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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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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审判为中心”广义上强调审判独立、罪从判定,狭义上强调针对一审程序的“以庭审中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要适当弱化检察机关的一审审判监督职能,同时强化二审监督职能.针对当前我国检察机关二审监督范围立法缺位、独立性缺乏、程序不健全、抗诉理念偏差等问题,应从提升诉讼质量、推行抗诉说理、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拓宽监督范围以及健全配套措施等方面努力提升审判监督的水平,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2.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魏晓娜 《法学研究》2015,(4):86-104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触及了中国刑事诉讼结构中一个由来已久的症结.“以审判为中心”观念的缺失,造成了同一审级诉讼流程中审判的“离心化”和实际上的“侦查中心主义”,进而导致垂直审级结构中第一审的“失重”,在实践中引发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和特殊的政治风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在两个方向上着手:在水平方向上,首先应当在宏观的侦查、审査起诉和审判的关系上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其中的关键在于抑制案卷移送制度的不良影响,同时为“审判中心主义”发掘更大的制度空间;其次在审判阶段应当做到“以庭审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保护被告方的对质权;法院判决的权威性来自公正的庭审,法院自身也不能脱离庭审来进行事实认定.在纵向的审级结构上,在打造坚实的第一审的基础上,确立第一审在事实认定方面的权威地位,同时合理界定和调整第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确保第一审在整个刑事程序体系中居于“重心”地位.  相似文献   

3.
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就是要使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居于中心的地位和起决定的作用.控诉、辩护和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虽然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因为有“审判”的字眼,可能会使人误以为仅仅有促进审判职能实现的作用.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就是要通过把审判变成一个使控诉、辩护和审判各显其能的阶段,从而促进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有效辩护问题贯穿了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有效辩护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律师仍未能进行有效辩护,这是由于立法上对辩护权的保障不完善,导致律师辩护作用弱化,诉讼构造不平衡。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应完善律师辩护制度,提高律师个人水平与律师队伍建设,建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沟通机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全面实现。着力构建有效辩护制度,充分展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成果,这将会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文章通过分析调研结果,总结律师有效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的进路。  相似文献   

5.
审判中心与相关诉讼制度改革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审判中心不仅是刑事司法规律的体现,也是对现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完善和发展。为实现以审判为中心,我们首先应当对审判中心的内涵及意义进行阐述,并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相关诉讼制度的改革:保证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完善辩护制度、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探索贯彻直接言词原则以及保证侦查、审查起诉质量,为公正审判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6.
自行辩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旭 《当代法学》2021,35(1):37-48
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研究比较关注律师辩护,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问题重视不够。然而,实践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较低,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轻罪案件中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动力更是大大减弱,加之值班律师并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因此法庭审判主要以自行辩护为主。刑事辩护研究,应当从以"律师"为中心向以"被追诉人"为中心转变。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试点的实施,虽然可提高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但是律师资源不均衡、"量大质弱"的问题依旧存在,其并不能代替自行辩护。被追诉人自行辩护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可对审判阶段的自行辩护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由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审查的根据是被告人是否由此"陷入不利状态并无法获得公正的审判"。在被告人放弃律师辩护而选择自行辩护的场合,应赋予被告人以辩护人地位。在非纯粹自行辩护中,被追诉人与其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不可避免,应通过树立"以被追诉人为中心"的辩护理念和确立"辩护协商"机制加以协调解决。  相似文献   

7.
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是产生这一制度的权利基础,它使辩护权具有了“积极自由”的性质,并使辩护律师扮演起被追诉人代理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角色。无效辩护制度承载了救济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功能。对抗制国家确立的无效辩护判断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8.
编辑同志: 笔者在查阅民事案卷时,经常发现审判人员在向当事人交代权利时说这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为你辩护。”在出庭通知书上也会出现“出庭辩护”的字样。甚至有个别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请辩护人发言”的话。把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混为一谈,这是错误的。笔者认为,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有以下不同点:  相似文献   

9.
构建缺席审判外逃贪官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不(不能或者不愿)到法庭接受审判,由法官主持,控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参加并进行的法庭审判。缺席审判,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缺席审判应当有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或者近亲属参加辩护,或者被告人放弃辩护权;缺席审判,亦应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作出判决。近年来,贪官携巨额赃款逃往他国的案件频频发生,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构建缺席审判外逃贪官制度,是政府和司法机关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何为贪官?就“贪”字而言,狭义上的贪官,即指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  相似文献   

10.
《法律科学》2015,33(1)
修辞妨碍真理实现,这是自苏格拉底审判以后流传的成见.柏拉图通过反思苏格拉底审判,得出了修辞是“通过语言蛊惑听众”的诡辩术这一结论.就苏格拉底审判而言,从技术层面看,苏格拉底为了追求真理,在辩护中期待以“去修辞”的方式说服民众,实现自己的抱负.实际上,苏格拉底的“去修辞法”是一种修辞;苏格拉底拒绝背法而逃,追求以死服法,用生命叙说守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苏格拉底审判以一种隐喻的方式,指出缺乏真理追求的制度只会存有“回光返照”似的光明,冲击了雅典政治,是典型的行为修辞.苏格拉底审判一开始就将真理与修辞关系之争拉上了历史序幕,并用自身的生命论证修辞必须是追求真理的修辞.苏格拉底审判看似是对特定公民的审判,实际上却是对雅典公民的审判;是德性之争,更是真理之辩.修辞本身应当是价值无涉,它是一门关乎说服的方法,并非是遮蔽真理的技艺.  相似文献   

