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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历史的追溯还是现实的考察,作为一种权力的设置模式,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并无不当.然而,两个根本性缺陷--"同体监督,配置不力",则需对检察侦查权加以合理的构建和严密的控制.既要授予检察侦查权以必要的权威,又要有效控制乃至防范自侦权的滥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本文为此提出了立法控制、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等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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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历史的追溯还是现实的考察,作为一种权力的设置模式,检察机关拥有侦查权并无不当。然而,两个根本性缺陷“同体监督,配置不力”,则需对检察侦查权加以合理的设置和严密的控制。既要授予对检察侦查权以必要的权威,又要有效控制乃至防范自侦权的滥用,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本文为此提出立法控制、自我控制和社会控制等一系列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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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制度研究——兼论检察引导侦查的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侦查是开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性环节 ,直接体现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对抗。侦查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 ,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督 ,尤其是在刑事司法体系内部 ,检察院和法院应该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许多国家的具体做法来看 ,法院对侦查权进行司法控制。但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背景下 ,实行司法控制条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或有待进一步论证 ,而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应当真正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并使这一职能得以落实。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检察引导侦查的探索恰好反映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监督制度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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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强化了检察机关的程序性权力,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拥有立案监督权,将侦查活动有效地纳入到检察监督之下,使检察监督权更加明确。这是国家权力机关基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通过立法对侦查权和检察权进行再分配,进一步加大了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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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问型侦查模式具有重大缺陷,尤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其弊端愈加突出,该模式不仅难以保证侦查权的规范行使,也无法满足侦查监督与保障人权的要求.司法权介入侦查、辩护权制约侦查权的精神是侦查诉讼化,构成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侦查诉讼化模式中的权力顶点是裁判权,而非侦查权或检察权.侦控面向的司法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实施与侦查诉讼化存在必然联系.对此,我国应该在借鉴域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扩大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完善协作制约型检警关系等方面对现行侦查模式进行适度的诉讼化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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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有权针对公权力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提出救济请求,并将检察机关确立为救济的处理机关,构建审前阶段以检察机关为中心的程序性救济模式。然而这种模式在执行效力、角色分化、审查方式和证明机制等方面均存在无法克服的缺陷,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令人怀疑。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程序性救济的制度设计应当契合人权保障的时代要求,从监督型救济模式向司法型救济模式转变,使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得益彰而不互相侵扰。司法型救济模式以救济效力的回归和审查方式的诉讼化为核心特征,通过内设部门的调整和证明机制的填补,来分散可能存在的角色偏倚和效率滞后的制度风险,进而助益于程序性权利的彻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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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 ,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 ,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 ,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权并不存在必然的关联性。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 ,建立以公诉机关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 ,同时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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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优化了检察权的配置,吸收了检察改革的成果,解决了检察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新刑诉法以加强法律监督为指导思想,改革和完善了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对强化检察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确保新刑诉法实施时检察职能的顺利实现,检察机关应积极做好观念更新、条文理解、职能调整、组织保障等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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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90-97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于司法文明的要求,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完善了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司法职能。然而,监所检察.Y-作的客观现状与新《刑事诉讼法》的现实要求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消弭和制约了监所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因此,如何深化对新《刑事诉讼法》中涉及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理念变革与制度更新的思考,是我们全面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正确履行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着重探讨的课题。我们应当以强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为逻辑起点,优化监所检察权利保障职能的立法设计,并就如何落实好、发挥好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监所检察的权利保障职能,解决好监所检察的执法理念转变、加强基础保障和机制创新等问题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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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是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为适应新的庭审方式,保证案件质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所进行的有益尝试。其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有以下重要的价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符合刑侦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是新的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改善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强化了检、警之间的配合和制约关系;是刑事诉讼制约原则的要求;符合我国法制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发展趋势;是当今世界侦查体制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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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厘定我国检察权概念内涵与外延为路径,将检察权析分为侦查权能、公诉权能、司法监督权能,揭示了现存的检察权独立行使受限、检察权能法律保障不足、检察权内部整合乏力等问题产生的思想认识根源,在于对事实与正义、独立与自治、分工与制约、正义与效率等基本范畴的曲解或者相互间有机关系的割裂,提出了按照概念逻辑周延原则充实检察权能、按照自治独立原则优化检察机关管理体系、按照凸显制约功能原则重构司法监督制度、按照正义与效率兼顾原则建立检察程序终结机制的检察权优化配置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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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侦查监督相关实证研究反映,侦查监督权并没有充分控制侦查权。在侦查监督运行中,侦查监督权威与手段较弱,实务中侦查监督基本依赖卷宗。司法改革中检察机关进行了有所成效但值得商榷的探索。侦查监督权运行不力的原因在于侦查监督的理念突出犯罪控制而弱化人权保障,侦查监督主体对违法侦查行为与违法侦查人员缺乏制约,侦查监督职能行使的司法考核指标不合理。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应以强化人权保障为目标,按照控权模式改造侦查监督权,提升侦查监督权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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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新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2):121-132
检察引导侦查作为检察制度近年来的重要改革趋势,已经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着两种基本的检察引导侦查实践模式:内部参与型引导模式与外部监督型引导模式。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引导侦查在启动程序和界限方面的任意性、检警衔接的脱节、监督效力的两极分化和"同向损益"的结构失衡风险,都在制约着这项机制的效能发挥。在理论层面,检警一体化无法为检察引导侦查提供合理证成;引导权应当成为检警关系的新型权力分支。对此,从规范运作与配套机制出发,从规范引导范围与界限、强化监督效能、补充侦查说理化改造、对引导权力规范运行的程序性控制以及推进智慧检务建设等方面入手,以期有益于推进这项机制的改革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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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组织机构的改革是当下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发展的一个关键内容。作为一个系统概念,检察机关组织机构包含了组织体系、内设机构和检察官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中,内设业务机构作为检察权分解的组织体现和检察官办案的行政组合形态,对检察职能实现和检察改革的成效发挥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其现实地位、功能和改革样态,对当今的司法改革有重要的说明意义。在对内设机构进行科学定位,建立科学的设置标准体系的前提下,规划、调整内设业务机构,进一步发展作为其二级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检察官办案组合,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基本着力点,也是有效地推动现阶段检察改革规范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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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逮捕",构成逮捕审查制度的中国模式,其理论基础是检察监督理论。定量分析表明,逮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普遍适用,有违法定逮捕要件,对公正审判与有效辩护造成不利影响;定性分析表明,逮捕被普遍适用的根源在于,享有批准、决定逮捕权的检察机关实为追诉机关,其执行的实体标准、审查程序及"快捕快诉"的追诉性指导思想,挤压了取保候审等羁押替代措施的适用空间。解决逮捕普遍化问题,应依据"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确立法院审查模式,由法院统一行使逮捕决定权,即在检察机关初次审查的基础上,增加法院审查程序,以制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的追诉权,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