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就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而言,其条文规定之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可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就章程约定禁止转让条款而言,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应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只要存在违反该基本原则的情形,剥夺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就应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2.
2012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了人权保障,在法律援助方面做了较大的修改。但该条款以孤立的形式存在,没有相关的救济程序及责任规范来支撑和保障。建议通过司法解释从完善救济途径、不遵守该条款时司法人员担责及对案件程序的影响等方面来保障实现该条款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转化型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类型,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暴力型犯罪。但是,转化型抢劫罪在刑法理论界尚有一定的争论和分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法条款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造成执法过程中对该罪名的理解存在一定的伸缩空间,使得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存在争议。 相似文献
4.
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寥寥十一个条款之中便有三条直接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启动及条件,剑指检察裁量权:可附一定条件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以观后效。新《刑事诉讼法》更是在第271条明确规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如此重视附条件不起诉,在十分有限条款中予以特别倾斜,无不显现出对犯罪少年的挽救特别是除罪化的考量。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立法者的良占用心,相信没有人会质疑该条制定时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的层面对监护撤销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将原来《民法通则》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使之更具操作性。但对于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申请事由及其产生的法律效果的规定,理论与实务中仍然不乏争议。就撤销监护主体而言,撤销监护的申请主体之间不存在先后顺位的要求;"两委"(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有其合理性与可操作性。但排除被监护人自身的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缺乏足够的法理依据。就撤销监护事由而言,特别是对于"消极不作为"的形态,"危困状态"结果,应作广义之解释,从而保证该条款能够适时的适用。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合理解释,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尽可能在现有的框架下,准确理解和适用撤销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只在现行刑法中设立专门条款,规定在对犯罪未成年人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下简称“从与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何种情况适用从轻、何种情况适用减轻,对未成年人的从与减又没有权威的完整的司法解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根据自己的的理解来执法,案件 相似文献
7.
8.
9.
随着国际商业贷款业务惯例的引入,为预防银行信贷风险,加速到期条款已被金融借贷合同普遍采用。对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以及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定论。本文以三鹿破产案件为例,认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下的加速到期条款,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应给予肯定。但对于基于此条款而为的清偿是否属于偏颇性清偿,是否属于破产撤销的范围还应分类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减轻处罚只减一档的规定,使得未成年罪犯减轻处罚和成年罪犯一样只能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这是一刀切地将对成年人处罚的刑法思维置于未成年人身上,这样的规定既不符合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一贯原则,也和修正案新增的多项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条款的立法旨意相悖,有必要加以修正和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