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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王国柱 《法学研究》2023,(3):130-148
审美能够以特定方式作用于作品独创性,审美逻辑是著作权法的内在逻辑。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中人格要素、个性要素和创造性要素的阐释方式。审美可以作为判定艺术作品独创性的前提性条件,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外部过滤机制”。审美可以作为作品独创性表达类型化的实现途径,为作品独创性设定“内部分类机制”,进而为作品类型转换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作品类型开放背景下作品独创性的判定以及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的选取提供指引。审美是作品独创性司法裁判的非量化评价因素,“是否可以进行审美评价”适宜作为审美的非量化判断标准,审美价值的高低不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判定,“审美共通感”能够强化审美判断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目前学术界和司法界主要有四种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标准.这四种侵权认定标准各有利弊,但同时具有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不平衡、没有结合具体行为类型区分适用侵权认定标准、忽略对作品利用人主观意图考察的三个普遍性问题.因此,需要构建一个利益平衡、具有区分性、主客观相统一的侵权认定标准体系.通过法律解释法以及价值衡量法对不同侵权认定标准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以利益平衡为指导原则,根据作品利用人是否获得授权、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区分适用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根据作品利用人是否获得授权区分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克服适用纯客观的侵权认定标准的弊端.  相似文献   

3.
李爽 《法制与社会》2014,(2):180-181
摄影作品的本质是照片画面所承载的表达,是由构图、色彩和光线等要素综合作用下形成的一种造型艺术,摄影作品的保护也止步于画面中的造型,如何判断摄影作品的构成以及侵权判定,关键在于理解摄影作品的表达,而这也正是判断摄影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依据。在判断独创性时,应当就画面的造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对构图、色彩和光线的运用和选择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4.
《法律科学》2015,33(1)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断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时,存在主观和客观双重判断标准,因而造成司法不统一的现象,这亟需《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统一标准.然而,《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3条第2款第3项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进行简单合并外,并无任何作为.虽然日本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立法构造采取了严格主观标准,但从日本的学说和判例已经出现超越严格主观标准的种种迹象来看,并不值得我国借鉴.综合考量《伯尔尼公约》规定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水准,以及著作权保护和作品利用之间的利益平衡,我国宝采客观判断标准,以客观上损害作者声誉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要件.  相似文献   

5.
保护作品完整权之有损作者声誉构成要件已具有《著作权法》上的实然地位,否定该构成要件存在的非声誉论忽视法条解释的立法历史解释法和目的解释法值得商榷。根据著作权基本理论以及国外高水平精神权利立法动态,判断是否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应当以有损作者的声誉作为客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6.
曹文衔 《中国司法》2002,11(11):41-43
一、引言一般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系指作者享有的保护其作品在思想表达的形式和内容上的完整性,禁止他人歪曲、篡改的权利;另一方面,作者本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在发表之前或在作品再版时进行修改,即,作者享有作品修改权。大多数国家将修改权的内容包含在保护作品完整权之中,也有少数国家将这两层意思分别予以规定①。我国也采用分别规定的立法模式。日英德美意加等主要西方国家立法中有关作品完整权的规定表明,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声誉、荣誉密切相关,其权利基础是对作品中所表现出的作者的个性、人格…  相似文献   

7.
树·阳光·二分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结论,就是人们懒得继续思考的地方。许多被奉为通说的原理,细加推敲,并非如我们预想的那样完美,“思想——表达二分法”即属一例。“法律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给予了一种暗示:法律有能力保护思想,只是不予保护而已。在实践中,不少判决也宣称:被告之所以不构成侵权,是因为仅仅利用了原告作品的思想。言外之意是:法官有能力判断何谓“作品的思想”。毫无疑问,作者在创作作品时多半试图传达某种思想,但这种思想除了作者之外任何  相似文献   

8.
程艳 《时代法学》2010,8(5):88-92
动漫作品中的原创角色已成为最具商业利用价值的元素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版权和商标两个方面。将动漫角色作为独立的著作权保护需要满足一定的判断标准。商标法可以为角色提供交叉保护,具备显著性的角色形象元素都可以获准注册,且可以克服版权保护期限限制等的障碍。然而对知名角色形象的交叉保护带来了过度保护的弊端,因此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合理界分作者、商标权人的权利和公有知识领域的关系,兼顾激励创新和促进角色利用两个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9.
于玉  纪晓昕 《法学论坛》2007,22(3):90-96
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是世界各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两种基本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立法目前采用完全的规则主义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判断标准的僵化,无法完全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以作品的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为要素并辅之以具体规则的"原则 要素 规则"的模式应当成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方向.  相似文献   

