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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18 毫秒
1.
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分享经济高速发展,在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围绕互联网平 台的新型灵活用工形式。在这类用工形式中劳务提供方对用工方存在着经济从属性,但却没有严格的人身从属性。 传统的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元划界的劳动法框架并不能适应这一新型用工形式,广大劳务提供者的权益也 无法得到保障,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也引发了一系列新型的用工纠纷。而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司法判决显得 僵硬。对此,应从域外法中间主体制度汲取经验,提出调整传统劳动法结构并设立经济依赖型的中间主体的建议, 在企业用工成本与劳务提供者权益保障之间取得平衡,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2.
工友 《工友》2013,(8):35-35
《工友》编辑部: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合同期满,一直未续签,劳务派遣员工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此事实劳动关系,是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造成的劳务纠纷,如何处理?李振海李振海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之规定,劳务派遣员  相似文献   

3.
平台经济在各国的发展状况不同,各国对其涉及的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也不同。日本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相关探讨建立在个别法与集体法对劳动者概念之界定、相关的判例和学理的基础上,主要思路是修订现行《家内劳动法》与导入德国"类雇员"概念。在充分考虑日本对于平台经济之定位与我国有所区别的前提下,其兼顾"如何划定适用对象"及"对其采用何种规制"的政策研究方式,以及构建"类雇员"概念的相关探讨,对我国相关政策研究及法律制定极具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网络直播行业光鲜亮丽的背后是网络主播寻求劳动法保护基本劳动权益的征途。经纪公司进军网络直播行业的初心也在于该行业用工关系处在劳动法调整的灰色地带,用工成本低且获利大。现行劳动法单一调整模式日益暴露出诸如网络表演用工等非典型劳动关系规范漏洞,加上从属性标准抽象化在演绎推理式的裁判逻辑中拔高了劳动关系认定难度,法院更倾向于用合同法来解决网络直播用工纠纷。为保护网络主播等自治性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今后可以考虑两种立法体例,或是转变劳动法调整模式,采用三分结构增设类似劳动者制度,扩大调整对象,或是保持劳动法体系的稳定,专门制定下位法,规范网络直播用工关系。  相似文献   

5.
他刊撷英     
劳动合同的法律属性  申建平在《河北法学》 2 0 0 4年第 7期发表的《劳动合同法律属性论》一文中指出 ,劳动合同是源于罗马法的雇佣契约社会化的结果 ,劳动关系虽受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 ,但仍属私权关系 ,劳动契约的有关规定仍属私法范畴。而我国现行劳动契约有关的法律除一部分由劳动法取代外 ,大致上呈现空白状态 ,以至于现行劳动契约关系 ,并无私法上的基本规范 ,不论是学理或实务都有适用上的困难。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即是有从属性、附属或由他人决定的劳动才归劳动法调整 ,而自…  相似文献   

6.
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多重劳动用工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在法理上,多重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关系结构可以区分为四类形态:标准劳动用工关系与非标准劳动用工关系并存而成的"主从结构",非标准劳动用工关系并存而成的"平行结构",标准劳动用工关系并存而成的"虚实结构",劳动用工关系与劳务用工关系并存形成的"综合结构"。与此相匹配,多重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责任可以从"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两个维度区分为"雇主责任""共同雇主责任""连带赔偿责任"。这种复杂、交叉的结构性劳动用工关系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度。按照领域法学思维,超越"用工争议"的法学学科之困,采用类型化处理、对劳动用工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作出体系化的必要分立,协同适用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要时作出一定的限缩、扩张、例外解释,可以有效推进多重劳动用工关系问题的法制化规制。  相似文献   

7.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辩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易产生偏差。  相似文献   

