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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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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物一权原则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廖焕国 《时代法学》2006,4(1):68-72
传统一物一权原则为罗马法时代的产物,仅适用于有体物和所有权,具有时代的局限性。一物一权的基本功能在于建立物与权利的法律联系,该种物权法基本立法技术应为我国采纳。为因应社会发展变迁,“物”应包括有体物、无体物、集合物等,而“权”则对应所有权、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奠定了物权法的财产基本法之地位。该条以动产、不动产的划分取代了以往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提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该条缺乏对物的具体定义,也没有明确动产、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使得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依然模糊。  相似文献   

3.
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丽琴 《法学杂志》2006,27(6):37-40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并未涵盖按揭实践;按揭担保“物”是建立在按揭融资成功后而享有的购房合同之债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期待性财产权利或权益;现代社会财产从有体物到无体物的财产权利、从现有利益到将来利益的扩张,促使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的拓展成为必要,物权法立法已体现了物权的新理念;按揭担保机制中不动产期待权利的物权属性,必须置于物权新理念下加以解析和构塑,《草案》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置必须重新构架;而按揭机制仍有一部分问题必须在抵押方式之外谋求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4.
由一元发展到二元突破:财产支配权的演进脉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财产支配权之演进史,其中一条清晰脉络是无体物支配权的出现与发展突破了财产支配权的单一结构.从罗马法到日耳曼法,以及我国的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有体物是财产支配权的唯一客体.近代以来.财产支配权的客体范围大为扩张,一种不同于有体物支配权的无体物支配权应运而生并迅猛发展.20世纪以来,无体物支配权在传统知识产权基础上剧烈变革.客体范围不断扩展,乃至非知识产品无体物.无体物支配权地位日益重要,更有取代土地、房屋等传统财产地位而成为社会主要财富形态之势.  相似文献   

5.
公物的范围——兼论不宜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物不同于“事实上的公物”。公物与国有财产不同 ,国有财产既包括国有的公物 ,也包括国有的私物。公物不限于公有财产中的公物 ,也包括私人所有的公物。公物的范围是随着财产概念的扩展而在传统公物即有体物的基础上逐步扩张的。一切具有公物本质特征的无体物、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都可以是公物。财政收入也应属于广义上的公物。国有公物属于绝对不能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财产  相似文献   

6.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1〕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2〕《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  相似文献   

7.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在物权法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物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但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物具有四个特征即与人身分离,可为人所支配,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是一个有体物。随着时代的发展,物的类型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有些已经突破了这四个特征。物有许多种分类,如不动产与动产,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等等。但是本文认为,以下几对概念更有探讨价值,即物与物的重要成分,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孽息,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对它们的区分在物权法上确实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是一个社会财产归属和利用的制度安排 ,其核心是所有权 ,但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是他物权制度。长期以来 ,大陆法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上 ,其内在逻辑是 :只有能够占有的物才能被所有 ,而只有能够所有的东西才能成为物权客体。尽管罗马法存在有体物和无体物区分并延续至当今大陆法 ,但将所有权定位在有体物上仍是牢不可破的原则。因此 ,大陆法中的物权法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维护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而这一体系不能适应财产利用价值化趋势 ,妨碍抽象的不动产物权体系的建立。本文认为 ,物权本质上是法律保护一种利益 ,凡是具有一定价值且具有表现其外观的 ,就可以成为物权客体或纳入物权法保护。在这一意义 ,作者认为在不动产物权制度设计方面 ,我国应当借鉴英美法的地产权制度 ,使土地使用权成为支撑不动产物权的基础 ;在动产方面应建立对权利形态、信息形态无形物的物权保护规则。论文历史地考察了无形物及其围绕此进行的不同制度设计 ,并对我国物权立法提出一些基本想法。  相似文献   

