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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是一种市场化的制度,只要证券公司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就应退出市场,而不再由国家兜底.……  相似文献   

2.
当下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需要国家事先或事后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稳定社会秩序。社会救助的宪法基础是生存权保障,其已从一纲领性、抽象的概念发展出基于人性尊严的具体请求权内涵,要求立法应把社会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加以规定,明确保护公民宪法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但传统意义上强调"国家责任"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以单方的行政行为为核心的,费用为"公的负担",未能满足受救助者基于人性尊严的选择权。基于责任与执行的分离,在社会救助中公私协力、行政行为与契约并用来保障生存权,不但是解决实际财政问题之需要,更符合宪法上作为具体权利的生存权无缺漏保障之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3.
保证的效力取决于保证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保证合同订立时 ,判断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 ,应根据保证人当时的财产数量。具有债务清偿能力是保证主体资格要件之一 ,但具备了保证主体资格 ,并不能保证完全实现担保效力 ,保证的担保效力还取决于保证人的资产质量。为了有效减少保证风险 ,必须对保证人的保证总额作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弱有所扶"作为一战略目标,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落实扶助弱者的制度与措施。法律固然不是抹平强弱的工具,但法律必须担当起扶助弱者的责任。人类"恃强凌弱"的本性、社会良性生存所需的公平正义、权利实现上的"可行能力"不同以及个体难以应对客观存在的风险,都决定了法律面对弱者不能袖手旁观。当然,社会上的弱者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法律上的弱者,法律上的弱者具有成因的外部性、劣势的绝对性和无法自我补足性等显著特征,从而成为法律必须要对之加以援手的弱者。在法律救助的制度安排上,必须强调以法治理念形塑弱者保护的制度构造,把弱者保护与尊重个人自主原则相协调,同时实现国家义务与社会责任的合理分担。  相似文献   

5.
证券公司退出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 4年被称为证券公司破产年,证券之殇痛前所未有,妥善处理证券公司面临的危机,需要尽快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建立证券公司的硬约束。证券公司退出市场,应当充分考虑到债权人的特殊性,考虑到证券公司信用具有社会性,风险传导性强,不能简单一破了之。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应多样化,实务中采用的行政接管、托管、破产等方式各有利弊。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建立规范、科学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6.
在连带之债中,常常发生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甚至是保证人、抵押物人,代替其他债务人或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情况,这在民事法律上称为清偿代位。它的法律地位和后果如何,遇到这类问题如何对待及解决,值得研究。一、清偿代位的发生和立法规定清偿代位,就是在连带之债中,某一债务人或保证人等,代替其他债务人或被保证人依法或依约  相似文献   

7.
破产保全制度比较:以美国破产自动停止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破产保全的内涵及功能 破产法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但它不同于"合同法"等一般意义上的私法,它只关注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时,如何使各个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受偿.因此,破产制度建立的基础是债务人破产之前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相似文献   

8.
华泽  韩敏 《中外法学》1995,(3):58-59
<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企业破产法》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一、关于企业破产时间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也就是说,在我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清偿不能”是企业法定的破产原因,所谓“清偿不能”不是指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清偿或暂时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未清偿,而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对此,理伦界、立法及司法部门都有很明确的阐述,并基本上达成共识。但稍显不足的是《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即没有规定企业负债多少或负债多长时间后应强制申请破产。依据《企业破产  相似文献   

9.
一、“代物清偿”的概念及使用条件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该规定体现了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原则,即立法要求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债的标的全面履行自己所负的义务,不得用其他的物或金钱来代替.但是,当债的全面、实际履行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或者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或者在经济上很不合理、大大超过原来的价值时,则可以使用“代物清偿”的办法.所谓“代物清偿”,又称“替代清偿”或“代物履行”,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债务人以他种之物代替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之物,向债权人为给付.使用“代物清偿”应符合以下条件:1.要有旧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先行设立.这是使用“代物清偿”的前提.2.新债(对原特定权  相似文献   

10.
一、概述20世纪6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陷入严重的系统性危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挽救投资者信心,美国应急创制了《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规定当证券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本应属于其  相似文献   

11.
证券监管机构基于惯性和信息披露公平性等的考量,对网上证券信息披露采行"类推监管",但"类推监管"仅是一种过渡性的监管理念,随着信息化时代证券信息披露技术的不断发展,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将其监管理念重塑为"网络导向监管",并以此构建信息化时代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以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似文献   

12.
江高峰 《河北法学》2004,22(10):97-101
从类型分析法入手,全面阐述了证券欺诈的各种类型:证券发行、交易欺诈,证券收购欺诈,第三人证券欺诈,代理人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并深刻分析了上述证券欺诈应由合同法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其次,运用目的分析法,立足于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欺诈导致了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产生,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赋予受损害的投资者选择权,而非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相似文献   

13.
王延川 《行政与法》2010,(10):100-102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产生于交易公平的考虑,即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范围之内公开自己的某些财务和业务信息。但基于成本的考虑,信息披露又应该有所节制。以"实质重要性"作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才会实现公平和成本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论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司法解释对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诉讼方式的规定引起很大争议 ,实践中也引发许多问题。在对集团诉讼的特征及其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同时 ,需要探究最高人民法院排除集团诉讼的真正原因。我国如果引进集团诉讼 ,必须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5.
证券虚假陈述及民事责任确定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虚假陈述是一个内涵和外延十分复杂的概念 ,必须加以清晰界定 ,这是确定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可以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双向理解 ,就损害赔偿而言 ,适用侵权责任规则比较直接和简便 ,但举证责任方面要有利于受害人。合同法规则在某些虚假陈述的案件中具有优越性 ,必要时应赋予受欺诈人通过侵权法和合同法救济的选择权。  相似文献   

16.
田东奎 《政法学刊》2004,21(3):109-112
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曾利用证券这一特殊的融资手段服务于根据地的军事、经济需要。根据地的证券主要有饭票、米票、粮草票、本票、赈灾券、公债券、股票等。配合证券的发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根据地证券法律。这些法律散见于党和人民政府颁布的纲领、决议、指示、以及政府、企业颁布的条例、章程之中。根据地的证券法是很粗疏、简陋的,甚至也不用证券法这样的名称。但毋庸置疑的是,它为中国革命的最终胜利做出了贡献。解放后,这些证券都得到了兑付。  相似文献   

17.
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的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的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的发行人、特定情形下的投资者、公司并购中的收购人;强制公开的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的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的投资者.  相似文献   

18.
赵晓光 《行政与法》2006,3(6):91-93
为了预防和减少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从制度角度探寻证券犯罪产生的社会因素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政府身兼多种角色、政策缺乏稳定性、行政主导型的证券供给机制等制度性因素,时常成为证券犯罪产生的客观条件,对此必须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9.
李有星  杨俊 《时代法学》2012,10(4):74-81
我国证券法没有证券定义并缺乏功能标准,法定列举了股票、公司债券及国务院认定的证券为其调整范围。证券法定范围的不足造成具有实质性功能的证券活动无法科学判定,企业难以借用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外的权益证券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及非法证券活动的范围过于宽泛。借鉴引入美国证券法中的投资合同、证券私募和小额融资豁免制度,扩展我国的证券范围,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与法院证券认定裁量权,可解决我国证券定义不足造成的困境。  相似文献   

20.
邱帅萍 《法学杂志》2012,33(6):157-160
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票据,行使或处分该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必须以占有该证券为必要,虽然大多数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但流通性却不是有价证券的共通要素。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以及支付用电磁记录物宜认定为有价证券,而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不宜认定为有价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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