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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方钱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4):54-60
大调解体系的构建,不仅可以缓解法院解决纠纷的压力,也可以丰富人们处理纠纷的方式。随着司法实践对大调解的逐渐重视,大调解呈现出泛化的趋势,主体的功能定位不清晰、理念认识不准、案件适用范围扩大。泛化的大调解不仅损害了司法的权威,而且影响了调解组织的公信力、遏制了规则的形成。解决大调解的泛化问题,只有建立在对调解进行理性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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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社会转型期,为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提出最大程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以"大调解"为背景、以公调对接为主要形式的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被赋予特别的时代印记。但对形式各异、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纠纷,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并非制度设计者想像的那么美好。这主要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根源于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对公安机关职责功能的定位理解差异,以及维稳的政治压力和公安机关内部绩效考核的压力等。正确理解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地位,界定其法定功能是理解和解决公安派出所调解功能的基础和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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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共常州市委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这是市委采纳市政协建议,以"大调解"为基础,综合运用多元主体、多种方式和专业化调处方法来应对社会矛盾多样化、专门化和扩大化趋势,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制度化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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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协》2006,(4)
2004年,泰兴市根据省和泰州市的部署,按照"高起点布局、高标准建设、高要求规范"的要求,健全组织网络,规范运作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大调解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从运行一年多来的实践看,大调解机制的作用已初步显现,有效地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市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从调查的情况看,泰兴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市乡两级调解中心关系欠顺。市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信访局牵头负责,而各乡镇设立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以乡镇司法所为主,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市乡两级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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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部门的第一要务。维护稳定,一个重要的基础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圳市福田区从创新组织管理、运作模式、工作方式、考核形式入手,有效地解决了当前基层维稳工作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而为维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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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公安调解与司法审判的契合运作是大调解机制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政策、实践和法律的依据。要坚持大调解的基本原则,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指导,建立契合运作的组织形式,法院要依法确认和支持公安调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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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过多依赖事后补救、末端管理的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容易陷入被动、疲于应付甚至恶性循环的困境。要实现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以制度化矛盾于未发,即便出现了矛盾纠纷也能及时有效解决,就必须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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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57-159
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完善"大调解"网络的必要性日益凸显。由此,法院应根据现实的需求,以司法调解为中心,实现与人民、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形成有效的"1+多"调解机制。笔者从所在法院的实践出发,分析了基层法院"1+多"调解机制在运行中面临的衔接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在法院内设立常设的专门机构,并根据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及案件的不同特点规范案件分流,同时完善职责、流程等各方面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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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生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6)
2008年以来,河间法院以能动司法为切入点,以化解诉前矛盾纠纷为着力点,不断深化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探索司法参与、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基层司法工作模式——一乡一名法官,指导一个社会法庭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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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作为解决矛盾冲突的一种手段,对抗性、对立性仿佛是其天然属性。但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司法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安排,代表了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取向,反映了传统儒家文化追求自然秩序和谐的理想。两千多年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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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基层维稳实践中的“刚性维稳”以“权力本位”的人治思维模式为构建方式。这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以消解法治为深层代价的短效性维稳模式极易陷入“维而不稳”的困境。要摆脱此困境,必须使维稳回归法治之路,强化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突出法治的民主基础和“权利本位”特征,奉行“法治维稳”的底线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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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视野下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大调解"机制的建立和迅速推广,行政调解以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和职能优势而日益成为倍受人们青睐的纠纷解决方式,确立了其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主导地位。但由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对行政调解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行政调解在制度供给、组织设计和实际运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应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指导,通过加快行政调解立法、扩大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组织等措施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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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春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4-16
当前,我国处于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既是发展的黄金期,也是矛盾纠纷的凸显期。公安派出所要以此为契机,积极发挥群众基础好的优势,大力纠正目前调解工作的问题,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创造更加有力的社会环境,真正使"大调解"工作深入人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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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的以"司法中心结构"的纠纷解决模式来概括。从镶嵌的视角来看,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都处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受相应的社会结构因素的影响。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有效,取决于所处的社会结构,如果能够很好的满足其所镶嵌的多方社会利益的均衡需求,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就会得到群体和群体成员的认同和服从,才能够产生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重建人际关系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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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富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43-45
2003年4月,江苏南通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其中就涉及到了"公调对接"这项工作。随后"公调对接"工作如火如荼地从"点"的试行延伸到"面"的推广。"公调对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公安机关因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牵涉警力、制约公安主业开展的难题,也为江苏省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探索出一条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