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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接处警与矛盾纠纷社会化调处对接机制,是将党政、综治、镇村、公安等多个部门在矛盾纠纷调解中的职责及调解程序、考核要求以制度形式进行有机结合和规范。它推动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公安机关为主承担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转变,达到了既及时有效调处矛盾纠纷、维护区域平安,又较好解放基层警力的预期效果。在推行110接处警与矛盾纠纷社会化调处对接机制过程中,必须树立和谐为民的理念。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必须积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最大可能地增强工作合力;必须在关键环节上出实招,确保对接机制规范运作;必须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必须准确定位调解队伍作用。提高调解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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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睢宁县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构建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突破口,建立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诉前分流、诉前调解工作机制,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在前端一站式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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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春天,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吉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调研时强调,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把党员、干部下访和群众上访结合起来,把群众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规范起来,让老百姓遇到问题能有地方"找个说法",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安吉县的做法值得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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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完成管理手段和方式上的创新,调动其它部门和机制潜力,运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此,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信访等机制在解决纠纷中的功能,把公安机关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与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调解机制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并实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的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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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安基层,多数派出所矛盾纠纷的报警数量约占报警总量的30%。若公安机关能快速、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不仅能节约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还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对社会和谐稳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公安行政调解工作十分重要。在实务工作中,因公安机关具有快速、权威、高效等诸多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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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阳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基层派出所必须牢牢把握的工作重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事关社会和谐和政治稳定,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政府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公安机关密切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载体.如何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目前基层派出所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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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富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43-45
2003年4月,江苏南通市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其中就涉及到了"公调对接"这项工作。随后"公调对接"工作如火如荼地从"点"的试行延伸到"面"的推广。"公调对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基层公安机关因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牵涉警力、制约公安主业开展的难题,也为江苏省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探索出一条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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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调解矛盾纠纷,一直是基层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派出所承担的一项日常工作。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公安部没有就公安行政调解工作明确规范的前提下各显神通,在调解机制上努力创新。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其种类较多,个别地区甚至将公安行政调解工作过分边缘化,背离了公安机关法定的主要职责。笔者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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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53-157
轻微刑事案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适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对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改善基层警力不足的局面,节约司法资源。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公调对接"工作机制,符合多方面的要求,在我国基层公安机关办案的过程中,有一定的发展空间,但也存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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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践证明,强化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可以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平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新的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做出新的贡献,亟待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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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公安群众工作是基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完成自身的历史任务。为维护和实现群众的利益而进行的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在动态化信息化的历史背景下,基层公安群众工作的外部环境日趋复杂、对象构成复杂、主体发生明显变化,需要妥善处理备类矛盾纠纷、正确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为普通民众提供公共治安服务。亟待健全完善基层公安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和创新基层公安群众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完善基层公安群众工作绩效评价、努力提升基层公安民警与群众的沟通能力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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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依其治安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纠纷赔偿调解等法律赋予的职能优势,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扮演着既主动而又积极的主导参与角色,并以职责主导和平台主导与使命参与的表现形式,在社区矛盾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中引入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多位一体、多调联动机制,同时,积极主动参与各种矛盾纠纷的预防、预警、调处、化解,自始至终掌控着矛盾纠纷从发生到发展再到平息的演进过程。完善公安机关在多元化解中的主导参与作用,必须正确处理好为政府"补位"与公安机关高点"站位"的关系,扮演好为政府"分忧"、为社会"解难"的维护稳定角色,履行好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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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调解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将公安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紧密衔接,紧紧依靠基层党政组织、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推进社会和谐、警民和谐和警营和谐;但目前在构建的过程中仍存在认识滞后、能力滞后和机制滞后等方面的缺陷,还需要各级公安机关从创新调解理念、调解模式、调解方法和调解机制等方面入手,加大推进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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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4):43-50
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关系着社会的安全与发展,公安派出所是承担治安调解、民事调解职能的重要主体。成渝地区基层突出矛盾纠纷呈现特殊性,为了给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针对当前成渝市域社会治理联动机制急需建立、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待健全、城乡典型矛盾纠纷辩证应对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应加快构建成渝市域调解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城乡典型矛盾纠纷辩证应对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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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机制创新,是实现维护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活力有机统一的重要路径。实践中,形成了行政机关主导模式、法院主导模式和检察机关主导模式三种主要类型。三类实践模式存在着矛盾纠纷化解过度追求非诉讼化、矛盾纠纷调处协同联动不畅、矛盾纠纷预防系统性阙如等失范风险,以致难以实现修复利益关系、融合治理力量、塑造法治思维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治理功能。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优化矛盾纠纷分流化解机制、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调处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持续提升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风险的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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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事关党的执政根基、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固有职责. 如何把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社会持续稳定, 是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 也是落实依法治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性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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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超前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是新形势下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要突出抓排查,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动态变化的第一手资料;突出打基础,在第一现场构筑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突出治根本,在第一环节治理滋生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源头;突出执行力,更加主动地落实预防和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