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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随着部门立法的增多,“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也备受世人关注。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方式的不尽完善。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溶入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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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25日,《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诞生。这是全国首个由律师事务所起草的地方法规,开创了我国委托律师立法之先河。这种立法模式。一方面,有利于遏制立法中的部门利益。拓宽法规起草途径,提高公民参与度;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参政打开了一扇大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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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者中立是确保立法公正的良方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导刊》2007,(6):34-35
部门立法之不足,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通病。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正在努力探索民主化、科学化立法的新途径。主要措施有: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坚持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等等。这就是为了切实防止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无疑也是在民主立法工作中的探索性措施,是否可行当然尚需实践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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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宽立法渠道,建立法规案起草回避制度受部门利益影响较大是当前地方性法规的一个突出问题,它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直接的现实原因。现在地方性法规大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来起草,这种过于单一的立法渠道为部门利益在法规中过多反映提供了直接的条件。解决这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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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并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也不主导立法进程。根据立法回避制度。有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立法回避: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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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立法程序规则修正案新增规定:“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均可以直接或者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起草法规草案,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起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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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7,(4)
《省政府1997年度立法计划》业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各起草单位要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全面体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力求适应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和依法治省的要求,按照立法程序和原则,组织专门力量,如期完成起草任务.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参与、配合立法计划项目的起草工作.对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关于今年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河南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实施安排意见》(豫人常(199731号)已印发给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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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重庆市在全国率先试行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并规定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也不主导立法进程。根据立法回避制度,有3种类型的立法项目应当实施立法回避: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原则上部门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单一部门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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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对此,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有规定。立法过程程序性很强,法律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起草(下称法律起草)、草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公布等五个必需环节。一个立法课题的完成应该包括这五个环节。后四个环节都只能是立法机关的行为。第一个环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和立法惯例,起草法律草案,主要由法律议案的提案人或提案人所属部门或工作机关来完成。而由社会人或组织、团体起草的法律草案很少。因此,“立法课题向社会‘发包’”的提法,笔者认为不准确。根据目前有些地方的所谓“立法课题发包”的做法看,实际上只包括了立法全过程中的“法律起草”这一个环节。所以,可以称为立法课题起草招标(发包)或干脆就叫法律起草招标(发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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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开门立法取代部门立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地方性法规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起草,立法机关负责审议.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立法模式有其合理性,因为行政部门在相关领域有着丰富的管理经验,对问题的把握较为清楚,能够对法规、政策的制定提供很好的参考意见.但是,这种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法规的模式带有不可避免的弊病,即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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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各地围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如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和论证会、聘请立法顾问、公布法规草案、公开征集立法建议、举行立法听证会、对立法工作者进行业务培训、在法规案起草阶段提前介入、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使地方性法规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从正在执行的地方性法规看,部门利益、地方保护色彩还比较浓厚,部门职能还存在交叉、重复的现象。究其原因,这与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主体有着很大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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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重庆市实行了政府立法回避制度。根据这个制度。与某项立法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参与法规的起草、审查和评审,而由立法部门以委托、招标等方式委托给无利害关系的部门、组织、单位或者专家、学者,或由市政府法制办直接起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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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我们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部门利益法制化。许多法律草案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夹带着部门利益和偏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的质量。“部门利益法制化”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起草问题,与立法水平、行政管理都有很大关系,特别是要受到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的制约和影响,法治实践有一个不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不断进步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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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使之纳入制度化的轨道,是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由于受我国立法界研究立法技术概念和立法技术所包含的内容的两种不同意见的影响,对地方性法规的起草是否需要统一的规范,确有一些值得商榷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没有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者的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都可以起草。起草者可以是法律规定享有提出地方立法议案权的机关或人员;也可以是不享有提出议案权的机关、个人或其他组织,但后者必须是受享有提出议案权的机关或人员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