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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询案法律规定的疏漏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质询案法律规定的疏漏及对策孔凡新,张守宇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按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利,而且规定“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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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否决权,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具有否决权,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否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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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大常委会可否表彰下级人大常委会?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得搞清楚上下级人大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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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诸多原因,质询案提出或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极少。质询权极少运用的原因质询权在宪法、监督法、组织法和代表法中都有明确的条文,而且法律对质询行为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多年来,质询这一项法定职权并没有得到有效行使。笔者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宣传不到位;二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认识不到位;三是代表履职不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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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7,(9)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重要组织机构。研究主任会议的地位作用,明确主任会议的职权范围,更好地发挥主任会议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着重要意义。主任会议的地位和作用《地方组织法》对"主任会议"有一系列规定:——"常务委员会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第33条)——"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第44条)——"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4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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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5,(4)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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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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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县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有按法定程序对“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案的权力。但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质询这一监督手段却极少得到运用,特别是县市和乡镇人大,绝大多数从来就没有使用过这一手段。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常说的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外,笔者认为,关键是质询案的运行方面,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着漏洞。具体表现是,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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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届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之时,上一届人大代表任期即告结束。但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并未同步结束,它仍需继续行使职权到新一届人大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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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海市实施代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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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这项规定,贵州省制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将国家法律进一步具体规定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议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