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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互联网的发展和成熟,不仅诱发了信息交流方式的革命,而且导致许多网络侵权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的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如何建立一套制约相关各方权利、平衡各方利益的法律制度,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纲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着作权侵权责任加以分析.进而提出建构我国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邢龙  江茜 《法制与社会》2010,(20):78-78
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带来了法律层面规制网络环境的革命,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发生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合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与责任限制制度对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将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豁免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3.
张娟 《法制与社会》2010,(1):153-153
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是伴随着网络时代发展而产生的现代侵权法的一种特殊法律责任。在网络时代如何规范该类侵权行为,平衡各方利益,对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4.
目前在实践中利用网络侵犯他人著作权、侵犯个人隐私、盗用个人资料的问题非常突出,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只占一小部分并不是很多。那么对于如何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的义务,发生侵权时其又应承担何种责任,从而使网民、网络服务商、当事人各方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以达到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的最佳效果,这都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5.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如何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是各国法院面临的共同难题,应根据间接侵权制度或共同侵权制度的理论,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有监控网络侵权行为的义务、是否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是否从他人的直接侵权中获利、是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否向直接侵权人提供帮助或进行引诱等方面来判断和解决这一问题。同时,应注意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产品销售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持相对的平衡。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涉及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态势。有效规制该类侵权行为并建立合理的法律制度以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制裁,同时又能够保证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笔者在回顾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等加以分析.进而提出构建我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也随之蔓延开来。现有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明确规定,不利于商标维权。本文认为商标法可借鉴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予以规范,从而可以更有效地在网络时代对商标权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8.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网络著作传播权侵权是近年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所出现的著作权侵权的新的表现形式.司法实务界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类型的认定和处罚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可以预见的是,今后该类侵权案件将大量的出现.本文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保护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国内现有的案例,对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怎样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提出了建议,以期达到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侵权行为的构成、原因及对策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10.
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因特网上一种举足轻重的主体,对于因特网的正常运行和发展起着极端重要的作用。也正是由于因特网上信息发送、传输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在因特网上屡屡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很容易被卷进著作权纠纷的旋涡之中。而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较之于传统的著作权侵权更为复杂,如何准确予以界定并非易事。在这方面,美国有关著作权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当有益的参考素材,这对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即拟对近几年发生在美国的有关司法判例作出介绍与评析。   一、承担著作权侵权的直接侵权…  相似文献   

11.
对于广播组织权的客体问题,学界始终在"信号"与"节目"间争论不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也经历了从一审稿中"载有节目的 信号"到二审稿及最终生效稿"广播、电视"的过程.尽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已经完成,但重新审视学界关于"信号说"与"节目说"的观点,对于理解广播组织权客体仍有必要.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探究广播组织权的设立初衷,结合学界对广播组织权客体"节目说"与"信号说"两种观点,在体系解释框架下对广播组织权制度的走向进行展望,以保证法律条款之间的融贯.  相似文献   

12.
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树桥 《政法学刊》2007,24(6):89-92
对信息披露侵权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价值要求。在最终确认民事赔偿责任承担时,要考虑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从而对信息披露侵权民事赔偿责任作出不同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合理界定违反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强调责任主体与违反信息披露的关联性,灵活处理损失的计算方法,以信赖推定原则认定因果关系,归责原则要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13.
钱玉文 《现代法学》2012,34(4):108-116
消费者权的行使可能会损害经营者的经营自由,权利冲突意味着权利的限制与边界,确立消费者权法律边界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权利冲突理论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过错责任是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经济自由平衡保护的重要机制,特殊消费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时,也应遵循法益衡量规则。  相似文献   

14.
郭英华 《河北法学》2007,25(11):112-114
随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频发,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逐年增多,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大的责任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入手,论述该类案件属传统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主义归责原则而不适用无过错主义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将保险责任引入校园伤害事故案件中,以利于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同时充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张红 《河北法学》2005,23(7):57-62
知识产权保护中公权力的介入,意味着其侵权行为,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过错责任作为法律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政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作为过错存在的判断方式,既能够适合行政责任追究的特点,也与过错责任原则并行不悖.讨论过错责任的例外,应以区分行政责任的处罚责任和其他责任为前提.为制止违法行为蔓延对行政秩序的损害,其他行政责任的无过错适用,可以认为是过错责任的例外.鉴于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影响,进一步对TRIPs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比较分析,从行政法理论和与TRIPs协议协调与适应两方面,对我国相关立法和执法实践进行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
刘筠筠 《河北法学》2005,23(1):36-38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对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认定,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与否、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时应适用"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出发,结合国际上立法及司法中的习惯做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和比较研究。  相似文献   

17.
姜栋 《法学家》2022,(1):128-142
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种体育行业约定俗成的惯用语,在我国并未构成法律权利。体育赛事转播“三点三层”的商业模式和法律构架能够证明,体育赛事转播建筑于赛事组织者对于体育赛事所享有的某种未经法律认可的基础性权利。学理分析表明,“商品化权”和“无形财产权”的学说并不能正确解释此种基础权利,而“物权”和“民事权益”的解释方法也难以精确的定位该权利属性。因此,赛事组织者对体育赛事所拥有的绝对权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得到妥善解释。在比较欧美体育强国有关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定性的基础上,本文指出,赛事权利应由体育法进行规范,赋予体育协会赛事权利人的合法地位,从而借助民法和体育法间的一般法和特别法关系完整保障赛事权利,这也是解决具有行业特殊性的体育法律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18.
阴越 《法学杂志》2020,(2):133-140
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如何分配,信息披露出现瑕疵的责任如何承担,需要结合学理和实践的互动进行研究。在股权众筹信息披露不足的现实背景下,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核心,厘清股权众筹不同参与者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基于责任承担的信息披露权利义务分配,通过推定平台过错,督促平台履行勤勉责任,减轻投资者举证责任。通过设定平台与融资方不真正连带责任保证,优化平台和投资者之间信义义务联动,促使信息披露从形式规范迈向实质有效。  相似文献   

19.
蒋大兴 《现代法学》2013,35(1):71-84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20.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德国立法者在坚持既有的机动车侵权责任框架和归责传统的同时,还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准入以及驾驶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对德国《道路交通法》进行了修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理论框架来处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会出现责任主体认定模糊、过错判断标准滞后、归责原则混杂等困境。通过对德国理论的分析与借鉴,针对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有必要重新解读相关规定、明确缺陷认定标准、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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