11.
魏晓娜 《证据科学》2016,(3):283-287
自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如火如荼般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并仅仅形成于法庭审判程序。故此,“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上排斥法庭审判以外的信息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尤其是侦查案卷对刑事判决的直接影响,由此引出侦、诉、审之关系,即刑事诉讼之纵向结构问题。因此,目前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讨论多着眼于诉讼结构。然而,从本质上言,“结构”属于“以审判为中心”形式性的一面,犹如人之骨架,结构之外,“以审判为中心”仍有自己的血肉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应是“形”、“神”兼备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灵魂,恰恰是它对形成判决基础的案件信息来源近乎苛刻的要求。由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证据制度造成的冲击,必然是正面、直接和根本性的,这其中,也包括我们已经约定俗成的证据法基本概念。  相似文献   

12.
魏晓娜 《政法论坛》2020,(2):155-172
通过对2018年和2014年基层法院审理的有争议刑事案件判决书的抽样调查,并在一系列核心指标上进行对比研究,发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启动四年来,除了在辩护指标上有明显好转外,在证人、鉴定人出庭率等核心指标上,2018年的数据与2014年的数据相比并未观察到明显变化。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实际效果有限。究其原因,在以"案卷"为中心的审判认知结构和"副卷"集中反映的判决权威结构未发生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改革的实际空间十分有限。深化以审判为中心改革,需要解决好以"两卷"问题为代表的审判认知结构和判决权威结构的问题。为重塑审判认知结构,需要弱化案卷在审判中的作用,强化被告人的对质权;为重塑判决权威结构,需要合理确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之间的界线。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深入推进,会引发审前阶段的连锁反应,客观上强化检察机关指导和控制侦查人员取证行为的合理需要。目前检察机关内部的"捕诉一体"化改革是这种诉求的反映。然而,满足这种需要的正确路径应当是加强"侦诉一体"化。  相似文献   

13.
陶建军 《人民检察》2017,(19):17-21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要使追诉行为得到审判确认,审前程序追诉职能就必须以审判为标准,以有效指控犯罪为目标,着力构建以侦查为基础、以证据为核心、以公诉为主导、以监督为保障、以辩护为制衡、以智能为辅助的刑事指控体系新格局。  相似文献   

14.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新法第34条和第267条对原有规定作了较大调整,由此也带来了辩护种类命名上的分歧.被追诉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是为狭义的法律援助辩护,而办案机关依职权通知的法律援助是为传统意义上的指定辩护;二者虽可统摄于广义的法律援助辩护概念之下,但使用指定辩护更具有妥当性;使用这些概念时需注意其分类标准与适用范围,否则容易产生混乱.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与新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需要尽快修改.  相似文献   

15.
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16.
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旦被告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拒绝辩护人为他继续辩护,法庭应当准许,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的这一权利。这样就会导致法庭审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其结果是法庭不得不延期审理。但刑诉法规定的三类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不包括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使法庭审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来解决:一是采取司法解释的…  相似文献   

17.
陈卫东 《证据科学》2016,(3):264-265
把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跟证据法结合起来进行研讨,并不多见。其实在解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时,我们从其整体的文字表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主要涉及的就是证据问题。这与以审判为中心原本的意义的是有差异的,因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仅仅包括证据裁判、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认证等在内的证据问题,它还涉及整个诉讼结构的变化。但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原文表述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段话表明,“以审判为中心”表述的核心就是证据问题。所以我们现在的研讨,甚至今后这方面的改革,重点都应该放在证据方面,而学者们所期待的从诉讼结构上进行的改革暂时还很难做到。当然中央已经决定2016年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诉讼制度方面的改革,包括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我个人认为,期待以审判为中心的的改革能够在诉讼结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间职权的调整上作出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与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及其解决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韩旭 《法学研究》2010,(6):143-160
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之间的辩护冲突是我国辩护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域外处理辩护冲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导辩护”模式,另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两种模式分别有其形成的内在机理和运行逻辑,且各有利弊。我国辩护冲突的解决应当借鉴“律师独立辩护”模式之所长,实现从“绝对独立”向“相对独立”的转型,并通过“辩护协商”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化解辩护冲突。  相似文献   

19.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追诉人权利的功能,美国判断无效辩护的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20.
陈速 《人民法治》2020,(7):32-35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当通过对刑事诉讼中对物强制性侦查措施这一取证环节设计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完善和规范执行程序、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平等保护财产权,对侦查权进行合理的规制,并通过司法救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细化,落实宪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理念,并“追诉犯罪”之间实现有效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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