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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体系,再到目的行为论体系,最后到功能主义犯罪论体系,无不体现哲学基础的嬗变与规范评价对犯罪论体系的渗入.从实证主义,到新康德主义思想,再到目的行为理论,最后到功能论,古典的犯罪构成体系最终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与外界连通的"管道",价值评价的渗透使得李斯特鸿沟被彻底跨越.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对立不仅体现在方法论,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三个阶层中、共犯理论中均有涉及.规范论的兴起标志着刑法的新走向,对此应当批判性地接受.  相似文献   

2.
构建犯罪论体系的方法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 "总的来看,我们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对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有所修正,但基本上还没有突破前苏联的理论模式,因而应当怎样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1]现在,有的学者坚持维护源于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有的学者建议采用德国、日本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有的学者试图构建既非来源于苏俄、也不同于德日、更有别于英美、还相异于法国,因而独具中国特色的犯罪论体系.不可否认,各种观点的论证与反驳,有利于犯罪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但是,倘若不明确一些方法论的问题,论证与反驳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获得应有的效果.所以,本文就构建犯罪论体系需要明确的几个方法论问题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3.
刑法典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是犯罪论体系论争的一个前提性问题。对此,主张"维持论"的学者提出了"刑法典对犯罪论具有制约关系"的命题。通过对德国犯罪论与刑法典关系史的考察,可以看出,无论是构成要件、违法性还是罪责,都不是德国刑法典的产物,而是德国刑法学者智慧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这些基本概念,通过在刑法学界形成共识之后,形塑了德国刑法典的发展。我国犯罪论体系的建构不应拘泥于刑法典本身的规定,因此引入德国阶层犯罪论体系并不存在障碍。  相似文献   

4.
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一如我国刑法学所遭受的坎坷命运.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刑法知识苏俄化的背景下,引入了苏俄刑法学中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摆脱这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德日刑法学中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越来越多地介绍到我国,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的替代物,更多地受到我国学者的青睐.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争,正在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术热点问题.本文采用知识考古的方式,对我国刑法学界从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逐渐嬗变为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轨迹加以勾勒,并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略作置评.  相似文献   

5.
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是典型的阶层式理论体系,其不仅区分违法与有责,而且确定了二者的位阶关系,即从违法到有责去检验犯罪的成立。这种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在方法论上要求两种重要的位阶关系,即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而四要件犯罪论体系并未区分违法与有责,各个要件之间也没有确定的逻辑关系,容易以社会危害性的价值判断凌驾于具体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根据惩罚需求强行入罪的情形。同时,其强调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认定犯罪,实务中往往从主观切入,不仅不能揭示犯罪的本质,而且容易导致主客观互相补充以及整体的思考方式,易导致错案。通过比较优劣得失,可以说,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由于具有阶层之间位阶关系的内在逻辑性,因而拥有相当的实践优势,其能合理解决共犯问题,有助于判决书充分说理,也有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6.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之重构:基本依托和意义所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描述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现行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维持、改良和重构的三种倾向后,本文从正面对于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主张进行了论证。本文认为德、日理论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应于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可以避免刑法适用的三个危险,同时有利于刑法的保护机能尤其是保障机能的实现。在清晰地描述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本含义之后,论文着重阐述了重构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意义所在——在避免刑法适用的危险、发挥刑法的机能、繁荣刑法理论和便利国际交流方面,采纳德、日的阶层式体系都较之于沿用我国现行的平面四要件的体系具有优越性,特别是,德、日阶层式的体系在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比如在正当防卫可否和共犯的成否等问题上,由于其违法与责任的阶层区分,而具有了平面式体系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7.
王充 《中国法学》2006,2(6):56-65
在中日刑法学中,行为论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行为论与犯罪论的关系角度分析,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作为行为论的犯罪论,由于行为论被包括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因而不具有独立的体系性地位,从而导致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难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人权保障机能;而日本的犯罪论则是作为行为属性论的犯罪论,虽然犯罪论与行为论相互分离,但是,由于现存的行为论难以实现它本应具有的理论和实践的机能,从而导致行为论的体系性地位低下。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析,中日两国刑法理论具有相通性,本文从中日犯罪论体系互补的立场出发,尝试对两国的行为论以及犯罪论体系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8.
德日犯罪论三阶层体系在其理论多元化的背后存在实定法背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司法运行中自觉修正了其理论预设中的逻辑错误,呈现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实质化与违法、责任要件弱化与空洞化的局面,从而使得该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基本模式呈现趋同的趋势。基于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司法运行状态的实证考察,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最需要借鉴的是德日刑法的解释论而非体系论。  相似文献   

