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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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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程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地理标志是TRIPs所规定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合理利用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对于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效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贵州是一个农业大省,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因此应充分利用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积极推进农副土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以促进贵州农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吕克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86-87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作为一种集产地来源、产品质量、集体利益为一体的指示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着地理标志被淡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被忽视及地理标志被滥用等问题,对其进行完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4.
地理标志是一种基于产品的通用名称加地方行政区划的名称、自然地理名称等标志构成的识别性商业标记,其作用是表明特定品质的商品与特定的地理环境之间的固有联系。地理标志的特点导致了地理标志权具有独特性、排他性、权利边界的模糊性的特征,从而容易引发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主要表现为县级以下的地名注册为商标后与注册的地理标志之间的冲突、商标权与期待的地理标志权之间的冲突等情况。本文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就我国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的成因及相关对策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在探索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地理标志保护是最佳选择。地理标志除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来源、保证品质、保护商誉、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期可以无限期等的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点外,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群体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优点正好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只要利用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其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就可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为挂靠政府部门的协会或其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不得影响在先权利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应允许非商业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6.
由于商标局、质监局、农业部这三种体系在权利性质、注册程序、法律效力、权力行使上存在冲突,导致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境。制定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修改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规范地理标志权的行使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7.
地名商标可注册性及合理使用问题在欧美立法和实践中分歧较大。美国采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只保护地名的使用。以法国为典型的欧盟国家存在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水平高。在TRIPS之外,双方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来实现各自在多边谈判中未能充分实现的地理标志利益诉求,这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我国《商标法》第10.2条存在缺陷,既不利于县级以下地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和培育,也未能较好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间的冲突问题。未来《地理标志法》应立足于地理标志国情,借鉴他国相关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8.
杨红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肯定了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主张我国应当采取的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介绍了地理标志权的特点、效力和保护,指出了我国目前所存在的立法缺陷,主张应在立法体系方面将地理标志权纳入商标法范畴,由商标局统一行使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相似文献
9.
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文章分析中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初步提出了弥补这些不足的措施。 相似文献
10.
最近,在云南昆明举行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技术审查会上,“横县茉莉花茶”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技术审查。这是横县继“横县茉莉花”“横县大头菜”“南山白毛茶”之后获得的第4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