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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公诉制度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34-36
未决羁押与对已决罪犯的行刑性质完全不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羁押措施的适用具有普遍性。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尽量减少羁押,扩大保释的适用,实行"不捕直诉",并增加规定其它具有特殊预防作用的处遇措施。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改革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是新时期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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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高羁押的情况一直没有真正得到解决,是我国刑事追诉中特有现象和突出的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于改变目前未决羁押的现状有积极作用,也体现了对逮捕执行情况和未决羁押的监督。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刚刚起步,从启动的主体来看,检察院、被羁押人员、被羁押人员的律师与近亲属都可以提出申请来启动,审查主体应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行使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可采取书面审查并听取各方意见及对被羁押人进行询问(讯问)的方式展开,同时丰富羁押替代性措施,并借鉴美国羁押审查标准、方式和内容,为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韩宝庆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110-112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因观念、立法和司法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目前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比例较低。从法律、政治、经济等视角考察,有必要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为此,应当转变观念、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正确看待刑事强制措施的功能;应当改革取保候审制度,将取保候审作为最常用的刑事强制措施;应当实行捕押分离模式,严格规范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 相似文献
4.
刘家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3):49-51
在我国未决羁押作为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完全依附拘留、逮捕程序,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司法控制系统,导致了超期羁押的出现。本文立足我国未决羁押现状,借鉴西方国家未决羁押制度先进经验,从转变司法理念入手,确立分权原则,实现未决羁押申请权与决定权分离,建构未决羁押司法审查机制.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两年的试点期内,刑事速裁程序在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经过实践的检验,速裁程序在宏观的制度建构上较为粗放,在微观的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阻碍。其中羁押问题较为突出,成为这一制度发展的瓶颈。从速裁程序的运行状况来看,羁押问题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对速裁程序产生了影响。羁押问题难以解决的深层次原因分别是司法理念问题、程序建构粗放以及程序简化不足。鉴于此,速裁程序需要转变司法理念、控制羁押适用、构建审前联动机制、完善非羁押性替代措施以及改革考核体系,从而构建速裁程序的羁押新格局。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也随之产生了变化,为适应刑事司法新需求,刑事诉讼模式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是顺应这一变革的制度创新,它不仅有助于推进公平正义和刑事司法效力的统一,还能够促进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有利于降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所承担的改造成本,也有利于减少羁押场所内的交叉感染等负面影响,节省羁押资源,同时亦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对羁押措施的认识和接受度。但目前公安机关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仍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标准不明确、监管难、相应权利救济制度的缺位的现状及困境,要破解羁押比居高不下、羁押负面效应积聚,亟需广大执法办案民警转变办案理念,坚守谦抑的立场,需要有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完善监管体系,提高诉讼风险防控能力,设计完善的权利救济措施,共同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 相似文献
7.
刑事司法实践中"一捕到底"、"久押不决"、"不当羁押"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背离了羁押的初衷,侵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对现行羁押措施进行重新审视之余,确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承继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原则,填补了我国在羁押救济规则方面的立法空白,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当羁押的发生,也有力地保障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新刑诉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制约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际操作,使其成为毫无强制力和生命力的"摆设"。因此,无论是从被羁押人权利保障的角度,还是从公安司法机关权力相互制约的角度,都需要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严密的设计,以增强该机制的司法适用功效。 相似文献
8.
被称为"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旨在限制公权对私权的肆意行使,包括适当性、必要性与相称性三项子原则,其分别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以及"宽严有别、宽严适时"相契合。我国刑事未决羁押制度存在性质错位化、范围模糊化、措施常态化、期限长期化、羁押场所非中立化以及权利救济虚置化等违背比例原则的问题。新刑诉法第93条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之理性实施,须在遵循比例原则下,从转变诉讼理念、细化立法内容、健全配套制度以及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等诸多方面做出努力。 相似文献
9.