9.
刑法教义学与犯罪论体系的分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教义学是以制定法和判例为基础的学问,其研究方法的核心是对刑法的解释和体系化。刑法教义学是观察和分析各种犯罪论体系的重要维度。大陆法系的犯罪阶层体系是一种教义学体系,是对刑法总则的解释和体系化;苏俄的犯罪构成体系则背离了刑法教义学传统,因而衍生出诸多问题。我国应当强化以实在法规范为对象的教义学研究,逐步清除苏俄犯罪构成体系的不当影响。  相似文献   

10.
<正>在当前我国三阶层与四要件这两种犯罪论体系的争论中,当务之急是厘清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是近代刑法学实现教义学化的重要标志,这应当归功于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贝林。正是贝林在1906年出版了《犯罪论》一书,阐述了构成要件理论,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在刑法学史上,我们往往推崇贝卡利亚、费尔巴哈的贡  相似文献   

11.
犯罪论体系是整个刑法学理论的中核。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概念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差异。犯罪论体系是将有关刑法学的个别认识按照逻辑关系加以整序,使看似无序的犯罪成立问题易于把握。在理想的封闭体系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开放的犯罪论体系是最佳的理论选择。  相似文献   

12.
阮齐林 《法学研究》2003,(1):118-128
三要件论最重要的出发点是落实罪行法定原则 ,意在构建法定犯罪之构成 ;最重要的体系特征在于把罪状当作整体来把握 ,由此决定了它依托法律形式进行注释的、顺应司法认定思路的、局限于法定犯罪之犯罪构成的理论风格 ;四要件论是意在构建应然犯罪之构成 ,由此决定它从存在的犯罪现象出发 ,依托犯罪行为结构来揭示、把握犯罪法律因素的应然犯罪之犯罪构成的理论风格。从不同角度阐述犯罪构成 ,不仅可以并行不悖 ,而且还能相得益彰。我们既需要应然犯罪之犯罪构成论 ,也需要法定犯罪之犯罪构成论。现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如何把“四要件”论发展到完美无缺的程度 ,也不在于如何选择一个理论体系、抛弃另一个理论体系 ,而应在明确理论倾向、风格、功能的基础上 ,寻求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  相似文献   

13.
王志祥  敦宁 《现代法学》2012,(2):182-193
当前,在我国刑法解释领域内,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争论。因为各学者在对这两类解释论基本涵义的认识上并不统一,所以这一论争在目前呈现出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类解释论主要倡导者的学术观点,可以发现,两类解释论之争的核心问题依然是犯罪论体系的选择问题,即是选择德日古典的三阶层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还是选择一种综合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在犯罪的认定上,主张分层式逻辑判断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具有明显的合理性,而主张平面式综合判断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犯罪论体系之争尽管表面上趋于缓和,但实际上并未取得学理共识。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对于学术论争的有效进行具有关键意义。论争双方均承认犯罪论体系的评价标准应从逻辑性、实用性两个方面展开,但对逻辑性、实用性的理解则各有侧重。本文主张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性对于实用性应当具有排他的支配关系。通过典型案例和典型学术争论的辨析,可以清晰地展现三阶层体系的位阶关系在实践中能够被遵守,而四要件理论的要件顺序在实践中未必被遵守。这一标准并非区分犯罪论体系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但却能够鉴别何者更优。并非不符合该标准的四要件理论无法在具体案件处理上得出与三阶层体系同样的结论,而是其逻辑性的不同解释无法确保实践中按照同样逻辑对之加以运用,因而无法像三阶层体系那样在正确地运用时总能按照同样的思维路径展开分析而得出同样结论。正确地适用阶层体系进行案件分析更有利于实现法的安定性,更方便做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只有充分认识二者的差异,才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探寻两种犯罪论体系的融合之道。  相似文献   

