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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外延界定为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带给其的物质损失的同时,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而且精神痛苦有时比肉体痛苦对当事人的伤害程度更重。这种侵犯生命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现已愈来愈为司法界所关注,对此予以立法保护的呼声也日益强烈。因此有必要对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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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侵犯健康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乔英武,朱国华找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在审判实践中,伤害他人身体的,一般还应赔偿交通费、住宿费、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残废者致残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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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5)
近来,精神损害赔偿成为中国法律界的热点问题。在医疗事故的处理和诉讼中,也都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和判决。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以及医疗服务的实际情况,笔者仅就医疗事故处理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以期引起讨论和重视。一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得到有助于我们思考问题的有益启示。首先,我国法律有关身体损害赔偿的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是模糊的。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是我国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其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法律都是采取这一基本原则的。还有一些关于身体伤害赔偿的法律则是采取宠统的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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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开支等)是很有限的,但这种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将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的痛苦,有的还会造成婚姻上的困难(如未婚男、女)、职业上的困难(如专业演员),如果对这种损害只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又如,严重侵害妇女贞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灵创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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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通常以危害范围广、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为特征。它不但会对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其他合法权益等造成损害,还会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无有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执法尺度的混乱,受害人的权益难于得到有效的维护。笔者建议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确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原则,以及法官自由裁量和最高限额的赔偿原则,从而有效地防止环境侵权行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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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因为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他人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赔偿与损伤有关的费用。其内容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等。对此《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不断上升,由于人身损害医疗赔偿涉及到临床医学、法学和赔偿医学,因此,审判人员普遍认为这类案件比较难办。笔者根据自己多年的工作实践认为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损伤事实客观存在原则人身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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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生命健康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思考·洒欣燕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该规定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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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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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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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内容上不断丰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形成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理论上不断创新,是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在体系上不断完善,是发展和开放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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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2(1):103-105
1999年中国大陆新《合同法》第402条、403条的规定,大胆借鉴英美法系代理法的做法,突破《民法通则》将代理仅限于显名代理的陈腐规定,建立了隐名代理制度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制度。本文就此分析了我国代理理念从区别论到等同论的变化及其对我国当前的经济、民事活动即将发生的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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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再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把不当得利返还权定性为债权而归入债权编,然而这种定性定位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与我国物权变动的有因模式相冲突。通过对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考察和价值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它是一种概括的混合的救济权,既可以救济对人性的权利,也可以救济对物性的权利。不当得利、不当得利之债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不同范畴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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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的价值选择--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然之路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事诉讼法所保障的人权应包括个人人权与社会人权两个方面,但是由于司法能力的局限性和价值目标多向性导致个人人权与社会人权难以均衡保护,依据刑事诉讼法的公法性质和人的社会性本质,应在社会人权优先保障的前提下兼顾个人人权.并提出协调社会人权与被告人人权的原则共同抑制原则、动态平衡原则、权衡原则、合法性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