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我国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及其效力,本文通过对消灭时效制度理论的分析,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相应的其效力应为使义务人具有抗辩权,并具体讨论了各种请求权的可否作为诉讼时效客体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诉讼时效应以请求权为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秩序,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将诉讼时效的客体界定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中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应纳入诉讼时效的客体范畴;物权请求权中的妨碍排除请求权和妨碍预防请求权无诉讼时效之适用余地,人身权请求权亦应排除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之外。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诉讼时效制度之构想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立法体例上 ,我国民法典的时效制度应采取分别主义的立法。在具体内容上 ,应明确规定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规定诉外请求应为时效的相对中断事由、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应转变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应取消时效中止制度 ,以时效不完成制度取代之 ;还应明确规定法官不能主动援用时效 ;基于公平正义的考量 ,在特殊情况下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酌情排除  相似文献   

4.
分期履行之债的诉讼时效适用基础--请求权的可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冯恺 《法律科学》2004,22(4):89-94
诉讼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请求权的形态必然会影响到诉讼时效形态 ,某些分期履行之债的请求权具有可分性 ,与之相对应。其诉讼时效应依可独立的期次之债分别计算  相似文献   

5.
论诉讼时效客体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 而英美法系将之规定为诉权。我国民法乃继受大陆法系传统, 因此, 其诉讼时效客体应是请求权。  相似文献   

6.
姚旭 《法学杂志》2007,28(2):154-156
通常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各类请求权,物权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之客体.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虽无法适用诉讼时效,但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他物权都有适用诉讼时效之可能.因为,此二者虽为支配权和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但却存在较为特殊的义务主体--所有权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可以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他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取消所有权因设立他物权而受到的各种限制,收回所有权分离出去的各项权能,由所有权人全面行使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相似文献   

7.
诉讼时效客体是指诉讼时效制度所指向和作用的对象,即哪些权利可适用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客体的性质为请求权,本文分析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并论述债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即从分析权利性质入手,着重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实现诉讼时效最合理的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8.
论诉讼时效客体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本文针对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诉讼时效客体及其范围的缺陷,分析了国外的立法体例,明确地指出诉讼时效的客体应限于请求权,同时强调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均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且着重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几种诉讼时效客体的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9.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效力--兼谈民法典诉讼时效制度的设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英 《法学》2005,(4):79-86
诉讼时效的客体及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在学术界争议较大。我国诉讼时效的客体虽以请求权为通说 ,但因请求权本身概念的复杂性 ,需对各类请求权进行具体分析 ,明确其是否属于诉讼时效的客体。另比较分析了诉讼时效届满的几种法律后果 ,阐述了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并对《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的有关条款提出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0.
物上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上请求权虽源于物权但有别于物权,其性质属请求权的分支,是物权的权能之一,应有相对独立性,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又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动产)返还请求权会因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使他人产生外观的信赖,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而取得时效的规定尽管在某些方面与诉讼时效有相同作用,但还不足以撼动原物返还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11.
中国民法学界对于民法中诉讼时效及其相关领域已有诸多论述.对于诉讼时效的客体问题似乎还存在某些争议点.本文试图从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原则与例外,不同种类的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做的区分,以及一些其他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等几个角度,论证检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核心关键在于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该权利是否会对社会秩序之稳定与交易市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相似文献   

12.
关于侵权责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郭明瑞 《法学杂志》2006,27(6):22-25
侵权行为应为除违约行为外侵害他人权利或法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民事责任,不应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物权请求权为物权的内在效力,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相对人负担的义务实质也是侵权的责任,不同于原来的义务;物权法上应规定物权请求权,同时侵权法上也应规定物权请求权相对人的侵权责任。从现行法上诉讼时效的概念上说,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利,是权利人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应适用诉讼时效,但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对此在侵权行为法或诉讼时效制度中应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3.
追问与解答:对诉讼时效客体的再论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为什么还要研究诉讼时效的客体继受了德国法有关理论的我国民法学界,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为请求权,但对于请求权的认识,包括请求权的含义、范围、与其他理论的协调,在运用到诉讼时效时的例外与特殊性、具体的适用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  相似文献   

14.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任何一种时效的立法模式中,权利人的败诉(无胜诉权)都是必然现象。所谓胜诉权消灭仅为时效完成时发生的程序上的效果而非时效的目的,故诉讼时效的客体不应是胜诉权而是因时效届满受到影响的某种实体权利。在各种请求权中,除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之外,人格权上请求权、身份权上请求权以及知识产权上请求权中,凡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凡不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则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形成权等程序性权利以及继承权等资格性权利均不得适用诉讼时效。故如果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请求权视为债权,则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仅为债权。  相似文献   

15.
诉讼时效是罗马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概念,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适用对象;请求权在德国法产生之初就成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整体而言,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有助于诉讼时效之功能实现,也是请求权的性质使然,但对各种具体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具体分析。以物权请求权为例,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物之返还请求权,因物权公示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6.
刘晓康  张建军 《河北法学》2005,23(3):108-112
各国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为诉讼时效客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颇多争议,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和正在起草的《民法 典》关于这方面规定存在着许多弊端,从理论与实务角度分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能够成诉讼时效的客体。  相似文献   

17.
众所周知,我国学界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争议颇多。与立权法的立法技术和价值理念紧密相关,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于何种程度保护物权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物权。所以说,极其有探讨的必要。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探讨及研究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的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和怎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本文还通过将诉讼时效和债权、物权,还有请求权的概念相比较,从而更进一步地明确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我们都知道,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种类型,而请求权不是和物权一个层次的概念,它是作为基础性权利的一种保护手段而存在的,所以它不是基础性权利。所以说,请求权是作为物权的一种保护性的措施和手段存在的。  相似文献   

18.
论物权请求权对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应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及诉讼时效制度之价值进行分析,对各物权请求权应分别对待,未登记的不动产及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其他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19.
麻锐 《法学杂志》2016,(11):51-59
对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研究各异,其研究路径大致分为两种:诉讼时效正当性标准和请求权标准.目前对诉讼时效客体的研究缺乏前提问题的反思,即混淆了制度的客观必然性和主观价值性,以此为基础对诉讼时效客体的分析千差万别,甚至自相矛盾.诉讼时效制度客观必然性和主观价值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区分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一般范围和具体类型,还产生了诉讼时效制度客体具体分析的法律实证化的消极标准和制度价值性的积极标准.通过反思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研究路径,在区分客观必然性和主观价值性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客体的一般范围和具体类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20.
诉讼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徐晓峰 《法学家》2003,(5):90-99
诉讼时效客体的界定经历了一个从诉权到实体权利的发展过程.由于"请求权"并非一严谨的法学概念,在其误导下,德国法系有关权利保护和权利行使限制的立法背离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绝对权被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在责任关系问题上采单一的债之关系构造立场的产物.诉讼时效的规范目的决定了其适用应以救济关系中的债权为限.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