10.
如何界定无形物的走私行为的性质已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无形物走私难以定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刑法中走私罪对“物”的界定较窄,仅包括有体物。无形物走私行为应纳入刑法规范,从单行刑事法规和附属刑法等立法层面方面对其行为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论知识产权制度的“恶”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恶”名的看法包括伦理上的和非伦理上的两个层面。事实上,知识产权制度并非必然是恶的,它具有伦理上的合理性和经济上的效用性;在知识产权全球化进程中,后发展国家可从中分享利益。不过,知识产权制度在其演进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知识产权制度应注意平衡各方利益冲突,完善激励机制和保障公众对知识和技术正当利用的权利。后发展国家应尽可能利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成员的身份和权利,通过国际磋商和协调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为本国科技、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争取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12.
最近几个月,房地产调控政策频出,包括房地产贷款的"两道红线"。为抑制楼市"虚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倪虹带队赴上海、深圳等地调研督导房地产市场情况。机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年内累计房地产调控政策次数已达97次。一些人担心,楼市会陷入越上涨越调控、越调控越上涨的"老怪圈"。  相似文献   

13.
"新财产权"的保护一般应涉及到三层涵义:免受公权力侵犯;公平分配;有效增量。"新财产权"的保护不能只靠限制政府权力,相反,如何充分利用政府权力、恰当处理政府的"为"与"不为",是保护"新财产权"的最好手段。"新财产权"的保护应落实于当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之中。  相似文献   

14.
利益衡量视角下“小产权房”的出路探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近年来,房价上涨引起"小产权房"热销的局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自由流转,导致"小产权房"违法,其买卖合同无效。"小产权房"问题关系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购房者、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合法化更能体现社会公平。通过类型化处理是目前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合理做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  相似文献   

15.
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中国法学》2002,(3):73-85
一物一权原则仅指一独立物之上只能而且必须设定一项所有权 ,集合物得成为一项交易的标的 ,但不能也无必要成立单独的所有权。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扭曲了所有权的概念和性质 ,必然导致公司与股东人格的混同。  相似文献   

16.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具有私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而有其特殊性,以致于有些学者在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并试图用该理论来解释一些知识产权面临的新问题。知识产权的公权化理论是对私权理论的一种错误的解读,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不会也不可能改变或者会具有双重属性。  相似文献   

17.
王德志 《时代法学》2009,7(1):40-45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实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和开放的经济政策,制定和完善了保障财产权的法律法规,使人们获得了广泛的经济自由以及私有财产的安全,这不仅向立宪主义的价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而且使我国获得了持续二十多年的经济繁荣,并验证了个人自由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8.
陈凌 《政法论丛》2006,3(3):68-72
我国<刑法>第263条和第269条规定了抢劫罪必须具有"当场"性.以普通用语的规范化方法和刑法用语的相对性为视角,明确抢劫罪中"当场"的内在含义,并得出构成"当场"的几种情形.这对于以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相似的侵犯财产型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财产申报法号称“阳光法案”,是反腐败的终极利器,因此,制定专门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内容应当包括总则性规范、申报主体或申报义务人、申报财产的范围、申报种类、申报受理机关和申报审查机关、申报受理程序和审查程序、申报书的公开和法律责任等.《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立法应当强调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及其技术手段的运用,要处理好公开与隐私的关系,使立法与相关法律制度配套.  相似文献   

20.
冉昊 《中国法学》2005,4(6):68-79
大陆法系财产法先后经历了萌芽、对物权与对人权分野、依对象标准划分物权债权、依效力标准划分物权债权和批判发展五个阶段,形成了相对凝固的物债二元结构。但在现阶段的反思中,不具有物债典型性的“中间型权利”日益增多,使我们不能再停留于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含混概括中,故本文做出原初的整理,将中间型权利分为历史形成的类型、法典确立时即存在的混合类型以及现代的转化类型三大类别。这些中间型权利的存在强烈冲击了财产法的二元架构,使我们在认识论意义上保留此分类的同时,必须在实证意义上将其弱化:设定一切权利都具有剩余性,因此权利应该“反向认定”,分别按具体标准考察权利的权能,并改变传统意思自治标准,以“当事人的知晓”为标准决定交往秩序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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