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保障人权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最高价值目标.其中规定的对审前羁押的限制措施即为了使该项权利能得实现的保障之一。致力于该目标的实现,各国在其刑事诉讼中妁作出了与之相符的合理设置。针对目前我国存在于刑事司法领域的超期羁押及刑讯逼供等顽症、设计出合理可行的羁押替代性措施。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保释制度,作为一项完备的制度对于限制审前羁押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和优越性.认真研究好这一项制度并因地制宜地借鉴适用,将有助于我国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背景下解决好以上难题。 相似文献
10.
由于建立于西方各国法治实践基础上的关于未决羁押的现有理论难以解释我国未决羁押的现实,本文重新考察了未决羁押的性质和分类,认为未决羁押包括强制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并留住他使其不能脱逃的行为及由此导致的被押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事实。未决羁押是刑事诉讼中迫不得已的“恶”,其正当性基础在于人身自由权的有限性及个人的社会责任理论。根据不同标准未决羁押可作多种分类,如从未决羁押功能的角度,可分为程序保障性羁押、证据保全性羁押、再犯预防性羁押和确保刑罚执行的羁押。 相似文献
11.
审前羁押与刑事强制措施的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审前羁押,是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严厉、最常用的一种强制方法。审前羁押的设计是否科学,适用是否公正,不仅直接影响着整个强制措施体系的贯彻落实,而且关系到每个被追诉者,甚至每个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因此,要构建一套科学、合理,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强制措施体系,就必须对审前羁押在我国强制措施中的定位和适用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使羁押能够立法到位, 司法可行。 相似文献
12.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着羁押适用率高、超期羁押现象普遍、逮捕未与羁押实行分离、看守所未能充分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等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的规定欠缺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立法机关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未决羁押期限,实行捕押分离制度,进行看守所体制改革,使未决羁押制度既能保障司法办案,又能保障被羁押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13.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目的在于构建良好的司法生态,适应当前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构变化,落实人权保障、审慎用权的要求,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重要抓手,可以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监督、救济,有利于及时恢复被羁押人正常的权利状态,保证审查程序的公正性。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监督与救济机制的构建需要从审查程序的内容、标准、责任、构造等方面着手,精准把握、统一适用审查羁押措施的条件,以社会危险性为标准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可量化审查,转变既往的错误办案观念,构建正确羁押观。 相似文献
14.
中日刑事羁押制度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羁押是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身自由,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同时羁押也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保障人身自由权是保障一切人权的基础,应当借鉴日本羁押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羁押法律制度:设立羁押司法审查制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缩短羁押的期限,建立我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5.
谭雨凝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6):103-107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的期间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办案机关利用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变相延长审前羁押期限的现象,极大地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较国外审前羁押期间的有关制度,我国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既有可取之处,也有不足的地方,应从立法和监督救济两个方面完善审前羁押期间制度,以改善审前超期羁押的状况,贯彻及时审判原则,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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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彦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9,32(2):128-136
反恐预防性羁押作为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在当代"以防为主,先发制敌"的反恐原则下显得尤为重要。9·11事件后,美国和德国对该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美国"反恐战争"模式使反恐预防性羁押意图突破宪政框架,但受到司法权的挑战,其反恐效果也差强人意。德国"法律策略"模式坚持在法律内部对该制度进行调整,构建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释义,反恐效果较为显著。中国的反恐预防性羁押适用路径从三个层面展开:宪法确定了紧急状态下其适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律的正当程序对其形成有效的控权机制;单行法对其适用条件做出实质性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反恐预防性羁押的适用路径即不同于美国也区别于德国,具有其自身优势与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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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99%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处于被持续羁押的状态.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缓解这一状况,并缓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3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被羁押.而60%左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被羁押.司法机关应根据“三段四审”的规定,遵循利益权衡原则、比例原则、参与和尊重原则及优先适用原则,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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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适用对象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的被羁押者。审查程序的启动可以是检察机关依据职权审查,也可以是依据被羁押者或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其委托的辩护律师申请而进行审查。间隔性审查的期限以60日为宜。审查的方式是对席制和书面调查制,根据不同的方式采取不同的程序。检察审查后作出的无羁押必要的决定应该具有程序效力,但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该决定的程序执行效力。这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虚置的现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