8.
电力集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历史的原因,电力集体企业形成了包括集体职工、全民职工、外聘人员和劳务派遣工四类用工形式的多元劳动用工模式.在这种多元劳动用工模式下,集体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存在以下显著问题:集体职工“三角形”劳动关系存在隐患,全民职工的借调、借工现象普遍存在,用工管理方式与企业性质脱离,职工身份差异导致待遇差距,外聘人员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极易诱发劳动纠纷,并产生相应的法律风险.因此,对电力集体企业的劳动用工进行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20世纪末期,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收入的降低成为德国劳动法的主要问题,这一问题直指标准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稳定生计的核心功能。与此同时,非典型用工呈现上升趋势,加之老龄化、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新挑战,德国似有告别标准劳动关系及放弃劳动法与社会法规范之象。然而,无固定期限的标准劳动关系不仅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法律关系的命脉,同时也是德国社会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对德国而言,在面对各种挑战时,如若仍需要进一步发展劳动关系与巩固社会保障,不仅不应告别标准劳动关系,而且必须由劳动法与社会法保障的标准劳动关系继续发挥核心作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书面订立,但现实中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放松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将口头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范围并加以倾斜性的保护,引导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个符合合同本意,理性和现实的选择。而最重要的是这一选择符合劳动法的根本立法宗旨,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协调、稳定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1.
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近二十年来法学界研究的热点 问题。国内的社会法研究更多着眼于实在法层面,尤其是围绕法律部门之社会法,难以在社会法与强调自身已 经实现社会化的现代民法之间划出明晰界线。社会法需要进行法理与法哲学思考,通过何为“社会法”之“社 会”、何为“社会法”之“法”、“社会”之“法”与社会法是何种关系这三个问题揭示社会法的特质,继而 论证劳动法作为典型的社会法,难以在民法体系内实现逻辑自洽。此外,社会法的核心是有机体内的伦理规则, 但并不完全排斥契约,合意的“触发性作用”仍不可或缺,劳动争议可以在一定范围适用民法规则。  相似文献   

12.
因《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存在相左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超龄用工关系性质的认定不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此冲突进行了补正。然而,因超龄用工关系认定理论的不足,仍未能解决司法实务中判断基准与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影响了司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对此问题应以广阔的视角和务实的精神加以检讨:即以"社会保险待遇说"和"特殊劳动关系说"为理论支撑,在辨识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从"分类以视之"的分析方式和解决思路入手,厘清超龄用工关系之情形,以准确认定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3.
平台零工劳动的兴起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技术创新的产物。平台众包型数据标注劳动 是平台零工劳动的一种典型形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缓解就业压力的需要等因素的 综合作用使其得以规模化兴起。它具有以互联网为主要劳动工具、工作任务的碎片化和简单化、劳动的高度灵 活性和自主性、社会关系的弱化和人的原子化等特点。这种“平台 + 个人”的新型用工形式对我国已有的劳动 雇佣模式、劳动关系认定框架、社会保障体系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和挑战,使众多数据标注零工们面临着工作和 收入不稳定、缺乏社会保障的困境。因此,需要结合其劳动特点,调整已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完善社会保障 体系、引导平台企业承担主体责任,从而更好地保障平台零工的基本权益。  相似文献   

14.
本研究运用北京市"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应对举措"专题调研数据(1),通过整合定性和定量要素的混合方法,分析了共享经济平台劳动者就业的特征以及劳动关系的现状与问题。结果表明,共享经济平台就业呈现出低门槛、高灵活性、去劳动关系化的特点。共享经济平台为劳动者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和新的工作模式,在帮助劳动者提升收入水平的同时,劳动者可以较为自由地安排工作时间。但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对传统劳动关系秩序产生了巨大挑战。传统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共享经济的发展,劳动者与共享经济平台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平台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5.
研究使用北京市"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对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及应对举措"专题数据和调研访谈,描述了从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及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现状,并从工会角度提出面对新就业形态的思考和应对策略。新就业形态带来了大量就业岗位,同时也造成了平台从业者权利不平衡、劳动权益保障缺失、工作稳定性下降、传统劳动法律体系不适应、工会应对不足等问题。从工会角度出发,应对新就业形态的主要策略包括反映平台从业者的诉求、及时介入平台劳动争议、努力帮助提升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就业质量、推动劳动法律体系向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拓展等。  相似文献   

16.
共享经济平台网约工已经成为一支规模巨大的新生就业群体。作为新就业形态的代表,其明显表现出核心生产工具新、就业形式新、与服务平台的就业关系新的新特征。该群体主要由直营工、众包工和第三方用工组成,其劳动权益实现出现明显分层,其中直营工最好、众包工较差。网约工整体面临五大突出问题:安全风险高、保障低,劳动收入不稳定、没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差,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缺少有效话语权。制约网约工劳动权益的因素复杂,既有法律法规滞后性因素,又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因素,还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等。为更好地维护网约工合法权益,研究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稳妥处理"包容"与"审慎"之间的关系,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平台企业的法律责任,工会组织将相关网约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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