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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确立以来,对该罪犯罪构成的要件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上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若干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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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我们的课题立项申请,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研究》这一课题交给我们。由辽宁省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辽宁大学的教授和检察院的同志组成了课题组,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已有判决结果的16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早期的1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同类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力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有一个科学的总结,力求对反腐败的法制建设能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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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了我们的课题立项申请,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研究》这一课题交给我们。由辽宁省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员、辽宁大学的教授和检察院的同志组成了课题组,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对2003年至2007年五年间,已有判决结果的16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早期的10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对不同类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力求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二十年来的司法实践有一个科学的总结,力求对反腐败的法制建设能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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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应不局限于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主观方面可采用推 定故意说,其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其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明 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行为人被责令说明但拒不说明或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司法机关无 法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目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过轻,应予提高,以真正体现罪 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厉惩治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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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从三个典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例入手 ,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历程 ,以及我国的立法发展和依法定刑审判实践中所遭遇的尴尬。最后 ,吸取借鉴了实践中的教训和各国的立法经验 ,探讨了在机制和立法上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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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贪污受贿案中越来越多出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008年迎来了变动一刻。8月25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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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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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力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26-27
近年来,随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案件的大幅度增加,社会各界对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呼声很高。2009年初,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步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虽然对本罪进行了一些修改,也加重了刑罚处罚,但是笔者认为仍不够科学、严谨,不能很好地适应反腐败工作需要。本文试就一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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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1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997年 3月 1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八章 ,即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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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绝大多数贪官都养着一个或一串情人,几乎每名贪官的判决书上,都会有一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统计表明,有情人、玩女人的贪官达95%。而被查出的贪官中,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有过之而无不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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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是为更好地惩治腐败。但在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当前反腐败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暴露出了其立法上的疏漏以及它与贪污贿赂罪其他各罪之间的不协调,并因此严重妨碍了本罪反腐功能的实现。本文拟在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过程中提出完善本罪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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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29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因犯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王怀忠之罪,与其他贪官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共性无非是受贿、索贿数额巨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等。至于其个性,可引用阜阳市干部对办案人员说的一句话:“王怀忠的问题不仅是他本人经济犯罪的问题,更严重的是他给阜阳带来的灾难是全方位的。”给阜阳造成了“全方位的灾难”,就是王怀忠犯罪的个性。无论是从消极影响之深还是之广来看,“全方位灾难”都远甚于个人经济犯罪,因此,对王怀忠犯罪之反思,不应忽略其个性特征。而反思的起点,无疑应建立在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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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弥补了我国反贪立法的漏洞,是“从严治吏”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但是,综观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该罪名已成为一些贪官们的“避风港”、“保护伞”。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修改建议:首先,刑法中“可以责令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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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三湘第一贪"的湖南省娄底市原副市长赵更效特大职务犯罪案,创下了湖南省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两个纪录。一个是其个人受贿金额之巨创湖南受贿案之最,另一个是个案庭审时间之长创湖南受贿案之最。这起案件,检察机关对他起诉的罪名有四项: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审判机关审理此案则花了7天时间。然而,赵更效案给我们更多思考的则是,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有机会这样肆无忌惮地滥用职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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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0日,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海南省国资委副主任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开庭作出一审判决:刘连琏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赃款予以追缴,赃物予以没收。刘连琏——这颗曾在海南政坛上、企业界耀眼的“新星”是如何陨落的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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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百色市中级法院对百色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邓忠华、陆碧英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3年和10年,分别剥夺政治权利3年和2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