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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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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此案的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储某的行为应定变造金融票证罪。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变造金融票据和金融凭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金融凭证包括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储某套取的空白存单及加盖的相关印章虽然是真实的,但储某“脱机打印”的姓名、时间、金额等内容都是虚假的,也就是说储某已经对储蓄的小金额的存单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了改变,因而储某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法定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储某的行为应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  相似文献   

2.
法律问答     
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就一定构成犯罪吗编辑同志:岑某非法采伐一棵直径为20厘米的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椿树,卖得50元后,被林业公安查获。经查,岑采伐前并不知道椿树是国家保护的树种。请问,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贵州岑启洪黄汉文岑启洪、黄汉文同志:根据刑法第344条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所采伐、毁坏的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过失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不构成本罪。从本案看;岑某虽然实施了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种,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胶等毒品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本罪中的持有指不具有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的目的的占有、携有、藏有等。本罪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一定数量毒品的行为。《刑法》第348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按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保密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包括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罪在实践中表现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非法利用不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约定或者要求利用商业秘密等行为;本罪中的“重大损失”应指实际产生的物质损失。  相似文献   

5.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指既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又无法定依据而闯入他人住宅。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也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论。《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  相似文献   

6.
云鹤 《中国保安》2005,(14):16-18
在今年“北京市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展”的展厅内,一位小伙子站在某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的展板前惊讶地说道:“一个人拥有24辆车、15套房,他一定疯了!”据报道,霍海音在1991年至1997年短短的6年间,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7000万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0.56亿元,全部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作为信用社主任,霍海音集资金决策权、贷款发放权于一身。6年间,他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发时已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03年9月,霍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  相似文献   

7.
以国务院一纸红头文件为起点,“非法集资”在中国从此进入法制视野。199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明确规定,“非法集资”属于刑事制裁范围,随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被纳入1997年刑法。然而,12年过去了,何为“存款”,何为“公众”,依然没有一个权威统一的“说法”。法律上的陈旧与滞时,形成了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非法集资”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的界限究竟在哪里?社会公众的质问,使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年来一直处于法律界争论的漩涡中。更为严重的是,出于对“非法集资”的“见仁见智”,司法混乱也开始抬头。事实上,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以“民间借贷”形式进行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早已司空见惯。根据2006年央行调查统计司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达到9500亿元,占到GDP的6.96%左右,接近银行贷款的6%。这些民间金融活动大多游走在“非法集资”的边缘。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不尽早给“非法集资”从法律上画个框框,司法部门之间的尴尬仍将延续下去,中小企业主频频触叠“非法集资”事件也一定会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8.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着法益界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晰、易混淆等问题,导致该罪的适用范围较广,甚至涵盖了部分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也未能有效规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并且导致了司法适用中的偏差。在当前深化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只有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法益进行准确认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非法性”“利诱性”等含义进行目的性限缩,以合理限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范围,才能更好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流通,化堵为疏,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我国金融业合理有序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如果说互联网金融犯罪高发助推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适用扩大化,那么传统教义学解释规则更是这种适用扩大化现象产生的根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表现特征为切入,教义学解释规则将那些在形式上符合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纳入本罪规制的范畴。尤其是在国家整治互联网金融乱象的背景下,这种适用扩大不仅严重挤压了非国有金融主体的生存空间,也阻碍了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与金融改革。为了实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践中适用的理性回归,在分析发案的基础上检讨传统的适用规则教义学解释,并尝试着通过体系解释规则来诠释立法者关于本罪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0.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正常管理秩序和部队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立法存在两点不足: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不完善、缺少罚金刑的规定;因此,应该完善犯罪行为方式、增设罚金刑,以更好地防治此类犯罪。  相似文献   

11.
当前,在民间融资合法化的趋势之下,合理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行为和合法民间借贷的行为迫在眉睫。打击犯罪行为,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发展空间,为中小民营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是《刑法》不可推卸的责任。笔者试通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进行分解,从资金的用途、所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政府批准三个方面对两者界限的划分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签发空单、骗取票证等,具有实施犯罪前的预谋性,诈骗实施过程中的智能性和迷惑性,金融诈骗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的“失衡”与“无序”是金融诈骗犯罪的特定社会原因;行业的积弊和无序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行业特殊原因。对金融诈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包括:社会性预防──强化制约金融诈骗的社会控制;规范性预防──加快金融法规的建设步伐;机制性预防──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厦门金融风险防范体系。  相似文献   

13.
洗钱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伟 《青年论坛》2002,(4):70-71
一、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一 )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界定 :主观上 ,只有直接故意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 ;看洗钱行为对象的性质 ,是否属于法定的三种犯罪的非法所得 ;看数额多少。另外 ,对于接受赠与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但承认受赠财产是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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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成住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住宅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擅自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也可以是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身体或住宅进行的搜查,如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等。《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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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之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设立吸食、注射毒品罪 ,这是刑事立法的一大缺陷。从非法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危害、基本特征及境外、国外的法律来看 ,从我国禁毒工作实践看 ,从涉毒犯罪的关联性以及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相互关系上看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是必要的。在论述必要性的基础上 ,对非法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等提出了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6.
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先判断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且这一国家规定是指明确此种行为可构成犯罪并需要承担相应刑罚后果的禁止性规定。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仅将发放高利贷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发放高利贷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之“违反国家规定”的前提要件。此外,如果将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将导致其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在法定刑设置上不相协调。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理解和认定其中的“重大损失”则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议。“重大损失”范围应以直接损失为限;“重大损失”的判断时限应以公安部门立案时造成的损失为最终的损失认定时限;骗取贷款罪的“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50-100万元以上损失,“特别重大损失”标准可设定为300-5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实施的,以上述数额的2至4倍掌握。  相似文献   

18.
2000年10月11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胶州市城市信用社主任高佩义受贿及挪用公款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高佩义自1995年9月到1997年4月担任胶州市信用社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四次向青岛某公司闫某、青岛某集团许某等人索要人民币共计542.4万元,供个人挥霍;此外还非法挪用公款9000万元人民币,违法发放贷款2.52亿元人民币。犯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这位曾传奇般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的经济学奇才,究竟是怎样由高级知识分子蜕变成“巨贪”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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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问题与解决途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五)对现行刑法作了两点重要修改:一是增加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和“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三个新类型的犯罪及刑事责任条款;二是添加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内容,即“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也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应处理好:单一骗领信用卡行为、骗领信用卡后又使用骗领信用卡行为、接受了他人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等的定性与适用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的《非法集资解释》在非法集资的罪名确定和行为界定两方面存在不合理之处。将非法集资行为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制,模糊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区别,对集资人更多地提出主体要求而非行为要求,不利于民间金融的发展,应当增加"非法直接融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起分别规制目的不同的集资行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特征"社会性"仅用"不特定对象"来界定,使非法集资者有机可趁,会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应当从投资者的投资经验、获取信息的能力及资金规模三方面界定"社会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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