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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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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鄢德奎 《法学评论》2024,(2):158-171
通过对154份生态补偿制度的地方立法文本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描述了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时空分布、政府层级与补偿类别。在此基础上,围绕着“谁补偿谁”归纳总结出2大类、4中类、10小类三个层次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显示度的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类型,涉及行政发包制、目标责任制、项目制等三种内部行政行为和同级政府间的行政合同、政府与私主体间的行政合同、损失补偿、发展机会限制补偿、环境行政收费等五种外部行政行为。从逻辑上来说,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任何一个制度都难以涵盖上述八种迥异的法律行为。为此,亟需对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做法进行评估,考察和优化有益于生态补偿制度目的实现的实践类型。现阶段可以遵循生态补偿制度的国家立法思路,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生态保护者的补偿,依据的是因承担政府确定的生态保护责任和履行相关主体协商约定的生态保护义务。长远来看,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回归“补偿”,生态补偿是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对因生态环境保护而使经济发展机会受到严重限制的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给予补偿的活动,理论基础为平等发展权保障。  相似文献   

2.
生态补偿主体主要涉及"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从主体关系角度出发,"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类型化为"生态环境损害者——生态环境利益受损者"的主体关系、"生态保护者、生态建设投入者——生态环境利益受益者"的主体关系、以及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关系。生态补偿资金机制中的政府具有多重身份和作用,政府既是生态利益的所有者,又是代表者;既是生态补偿的核心主体,也是辅助主体和监督主体。"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可以归纳为"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这一对主体关系范畴。政府的角色及其职能定位体现在:生态补偿宏观政策的制定与调控者;生态补偿管理秩序的维护者;良好的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者;以及社会利益的再分配者。  相似文献   

3.
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生态受益者、破坏者与生态保护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目前并未对生态补偿进行专门立法,而一些散见的生态补偿方面的立法层级较低,可操作性较差.因此构建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是我国当前的需要.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4.
徐键 《法学论坛》2012,(4):43-50
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以受益者负担为原则,是流域下游水生态受益地区向流域上游水生态保护建设地区实施补偿的一种活动。它旨在通过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协调地区之间的生态保护和利益冲突,最终实现保护生态的共同目的。作为跨域治理的具体形态,跨地区水生态补偿主要有支配性治理和区域合作治理两种模式。在实践中,基于执行落差和实施范围的限制,支配性治理模式并不高效;由于利益的高度分化,区域合作治理模式同样面临诸多现实困难。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融合了区域合作的自愿要素和来自中央政府的执行强制要素,展示了一种新的有效的跨地区水生态补偿法制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5.
论土地资源生态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态补偿包括国家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以保证政府提供土地资源生态产品的公共服务职能;亦包括对因公共利益(生态保护)的需要而受到损失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公正的补偿。土地资源生态补偿必须贯彻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补偿观。就我国现行的土地资源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运作而言,其现实可行的模式只能是政府主导型。土地资源环境资源税收以生态受益者对国家所进行的环境经济行为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为征收标准;土地资源公益征收性质的生态补偿应当贯彻以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低于征收前为补偿标准,其补偿范围包括法律规范所规定并予以救济的维生上的财产性不利益和非财产性不利益。  相似文献   

