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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践中大量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案件,无论基于刑法性质、刑法效益,还是基于刑法机能,皆有司法出罪的必要。司法机关以《刑法》第13条但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法律和政策依据,使醉驾出罪成为可能。具体到醉驾出罪的实务运作,盗窃罪司法解释提供了出罪的模式范本;应在主客观相统一基础上,综合考虑醉酒、道路、驾驶、车辆状况、后果、动机等因素,设定出罪标准;出罪不仅可在审判阶段实现,在立案、侦查、起诉等刑事司法环节也可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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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所谓的"飙车"和"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虽然施行时间尚短,全面正确评价其成效还为时过早[1],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已呈现较大分歧,尤其是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酒驾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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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和反伦理性弱的特征,在犯罪分类上,具有法定犯的属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尽管如此,在论及醉驾行为犯罪时,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作为法定犯所具有的在行政法与刑法调整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即缺乏行为递进关系的特点;二是对醉驾者的自由罚的调整。因此,在醉驾者入罪的问题上,不应受情节的限制。但是,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者裁量刑罚时,仍然需要考虑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可以视情节给予醉驾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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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在判断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除应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作形式判断外,还必须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实质判断,只有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同时,应当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出入刑标准,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增强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醉驾入刑后,本罪的侦查职能实际将由惯于在效率原则指导下执法的交通警察履行.为确保醉驾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制定专门的查处醉驾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基于对醉驾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的局限性,应制定专门的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以减缓案件积压产生的办案压力.对可以预见的影响醉驾案件查办的行为,应周密部署、做好应对或由立法、司法部门出台专门规定,否则可能被醉驾犯罪嫌疑人钻漏洞,影响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在适用法律方面,应重视发挥不起诉、定罪免刑和缓刑的积极作用,正确把握和适用量刑幅度,适当降低量刑基数,为可能出现的酌定、法定从重情节留下空间,减少因同案不同判或不同案情相同处理所产生的司法不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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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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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旨在以刑事手段更好地为汽车时代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护。这一新增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遭遇了种种困境,引发了热烈讨论,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醉驾"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问题。本文通过对比、借鉴国外治理"醉驾"的做法,提出主、客观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并进行简要论证,以期抛砖引玉,对解决问题提供一点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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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以来,酒后驾驶行为的治理效果明显。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驾"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持续保持高位;犯罪情节大都轻微,司法处置宽缓;各地执行存在差异,争议问题增多;司法效能严重制约,负面效应显现等。经统计分析,"醉驾"犯罪治理主要存在案件证据的"薄弱"、司法适用的实践争议和行为规制的"潜在漏洞"三大症结。为解决上述问题,在现行刑事法体系下,应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建立刑法统一适用规则,完善犯罪打击处遇体系,释放认罪认罚制度效能,构建犯罪源头防控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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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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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惨案,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2009年8月以来.我国掀起了一场猛烈的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仍有不少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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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醉酒驾驶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成为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包括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对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处理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我们针对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理醉酒驾驶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总结,以期做到准确的定罪量刑,以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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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和虚开普通发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得到不同的待遇,本文从五个方面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从二者对法益的保护、法律适用、使用资源的合理性和刑罚的设置等角度进行了对比思考,认为“醉驾入刑”受到的社会关注应该降温,而虚开普通发票罪更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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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被告处刑极轻是单位受贿罪司法实践中的最主要特征。其平均受贿金额高达378705.3元,而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率却高达63.2%;在判处自由刑的样本中,平均刑期仅为0.497年;在没有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的样本中,缓刑适用率高达58.8%。对单位受贿罪罪质、罪量研究的阙如,致使单位受贿罪在立法上罪刑失衡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能动的司法在单位受贿罪"公性质"的影响下,淡化了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刑法评价,降低了刑法对其非难程度。只有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受贿罪罪质、罪量的理论研究,配以恰当的法定刑,同时改变传统的司法理念,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惟一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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