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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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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组织。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即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与否,对保险人能否取得保险赔偿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相似文献   

2.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3.
唐英 《前沿》2011,(14):10-13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现代保险以定型化契约运作,对消费者投保人产生资讯不对称之情况日益严重。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地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应要求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保险人说明义务为契约附随义务,存在于契约订立前及存续期间。保险人应就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风险等与金融消费者权益相关之重要内容向投保人作出说明,方式以书面说明为主,口头说明为辅。保险人之说明行为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正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早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纠纷大量增加对保险法适用提出更高的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均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保险行业是一种风险行业,而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本质为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事实上都不能预定,因此保险合同理论上为射幸合同。保险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愿意承  相似文献   

6.
<正> 保险是市场潜力巨大的行业,保险业务的拓宽是保险公司自身难以完成的,保险经纪人也随之产生和发展壮大。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的界定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  相似文献   

7.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保险业早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纠纷大量增加对保险法适用提出更高的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均是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定义务,更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保险行业是一种风险行业,而保险合同的法律属性本质为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发生的时间及损失的大小事实上都不能预定,因此保险合同理论上为射幸合同.保险风险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并关联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合同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9.
吕筠 《求索》2007,(4):112-114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必须系统运用要约和承诺理论详加分析。在代理人模式下,一般投保人签署投保书是为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打印保单是为承诺。在特殊销售模式下,存在投保人签署保证核保产品的投保书即构成承诺,从而保险合同成立的可能性。投保人是否交纳了保险费,不影响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  相似文献   

10.
传统观点认为,对于宽限期期满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仍未能缴纳保费,到底是合同效力中止,还是依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本文分析了宽限期期满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发展的两种可能性和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三种情形及这两种可能性对被保险人的影响,并进一步阐明了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传统观点存在瑕疵,法律虽然规定此类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两种可能性,但到底发生哪种可能性,保险人并没有自由选择权,而应由合同本身来决定。  相似文献   

11.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地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2.
投保人购买保险,是为了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份保障;而保险人销售保险契约,将给予投保人一份承诺。当被保险人出现身故、伤残、疾病,即俗称的出险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经调查核实给付保险金。这一保险人兑现承诺、投保人实现保障的过程,在人身保险中称之为理赔。那么,当被保险人出险时,保险受益人该怎么办呢?  相似文献   

13.
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负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有着重大影响。我国现行《保险法》对此尽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并不完善。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依据为"最大诚信说",应将被保险人纳入告知义务主体,对告知的内容应实行书面的询问回答主义。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实际情况是保险人不说明或说明流于形式化。而投保人告知义务相比无论是在学术研究领域还是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一直未被予以应有的重视。强调保险人说明义务,对维护处于缔约弱势的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有着重要作用。本文拟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内涵、理论基础,浅谈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机动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风险会发生变化,如改变其使用性质等。当机动车面临的风险增加时,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新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明文规定。结合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投保人仍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未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免除赔付责任;保险人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对投保人进行追偿;在投保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16.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看似公允,实则不然:一是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二是显示出投保人是博弈的失败者,三是增加保险费的依据难以确定,四是车辆风险的特殊性,五是使保险人得以乘人之危。  相似文献   

18.
市场经济中的“道德风险”原是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一个概念。在保险合同的签署中,一方面由于投保人可能有谎报风险的动机,从而使保险公司难以针对不同投保人的实际风险来收取不同的费用,即难以确定其边际费用,而只能根据平均风险收费,结果使许多投保人有机可乘。另...  相似文献   

1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越来越多地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然而普通人对保险的认识还远远不够,这导致了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先天不平等,相关知识的缺乏既不利于投保人在保险人违约或违法时保护自身利益,也极易因自身过错、疏忽导致保险无效,求偿无门。如何维护自身利益,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话题。  相似文献   

20.
王雪丹 《前沿》2010,(4):118-120
新《保险法》第43条关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通过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赔付相比较,并具体分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几种情况,主张不应该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否则将与人寿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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