衡与协调为其基本出发点。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首次肯定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该制度的运用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前置程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8.
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两种。尽管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强制解散制度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规定十分简要和原则化,在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具体司法操作中带来混乱和分歧。通过对两种强制解散制度的立法宗旨、解散事由、解散程序、解散效力等的比较分析,归纳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制度的异同点,进而加深公司强制解散制度理论的认识。  相似文献   

9.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  相似文献   

10.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公司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接二连三的公司清盘消息,如无边落木萧萧而下^[1].消息背后,涉及许多财产损益问题及有关法律问题,影响中港两地经济正常运作.公司清盘,是指依法定程序结束无力偿债的公司。对无力偿债又缺乏资金来源的公司来说,申请公司清盘可谓避无可避,但宣告公司清盘又会令债权人蒙受巨额损失。如何平衡债权人、公司股东、公司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商业交往的第三者之间的利益,中港两地工商界及法律界皆甚焉关注。公司清盘法例的目的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结束无力偿债公司的商业运作,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其次,是公平合理、有秩序地处理无力偿债公司的财务事宜;第三,是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即反公司清盘避债。本文旨在与广大读者共同探讨公司清盘法例的第三个目的,反公司清盘避债,即如何防止存心不良者利用公司清盘避债。同时,本文亦会探讨如何监督清盘程式的运行,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防止清盘权利被滥用.  相似文献   

12.
自从英国创立社区服务令制度以来,该制度在针对轻刑犯的矫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推广和应用.我国目前尚未有立法将这一制度确立下来,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做出了许多对社区服务令制度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本文论述了社区服务令制度的一般理论和外国先进经验,并且试图论证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防控方面引入社区服务令的可行性和具体制度构建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13.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新《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抽象,故于司法实践难以具体操作。本文通过对司法解散法律构成要件的评析,以期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4.
建立公司法定清算人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韩长印  楼孝海 《法学》2005,(8):84-90
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我国公司法在非破产清算中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那样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因此导致公司解散后缺乏明确的清算义务承担主体,并由此引发了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多种不正常现象,严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虽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次的尝试,但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公司法上建立法定清算人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治本之策,围绕这一问题,有必要对确立法定清算人制度的必要性、法定清算人的确定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5.
汪微 《法制与社会》2013,(24):53-54
自2005年修正后的《公司法》正式确立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逐年上升,但由于立法在语言上的模糊性及概括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重点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公司司法解散事由认定困难;二是缺乏有效的替代性救济手段。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及域外立法的先进经验,针对上述两方面的困境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相似文献   

16.
唐明  赵静 《法治研究》2008,(4):33-39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制度从程序角度而言尚不尽人意,操作性不强。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公司解散诉讼实务中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诉讼的适用范围、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调解和清算,结合司法实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为引发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素材,以及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我国法院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所持的过于保守的态度严重制约了该制度程序效益之充分发挥。本文认为通过明确界定提起解散之诉的法定事由、建立恶意诉讼预防机制以及积极构建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体系,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将达致其程序效益之最大化。  相似文献   

18.
解散公司之诉在公司法中的确立为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和途径。笔者从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出发,对我国的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着重研究司法实践中界定股东解散公司之诉适用范围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建议。一、股东解散公司诉讼适用范围界定的法律意义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指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以及应当如何对其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首先,就立法而言,合理界定其适用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时,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请求权主体、请求解散的法定事由、其它替代性的救济措施、特别清算程序和公告程序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陈焕协 《法制与社会》2011,(4):40+43-40,43
公司解散制度是各国立法上为了对股东进行救济的专门制度之一。我国旧公司法对该问题没有提及,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创立了该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这说明,我国的公司解散制度仍处于理论建设阶段,学说构建以及司法实践都刚刚起步,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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