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涉及到他们的人身自由、社会安全及治安秩序,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防卫措施。完善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必须明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责任主体及其职责,完善精神病人入住精神病院的相关程序,加强政府和社会对精神病人的关注和照顾,切实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好的被社会接纳。  相似文献   

2.
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性质不清、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模糊、决定主体不明以及适用程序缺失等问题,致使这一制度的现实运行缺乏程序保障。构建科学、完备的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既符合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医疗救助和社会防卫之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对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的启动、法庭审理以及裁判和救济等基本程序作出规定,以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化和诉讼化。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由于缺乏相关的程序保障,致使该制度在现实运行中缺乏基本的正当性,无论从程序正当性和人权保障的角度,还是从实现医疗救助和社会防卫功能的目的出发,都应当改变目前的行政化运作模式,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4.
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强制医疗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防卫措施 ,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安全及治安秩序。我国目前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着政策性、行政性太强而法定化、司法化不足等缺陷。完善强制医疗制度必须使其适用条件明确化、适用程序司法化以及执行过程合理化。  相似文献   

5.
王伟 《证据科学》2003,10(3):172-175
强制医疗是一项重要的社会防卫措施,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社会安全及治安秩序.我国目前的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着政策性、行政性太强而法定化、司法化不足等缺陷.完善强制医疗制度必须使其适用条件明确化、适用程序司法化以及执行过程合理化.  相似文献   

6.
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定位对该程序的制定、实施和完善至关重要。在法律定位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别于普通刑事程序的特殊程序,且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在功能定位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具有能够保障精神病人进入该程序、避免非精神病人为了逃避刑罚假冒精神病人、避免精神病人成为替罪羊、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强制医疗四个方面的功能;在价值定位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除了具有防卫社会和使精神病人回归社会价值之外,还有公正性价值、经济效益价值。  相似文献   

7.
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法律监督权,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面临着监督对象不明确、监督效力有限、交付执行阶段监督有漏洞等问题.通过明确强制医疗机构的主体,强化法律监督的效力,构建交付执行阶段法律监督的衔接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对保障精神病人合法权益,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社会防卫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论行政听证适用范围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听证作为保障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其基本宗旨在于尊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人格,保证行政处理决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达到事前预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的目的。但是,我国的听证制度在适用范围同其他国家相比过于狭窄,为了实现程序正义、程序公正的实质要义,有必要将抽象行政行为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纳入听证程序。  相似文献   

9.
对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程序包括强制送治程序和强制治疗程序,由于该程序涉及到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应该严格遵循法治行政的原则。不过,国内各地所制定的六部精神卫生条例,赋予该程序的法根据并不充足;同时,程序法上的规定也并非十分完善。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制定《精神卫生法》,详细规定强制治疗的程序,为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根据。  相似文献   

10.
"被精神病"的症结在于公民人身自由权被漠视。法律属性上,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行为属于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行为。而人身自由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但遗憾的是,迄今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涉及精神病患者人身自由限制与保护的独立性法律。独立法律的缺位与地方性法规的越位,构成了我国精神病患者被强制收治的法律基本现状,而部门规章则为强制收治推波助澜。国家有义务消除公民"被精神病"的恐惧。精神卫生法的制定是我国当前消除"被精神病"的当务之急;严格设置非自愿入院与治疗启动程序是消除"被精神病"的有效阀门;一套积极作为的国家机关保护机制是消除"被精神病"的关键。此外,可借鉴台湾经验,设置保护人制度。  相似文献   

11.
梅强 《检察风云》2013,(22):16-17
首先,英国在1998年的《人权法》中明确规定,应该尽可能少地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应该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基础上,最好对精神障碍者采取自愿治疗原则。强制医疗一般实行令状原则,即对精神障碍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必须由法院审查批准,否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  相似文献   

12.
江涌 《时代法学》2014,(3):73-82
强制医疗的制度体系在精神病鉴定、保护性约束、法律监督、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精神病鉴定制度存在鉴定启动权的官方垄断、鉴定人责任不够明确、鉴定人中立性存疑、鉴定羁押制度缺失等问题;临时约束性保护措施存在"临时措施"名不副实、缺乏程序正义的公正外观、滥用措施缺乏法律责任、适用标准相对较低等问题;法律监督缺乏针对性的制度与合理的奖惩机制;辩护权保障不足,法律援助生成较晚;法院审理程序与普通案件审理程序有重大差异;法院强制医疗的决定缺乏有效执行的保障。困境成因是多元的、复杂的,既有主观上认识能力、价值取向、部门利益等因素,也有客观上精神病复杂性、资源稀缺、法治环境欠佳等限制。国家只有真正重视精神病人的权利保护,提供制度的物质基础,投入大量资源才有条件健全各项制度,从而保障强制医疗制度的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13.
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当性在于其追求"社会公益"的目的。医患关系具有强烈的社会公共性,医疗责任保险有助于维护社会公益,强制推行具有正当性。要通过构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听证制度来确保医疗责任保险的"公益性"和正当性;该制度的要点包括确立听证程序为审批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前置程序、建立有效的听证代表遴选机制和规范的听证程序、确立听证会笔录的法律效力、推动医疗质量安全信息与保险部门共享等。  相似文献   

14.
误区之三:滥施强制刑事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设置与运用的对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的人身予以一定强制的手段。其虽不是惩罚犯罪人的手段,但同样构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因此,法律就其适用的对象、条件、程序与执行等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以防止对其滥用或误用,招致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不应有的侵害。然而,在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困,某些司法机关或人员无视法律的有关规定,严重违背有关立法的本意,曲解与滥用强制措施,以致在每一种强制措施的运用上都存在种种怪区与误区。(一)监视居…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1])作为四个特别程序之一,用6个条文从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制度、检察监督等角度,对强制医疗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挥政府医疗救助作用、保护精神病人人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只是对强制医疗制  相似文献   

16.
叶军 《法学研究》1993,(5):24-26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行政机关具有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对于相对人来说,被强制限制人身自由,其申诉权或者诉讼权往往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实践中经常形成实际上的剥夺相对人诉权状态。对此,虽然相对人在人身自由恢复后,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救济方法得到行政损害赔偿,但对行政机关来说,很明显背离了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也有悖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宗旨。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和立法及实践上探讨,相对人对限制人身自由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权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17.
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不仅受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接受过治疗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的抑制,还会因"被精神病"现象而打折扣。破解此困境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参照《精神卫生法》,将涉嫌犯罪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纳入"非自愿性住院治疗"范围;二是增加精神病治疗资源投入,强化"强制医疗"适用与解除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堵塞《精神卫生法》中"非自愿性住院治疗"的漏洞,防止其成为"被精神病"新生代的寄生区。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认为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在我国具有可行性,文中主张建立我国的强制教育矫治处分制度,把其定性为刑事性保安处分单行法,并将我国目前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吸收到强制教育矫治处分中,以完善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  相似文献   

19.
对于未危害他人或社会安全的精神障碍患者,如果其临床症状严重,可能会严重危及其自身健康或生命的,应当采取强制医疗(住院)措施,但对这种强制医疗措施应设置进行特殊的程序限制,以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基本人权及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身体活动自由,包括积极作为的自由和消极不作为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居住和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比较人身自由之限制的立宪规则,英美国家重程序保障;德国重实体保障,并明列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理由和目的;国际人权法和日本等国兼采上述模式的合理因 素,具体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和实体规则。我国宪法的规定则过于抽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有限制与剥夺、追惩性限制与保护性限制、隔离性限制与管束性限制等,目的只能为了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