15.
犯罪论体系是刑法知识的主轴,因此,犯罪论体系的去苏俄化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之关键所在。苏俄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形成过程中存在以皮昂特可夫斯基为首的教科书派和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反教科书派之间的观点冲突,我国犯罪论体系的苏俄化,主要是受到苏俄教科书派的影响。对苏俄犯罪论体系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反思性思考:一是分则与总则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分则性思维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总则性思维的对立;二是违法与责任的关系,这里存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规范论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存在论的区别;三是出罪与入罪的关系,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出罪与入罪经过三重审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阶层,将那些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予以删除。在违法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但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予以排除。在有责性阶层,将那些虽然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但不具备有责性的行为予以删除。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构造中,前一要件独立于后一要件,因此每一个阶层的判断都是独立的判断。尤其是在违法性和有责性中,将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予以排除,在入罪过程中实现出罪功能。而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只是论述了正面的犯罪成立条件,把正当防卫等出罪条件置于犯罪论体系之外,因而具有功能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16.
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学面临改造理论体系与增强问题意识的双重使命,为此,进行跨文化的刑法学研究是必要的。西方国家在刑法理论发展上有一些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包括法官解释刑法,坚持刑法客观主义,刑法学方法多元化,问题思考与体系思考等。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学发展过程中却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我国未来的刑法学理论进行合理化改造有多种可能的路径,即必须以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为取向,建构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坚持实质的犯罪论,加强对问题的思考。  相似文献   

17.
程红 《法律科学》2012,(5):79-86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相似文献   

18.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1,(5):110-126
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为基础,我国刑法形成了主客观有机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基于辩证唯物主义全面联系视角对有机统一的解答,导致了犯罪构成体系的平面化。平面化犯罪论体系存在着似是而非与规范说理缺失、定罪过程中的主观化与入罪化、无法应对实践需求以及主客观要素混淆等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我国刑法应该摒弃泛而论之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平面化犯罪构成体系。以客观主义为立场、以明确界分客观与主观要素为内容、以阶层化为结构的犯罪论体系,应该是今后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探讨方向。考虑到违法与有责在当今刑法理论中与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融合趋势,以违法和有责为支点构建二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应该是反制平面化犯罪构成体系的最好出路。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犯罪论体系"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论体系"的内涵不尽相同。国外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具有主客观相统一、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相结合、动态的层次性、抗辩机制等特点。在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时,应在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基础上,借鉴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所具有的动态层次性的合理之处,并把消极要件纳入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20.
论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何准确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纵观正犯理论的发展,呈现出物理性到功能性、主观性到客观性和形式性到实质性的轨迹,最终形成当今正犯理论主流学说即客观实质的正犯论。我国宜提倡客观实质的正犯论,它有助于实现问题思考与体系思考的双重目标:前者有效地解决了间接正犯及幕后支配者作为共同正犯的合法性等具体问题;后者有效地克服了我国犯罪论体系的缺陷,避免了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构成主体要素时所造成的共犯处罚漏洞,也给正当防卫等可罚性阻却事由确定了位置,并与当前我国犯罪论体系的改良论即实质的犯罪论形成体系上的圆通自洽,使后者得以通过共犯论这块犯罪论体系的试金石而顺利建立。在客观实质正犯论的四种学说中,宜采重要作用说。从客观实质正犯论出发,在正犯体系的选择上,宜提倡区分制而反对单一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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