10.
论编辑出版中的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雪松 《知识产权》2003,13(2):15-19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二者既相互区别但是又联系紧密。图书、报刊的编辑、出版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不少条款都直接涉及到编辑、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其中有关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又特别重要。笔者认为,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二者是“移形换质”的区别。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造成。对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绝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难以找到一个所谓的判断标准出来,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判断侵权的可供参考的思路,以及几个值得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1.
刘金萍 《政法论丛》2014,(4):105-112
保护作品完整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核心,隐含了一个前提,就是作品的形式与内容是由作者赋予的,因此对作品的理解与利用应符合作者通过作品表达出来的精神与意图,否则就是歪曲、篡改,这是明显的作者中心主义.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当代,文学艺术鉴赏中的作者中心主义已然淡化,作者通过作品的精神表达与对作品的意义赋予已经不再重要;在利用作品中,借用作品是创造自由的表现,不能冒然认定为歪曲、篡改.所以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时,有必要考虑文学艺术鉴赏与创作理论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李雨峰 《现代法学》2003,25(2):107-112
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认为 ,精神权利的观念已经久远 ,但精神权利的制度化却是近代西方的产物。对争议中的冒名行为 ,笔者认为乃是属于侵害作者署名权的行为。我国法上有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规定尽管构造合理 ,但失之偏颇。通过比较法上的研究 ,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4.
陈巍 《证据科学》2012,20(2):216-231
"韩寒代笔门"事件业已成为公共事件,韩寒拟以方舟子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至法院,如果成案,法院将面临判断方舟子一方提出的"韩寒有代笔"这一主张是否属实的难题。方韩案中关于韩寒有无代笔的证明责任可以由法院裁量分配。方舟子一方采用间接证据证明的方式证明其主张,但由于方舟子一方所适用的经验法则具有盖然性,不同主体会得出不同结论,方舟子一方的推论过程存在极大争议。方韩案中,尽管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代笔事件的真伪,但考虑到确证裁判可能引起的社会舆论压力,法院最有可能作出"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代笔事实"的"真伪不明"结论,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回避事实争议。即使代笔事件未得到确证,方舟子并非必然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法院可以通过对过错要件的认定实现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利益平衡。方韩之争过程中,公众的证据科学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但也暴露出一些非理性之处。  相似文献   

15.
作为传统犯罪既遂标准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着重大缺陷。王志祥教授、徐光华博士为"构成要件齐备说"所进行的辩护难以奏效。新近出现的"类型化标准说"提倡不同的犯罪类型适用不同的既遂标准,其旨在增强犯罪既遂标准理论的实践功效。可是,该学说不仅未跳出"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藩篱,而且又制造了一些"麻烦"。"犯罪客体侵害说"作为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是可行的。这是因为它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意志,符合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合理定位,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犯罪客体侵害说"还应进一步优化为"犯罪对象侵害说"。  相似文献   

16.
商誉及其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和实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以北京市高院首例商誉侵权纠纷案件为素材,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就商誉的法律概念和特征、商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商誉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以电子信息技术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往往由多个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单一化的传统入罪标准难以有效规制。基于该类犯罪高度分工化的特征,犯罪主体可以被划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侵权资源提供者两大类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怠于履行其内容审查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犯罪,内容审查义务的边界是确定其入罪标准的核心,但同时需要注意入罪标准、内容审查义务与信息传播权间的界限。大部分侵权资源提供者的行为仍然适用传统的入罪标准,但其中非法经营额所涵盖的范围需要适当扩张。  相似文献   

18.
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符合著作权法关涉作品的规范教义,不利于个人乃至社会整体知识水平的提升,违背著作权法的价值追求。顺应时代发展规律的信息权应该成为权利,符合权利生成法理标准的信息权可以成为权利。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质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信息,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归入已然获得权利证立的信息权对象范畴,可高效实现关涉信息的多元价值诉求。人工智能所有人通常具有生成价值信息、控制信息传播的动机与能力,且实际享有信息权益、承担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责任,应成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信息权主体。  相似文献   

19.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行为人虽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甚至抄袭了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但若情节轻微,未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产生任何实质不利的影响,亦未对权利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则应适用不计琐细原则,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以寻求在权利人利益与著作权法所体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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