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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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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该制度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因规定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不少操作困难,尤其是对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理解不一,引发诸多争议。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一起真实案例为视角,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的界定,提出相应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股东提起强制解散之诉,需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要件,但实务中对该要件应如何解释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案采取"行为主义"的方法,将"经营管理困难"解释为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组织性或者治理性障碍,从而认可法院有权解散处于"盈利状态"的"好公司"——进而引发"好公司"为什么要判决解散的问题。实际上,中国法院的此种裁判逻辑与美国法院的做法接近。司法解散制度旨在终结存在"人合性障碍"的股东关系,司法解散不是目的,而是股东寻求退出公司的手段。成文法赋予少数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力,实质在于赋予其退出公司的谈判筹码。案例实践也表明,无论法院如何判决(公司解散或不解散),仍有存续价值的公司,都会通过买断等变通方式,继续存在。法院是否判决公司解散,与该公司是否居于盈利状态(是否属于"好公司")没有关系,而与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不可调和的"人合性障碍"有关。法院是否判决解散公司,不应以公司的盈利状况好坏为主要裁判标准,而应以股东之间的"人合性障碍"为考量基准。破产法与公司法中的有关"强制解散制度"最终形成一种互补的体系,分别重点解决"资合性欠缺"和"人合性欠缺"、"公共违法"的公司之解散。如果理解了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本质,则不必过分担心其对社会公众利益会产生实质性损害,而应当修改立法,使司法强制解散制度更加宽容,增加替代性救济方式,节省股东的退出成本。或者,更准确地说,"司法强制解散"可以被"司法强制退出"制度所取代——直接规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少数股东可主张由公司或多数股东收购其股权,从而以公平价格退出"令其失望"的"好公司"。  相似文献   

3.
引言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赋予小股东司法解散公司的请求权,但由于规定过于宽泛,含义模糊,学术界与实务界关于该条的理解争议很大,特别是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界定。本文尝试对该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进行分析和界定,以期进一步明确我国司法解散公司制度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首次肯定了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但在实际诉讼过程中该制度的运用还是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就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前置程序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正(接上期)第三,"公司僵局"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司法认定。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北京市一中院的案例中,北京熊猫公司已持续4年  相似文献   

6.
云闯 《法人》2014,(10):52-53
正对于公司解散案件应当如何计收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此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2005年10月,公司法在全面修订时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该法第183条(现行公司法调整为第182条,但条文内容未变——笔者注)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在公司发生僵局的状况下,借助司法裁判解散公司从而行使剩余财产索取权,已经成为中小股东的次优选择。近年来,公司解散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呈现迅速增长的势头。  相似文献   

7.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  相似文献   

8.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公司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我国立法首次对司法解散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它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但同时因其规定过于简单,对一些具体问题,如司法解散的管辖法院,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法定事由的认定标准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缺乏可操作的规定,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审理。以下对司法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一点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增强了法的可诉性,其中,对于公司解散,《公司法》新增了司法解散之诉,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与此相适应,新《公司法》增设司法清算制度,扩大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对  相似文献   

11.
有限责任公司司法裁判解散的困惑及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实践中的困惑,离不开对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基本法理的探寻。德国和美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尽管关注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均从合同法乃至商法领域寻求司法救济的理论基础,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实践中,应当以公司的“人合性”基础是否丧失,作为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实质标准;股东是否先就其他股东违反法定义务或章程规定等基础争端提起诉讼,并不是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条件,但作为股东关系事实层面上的要素,将影响实体裁判结果;股东在形成公司僵局中的过错不妨碍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但法院是否裁判解散公司,应考虑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动机正当与否。  相似文献   

12.
公司解散纠纷近年来迅速增多,也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以上海法院近5年公司解散案件的实证分析为基础,从具体案例和统计数据入手,可以发现审判实践中公司解散纠纷在"严重困难"和"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和判断主体、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判断标准、其他严重困难的具体形态、股东不当利用甚至滥用诉权、替代性机制以及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解除保全、关联程序的衔接等方面均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提出细化"严重困难"及"重大损失"、其他途径无法解决、其他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增强股权转让的可操作性,增加强制股权置换、任命临时管理人、公司分立等替代性手段,探索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化解公司僵局的联动机制,明确规定公司解散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为限,并在立法层面上对公司解散诉讼和司法强制清算等程序之间建立衔接机制等相应的司法对策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3.
为给公司经营中出现困境时的股东提供司法救济,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83条专门规定:"公司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14.
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公司受损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一条新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解决我国公司尤其是相对封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僵局问题有积极的法律意义。但因新《公司法》对该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抽象,故于司法实践难以具体操作。本文通过对司法解散法律构成要件的评析,以期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5.
关于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第183条明确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制度的确立为  相似文献   

16.
政策法规     
《法人》2008,(6)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审理公司解散清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四种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  相似文献   

17.
新《公司法》的颁布为司法实践中解决"公司僵局"类纠纷案件提供了司法解散的途径,但由于其中法条规定寥寥数语却又高度抽象,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则细化了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关于司法解散的相关规定对打破公司僵局的救济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8.
公司解散,特别是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十分棘手的问题。现将我们的观点分述如下:一、公司的解散程序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自愿解散。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解散;股东会议决定的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的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通常有:公司成立的目的已经实现,公司已没有必要存在;公司成立的目的已无实现可能;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已无力经营管理;等等。二是破…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致大股东滥权或公司事务陷于僵局时,小股东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分析和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立法经验的借鉴,以赋予股东公司解散请求权为核心,从请求权主体、请求解散的法定事由、其它替代性的救济措施、特别清算程序和公告程序五个方面提出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制度从程序角度而言尚不尽人意,操作性不强。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公司解散诉讼实务中司法解散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司法解散诉讼的适用范围、司法解散诉讼的前置条件以及调解和清算,结合司法实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能为引发更为深入的研究提供素材,以及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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