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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权独立行使的五个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华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4-8,20
2016年底,国家拉开监察体制改革序幕,整合反腐资源,设置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监察权,旨在建立一个独立、权威、集中的国家监察体系。对于监察权独立行使问题的研究,应以监察委员会法律性质与职能为视角,框定监察权的概念,从法律、人力、组织、权能、制衡五个角度进行分析,进而保障监察权独立性,做到监察权行使有位、有人、有效、有力、有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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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本文梳理了一些西方国家在国家监察制度建设领域的有效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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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依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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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2016年12月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到2017年11月在全国的推开,再到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明确"监察委员会"为同级的国家机构之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最终得到了宪法确认。一、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异同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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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管辖制度,迫切需要规范解读、完善,将之改造成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刑事管辖的法律规范。监察刑事管辖的案件必须具备主体为公职人员、行为为职务犯罪两个方面的要素,以分案管辖为原则,体现权威高效的特点。刑事诉讼法修改保留了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首创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共同管辖制度,应当建立相应衔接制度。监察刑事管辖应当规定并案管辖制度,明确监察机关拥有单向并案权与强制并案权,但应当规范并案管辖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审批程序。监察委员会与其他机关的分案管辖中,一般采取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规则。主从配合中也应当完善程序衔接,明确不能同时采取留置措施和强制措施,适当打破调查范围的界限,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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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这一全新机构,将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该消息经新华社发布后,赓即在舆论场成为焦点。为何由人大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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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作为中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试点地区,北京、山西、浙江陆续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而今,时间已过去一年多,试点省市在监察体制改革上先走一步,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末,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中央圈定北京、浙江、山西3省市试点设立监察委员会,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正逐步成型。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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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与思考》2017,(2)
中共中央决定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其目标是通过建立监察委员会体制,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从而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政治上加强了党对国家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制度上构建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系,在理论上开创了国家政体结构的新模式,体现了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为了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既要做好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有机衔接、相互制衡,还要科学构建(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内部的"纪法衔接"程序机制:实行执纪与执法的事务分工,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平滑的事务衔接程序,应当优先选择"纪法衔接"的"并行衔接"模式而非"先后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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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成立即是开局,开局就要打响。待到国家监察委员会产生,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大网即将织就。2月25日,随着广西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完成组建。党的十九大作出将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的重大决策部署后,短短3个多月时间,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就全部组建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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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3):21-24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强,但鉴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反腐仍旧停留在"个案震慑"阶段。十九大报告表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的出台示为惩治腐败的分散权利模式转变为集中高效权威模式的重要表意。《监察法》已然涵盖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的问题,但实践中如何实现监察委留置措施与其他司法机关有效衔接、如何尽快化解机构与人员转隶难题、如何有效避免监察委员会出现权力滥用现象,仍是今后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点与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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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机关和监察机关合为纪检监察机关,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合为纪检监察权。诸如留置为何能取代"两规"措施、监察委员会为何不向人大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为何是政治机关等制度设计,皆可从合署办公的体制中寻得合理的解释方案。合署办公体制对权力属性的形塑作用,使纪检监察权承载了纪律检查权和国家监察权的二元属性,且纪律检查权属性对国家监察权属性有明显的吸纳倾向。因此,虽然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监察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国家机构体系,继而实现了纪检监察权的国家法律治理,但由于纪律检查权属于执政党权力之范畴,是故还有必要将党内法规引入权力治理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权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共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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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7,(1)
<正>(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一、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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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根据党中央的统筹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并于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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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8,(2)
正(2018年3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一、任命刘金国、杨晓超、李书磊、徐令义、肖培、陈小江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二、任命王鸿津、白少康、邹加怡(女)、张春生、陈超英、侯凯、姜信治、凌激、崔鹏、卢希(女)为国家监察委员会委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