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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段卫华  王强 《河北法学》2006,24(9):83-86
各国产品责任实体法上的冲突,使得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对于能否恰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只是笼统地采用了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从分析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入手,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田静 《法制与社会》2010,(20):99-100
目前,涉外产品责任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在法律适用上,传统的国际私法涉外产品责任归为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然而,现代科技进步和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使涉外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各国相继采取了一些灵活的措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有了新的发展趋势。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足以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完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3.
2011年我国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专门规定了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相比之前的立法,无论是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定,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都有所发展,更符合国际社会上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4.
随着涉外产品责任在法律实践中越来越重要,其法律适用问题也渐渐成为了研究的焦点,而与之相联系的一系列问题也必须得到解决。我国作为贸易大国,随着对外贸易量的增加,我国出口到国外的产品以及国内的进口产品也都随处可见,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文重点研究涉外产品责任在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同时分析我国在涉外产品责任上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5.
海峡两岸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均专门规定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则。欧盟《罗马规则Ⅱ》代表着现代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在对海峡两岸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借鉴《罗马规则Ⅱ》中的相关规定,对海峡两岸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省思,以促进海峡两岸相关立法的完善是目前亟需完成的一项课题。  相似文献   

6.
由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5条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本文拟结合日本《法律适用通则法》和《罗马规则Ⅱ》中对产品责任的规定,从社会控制及其成本角度探究涉外产品责任不同连结点(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产品取得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选择的法理依据,并分析我国对侵权人的可预见性保护规则的运用.  相似文献   

7.
詹海宁 《政法学刊》2001,18(6):25-27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产品投放到中国市场,由外国产品引起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也日渐增多。由于国内相关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的受害方常常难以得到充分、合理的保护。为此,必须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修订产品质量法等方面进行法律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将呈上升趋势。如果能将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圆满解决,这不仅能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可以推动整个法律适用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外国公司对中国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尤其是涉外产品责任法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相似文献   

9.
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含义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语境中的弱者含义,特指在法律选择和争议解决方式及地点选择中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人群。在国际私法的语境中,弱者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涉外合同和特殊种类侵权争议的法律适用上。在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扶养和监护关系中不存在国际私法视角下的弱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弱者概念错误地适用于涉外家庭关系,并采用了不合理的法律选择方法。为真正落实国际私法语境下的弱者利益的保护,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立法,应当将弱者的范畴限制在消费者合同、劳动雇佣合同和产品责任侵权等方面,取消在涉外家庭关系中所谓的弱者提法,并给予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试论国际产品责任及其法律适用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世纪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产品责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调整这种关系的产品责任法,在国际间也逐步发展起来。这种具有涉外因素的产品责任,被称为“国际产品责任”;调整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被称为“国际产品责任法”。本文试就国际产品责任的概念、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等问题,作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11.
徐伟 《现代法学》2013,35(1):58-70
当前我国学界并存两种通说,即通知移除制度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条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但这两种通说在理论逻辑上是相互矛盾的。之所以出现两种矛盾的命题同时成为通说的现象,与我国在借鉴美国相关立法创设通知移除制度时,未注意到两国已有的制度环境,尤其是侵权归责原则上的截然不同密切相关。根据我国的法律体系,通知移除制度应重新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条款。该重新定性对我国已有的与通知移除制度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一系列体系性影响,我国相关立法规定、司法适用以及理论论证等需据此作出一以贯之的相应修正。  相似文献   

12.
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是指临床医生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辅助诊断结论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人工智能与医疗影像技术的融合应用,大大提高了疾病诊断的效率与质量,其诊断错误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也不容忽视。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多样、责任主体多元、损害原因各异、责任份额不同,其引起的侵权责任错综复杂。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应定性为多数人侵权中的分别侵权行为。现阶段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定,应以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设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定位为逻辑起点,根据人工智能医疗影像诊断模式、侵权场景、错误发生原因等因素来判定责任主体,综合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赔偿份额,并从“利益平衡”视角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进行适当限制,以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医疗影像行业的广泛应用和大健康产业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13.
满洪杰 《法学论坛》2012,(5):113-120
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未对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加以区分,对其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也有不同认识。在美国,法院渐趋认可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为独立诉因,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则分别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并区分治疗性试验和非治疗性试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将人体试验作为一般过错侵权,并在涉及药品的案件中适用产品责任。荷兰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晚近的立陶宛《生物医学试验法》规定了人体试验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侵权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4.
王安富 《河北法学》2012,(10):174-178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是过度医疗侵权行为中患者合法权益救济与过度医疗侵权行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第63条法律适用中最大障碍性因素,是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如何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明晰问题。对过度医疗内涵法律界定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分析,应综合侵权行为一般本质、医疗侵权行为特殊本质以及过度医疗行为性质及其固有属性来进行。过度医疗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进行归责,并应适用全面赔偿原则。过度医疗中由于医师履行告知义务的违法性与患者知情同意侵权行为产生竞合,在过度医疗侵权法律救济中,两种诉由皆可适用。应对《侵权责任法》第63条进行立法扩充解释,对过度医疗及认定标准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5.
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历史悠久,我国现行关于动物致害责任的民事立法规定太过原则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利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合理的民事救济体系。未来民法典应区分不同的动物种类,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预设各类动物侵权类型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16.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致使两者间的界限模糊。从价值取向、立法目的和法律责任方面探讨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7.
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分别属于侵权法与刑法中的两项不同的制度。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个案的复杂性、个人主观认识的差异性以及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各自领域内理论学说的纷争,导致两者间的界限模糊。应从立法目的、本质、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界分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8.
叶名怡 《法律科学》2013,31(2):121-131
便权预防责任是《便权责任法》创立的一种新型侵权贲任.比较法经验表明,该责任的出现是当代便权法之最新发展趋势.该责任对传统侵权贲任带来了巨大挑战,具体表现为:归责与归贲依据须重新界定,责任正当性基础遏然有别,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完全被颠覆等.回顾型的传统便权责任框架体系巴无法容纳前瞻型的侵权预防责任,故须扩容和革新,从而形成一种更具包容力的、适合未来发展的崭新侵权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9.
金茹雪 《行政与法》2020,(4):101-111
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实务中特殊侵权向一般侵权逃匿的做法屡见不鲜,亟待厘清环境管制标准和损害之间的关系。侵权责任的成立可以损害的满足度为切入点,借助动态系统论在过错程度之间形成弹性化的评价体系。当受保护法益为绝对权时,按照特殊侵权处理,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可,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当受保护法益为纯粹精神损害或纯粹经济损失时,必须以过错的满足度加以补偿,是否违反管制性规范成为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合规抗辩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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