6.
在财产权保障理论的指引下,法院按照“无依据,则无补偿”“如何补偿,由行政机关自主裁量”的逻辑来裁断生态补偿案件,而“依据”的制定者为行政机关,最终造成行政机关主导着补偿给谁、补偿多少等生态补偿问题的界定和解决,以致于“案结事不了”。尽管财产权保障理论为早期生态补偿制度设计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无法解释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实际。结合当前生态补偿的立法规定,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应当是保障平等发展权。有别于行政补偿制度,生态补偿是由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受益者给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生态环境保护造成平等发展权益损失的补偿制度。其中,国家对私主体的生态补偿属于基础性补偿,在此基础上,同级政府之间、平等主体之间通过生态补偿共享发展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弥补平等发展权受限制的地区和个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7.
政府应急征用作为弥补政府储备不足的重要手段广泛应用于政府应急管理。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从法律至各级各类预案的层级完备的政府应急征用法律规范体系,但是由于现有规定中的条文抄袭现象比较严重和缺乏全国性专门立法等情况,仍然存在征用主体和被征用人权力(利)义务不清晰、征用和补偿程序缺失、征用补偿标准模糊等问题,直接影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果,需要从制度上进一步明晰征用主体以及被征用人的权(力)利义务,建立征用和补偿程序,完善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8.
论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构是三峡工程长治久安的需要,是保护长江流域和整个国家生态环境的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可以为国家生态补偿立法积累经验。三峡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原则包括保护生态安全原则、公平原则、政府主导和市场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在库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层面上,应当包括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市场补偿法律制度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郝栋 《行政与法》2020,(5):30-35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为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就要以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与生态补偿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运用法治化办法清晰界定生态资源的产权,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本文梳理了生态补偿法治化的理论逻辑,分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破解之策,希冀能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构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0.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之生态补偿机制建构创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在于统筹区域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是其重要保障,而科学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重在通过转移支付合理“弥补”生态功能区牺牲的利益而促使其生态保护与科学发展。构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难题,主要是同我国现行体制相关的诸多问题的综合表征,其基础依托在于法律制度、政策机制、组织体系之三个方面,其中立法创制与政策创新是关键。相关实践昭示,当前既要克服生态补偿立法上的缺陷,又要把握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的契机,推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导的政府补偿政策机制的完善创新。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原则与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补偿制度是因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合法行为的附随效果或公法之无因管理行为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从而进行补偿的行政法律制度。补偿原则与范围等是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基础性问题。从我国的制度构建需要出发,行政补偿原则应当包括公民权益保护原则、依法补偿原则等,补偿范围则因补偿领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及其发展现状和问题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杜群 《现代法学》2005,27(3):186-191
生态补偿是指国家或社会主体之间约定对损害资源环境的行为向资源环境开发利用主体进行收费或向保护资源环境的主体提供利益补偿性措施,并将所征收的费用或补偿性措施的惠益通过约定的某种形式,转移到因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或保护资源环境而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略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环境补偿的法律机制作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实质就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或政策手段实现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使从事生态建设和保护者得到相应的补偿,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将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禽流感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对疫区禽类实施扑杀,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33条中的"合理补偿"对禽主实施补偿。实践中,"合理补偿"多被解读为"相当补偿",这与行政补偿的一般做法相一致。然而,基于扑杀行为对于公共利益影响方式和程度上的特殊性,扑杀补偿中的"合理补偿"应为"完全补偿"。风险社会中当风险自担原则被公共选择所替代时,政府应就其风险预防行为承担损失补偿责任,而该补偿行为也能作为政府规制工具对决策产生影响,因此在设计补偿标准时应以风险预防原则取代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15.
刘旭芳  李爱年 《时代法学》2007,5(1):54-57,62
生态补偿行为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整,从而产生各种法律关系。对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进行分析、论述和提炼的前提下,试图理清生态补偿到底由谁来补,最终补给谁,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补偿的客体是什么等问题。弄清这些,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加深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6.
主流的行政主体理论认为,地方政府是我国行政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从宪法的角度上分析,无论是从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原则,还是宪法确立的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与领导体制、地方政府的事务管理权,乃至于地方政府的组织机构设置、公务员管理,还是从其所归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与其说地方政府属于一级独立行政主体,不如说它更多地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执行体而存在的。  相似文献   

17.
《政法学刊》2016,(6):20-25
地方公共利益的存在与博弈催生了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是克服跨界污染及其治理外部性的基本途径和持续推进跨界污染治理的重要保障,应当遵循公平负担、损益相当、法定补偿与协定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近年来,我国跨界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它存在的不足亦是显然易见的,如在跨界污染治理中,生态补偿多数停留于应然状态、生态补偿的适用存在局限、生态补偿的标准缺失、生态补偿的方式单一等。因此,必须立足于法律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的顶层制度设计,拓宽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和实践领域,合理构建生态补偿的标准,充实和丰富生态补偿的方式,以进一步推动跨界污染治理中生态补偿的落实和发展。  相似文献   

18.
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一种具有公法意义的国家责任。新发展理念、生态环境国家目标任务和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等宪法性规范构成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的规范依据。生态保护补偿可分为面向单个生态要素的分类补偿和面向特定生态保护地区的综合补偿。分类补偿介于不予补偿的财产权社会义务与征收征用补偿之间,可纳入管制性征收补偿予以定位;综合补偿自带实现“分配正义与协调发展”基因,宜纳入衡平补偿予以定位。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是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的结合,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的约定,约定不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生态保护国家补偿责任在构成上包括“行政权力措施形成持续状态”“造成特别牺牲或显失公平”与“目的的侵害性与激励性并存”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19.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从环境法学角度看,是通过制定合理、科学、可行的规则来激励人们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协调其背后各方利益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公平目的的制度。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都是人类同时追求的正当人权,但这些权利在现实中往往存在矛盾之处,有效解决环境权与生存权、发展权三者间的矛盾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设立的根本动因,也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在法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归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推进关键在立法,其立法可采取基本法与单行法并举的立法模式,尽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基本法和专门领域、专门类别的生态保护补偿单行法;立法内容上应明确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关系主体,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和方式,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的程序,规范生态保护补偿的监管。  相似文献   

20.
生态补偿的理论蕴涵与制度安排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不同学科的研究视野中,生态补偿有着不同的理论蕴涵。生态学理论所探究的生态效益补偿为法律制度中的生态效益补偿指出应遵循的一般规律;经济学上的生态效益补偿则从成本效益的角度揭示了法律制度中的生态效益补偿的障碍根源和应当解决好的问题;法学则以公正作为首要的价值目标,体现在生态补偿制度中,以权利义务的平衡与协调为逻辑起点,彰显了浓厚的人文关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应然逻辑构成要素应当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的方式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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