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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现行的答辩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如有违诉讼公正原则,降低庭审效率,不利于现行民事证据规则的推行。国外的答辩失权制度体现的价值是,有利于落实诉讼平等原则,提高诉讼效益等。因此,应当借鉴英美的以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的立法模式,构建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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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程序自洽的机制、法理基础、现实基础和价值基础分析了民事诉讼失权的正当性。程序安定、诚实信用和诉讼权利负担性构成了民事诉讼失权的基本法理,克服诉讼迟延是民事诉讼失权的现实基础,接近正义是民事诉讼失权的价值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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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据失权制度是从 2 0 0 2年 4月 1日起 ,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新建立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是指对于当事人逾期提出的证据 ,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 ,即产生失权的后果。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证据失权制度的涵义及其必要性的论述 ;第二部分回顾了证据失权制度的历史渊源 ;第三部分对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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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108-111
出于程序公正、诉讼效益价值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完善的考虑,《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但学界就证据失权是否正义、该制度是否切合我国的司法现状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域外立法对证据失权进行了严格限制。我国也应在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以及准备程序方面进行再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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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卫忠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5):104-110
拒绝证言权是指证人在司法机关要求其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定的事由而得以拒绝的权利。各国刑事诉讼中多有此项证人权利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拒绝证言权的对象和范围相对英美法系国家宽泛。立法者承认证人有拒绝证言的权利 ,是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间价值权衡的结果 ,在逻辑上和学理上是沉默权延伸的必然结果。因此 ,拒绝证言权不仅仅是证据法上的一项抗辩权 ,更应属于基本的人权范畴。拒绝作证权在我国有实行的必要 ,应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 ,包括拒绝自陷其罪权、亲属之间拒绝证言权和职业、公务上的拒绝证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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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规则的详细化和周密化乃是当今任何一国均不能忽视的制度问题。应对体现该原则精神的相关具体规则的体系化构建进行研究和探索:一是确立真实义务,从而强化对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自由心证的约束;二是设置强制答辩制度,要求被告原则上未在准备程序中答辩则在后续审理程序中不得再行答辩;三是改进证据失权制度,对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实施该行为所欲获得的诉讼上的利益予以消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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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2):8-11,22
为了限制当事人滥用调解自愿原则,保护社会资源,保障调解员的健康权,建议通过调解立法将调解终结权制度化,规范化。行使调解终结权应具足以下构成要件:具备调解员可以行使调解终结权的法定情形;调解员本身应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或者该调解组织具备相关的人力资源;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在案件受理后,调解协议达成之前;调解员应书面知会当事人调解即将终止的事实、主要理由及当事人的主要权利等。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保密义务等各项附随义务,遵守相关的职业伦理。如有必要,调解员行使调解终结权时应依法履行评估义务或协助当事人评估调解终结后的纠纷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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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体制转型期,法律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也比较突出。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对于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落实举证期限,保障诉讼程序的合理运转有积极意义,同时证据失权制度运行也需要建立相关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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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法规出罪权属于人民法院在定罪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它体现着实质理性、谦抑主义和人权保障的精神,同时没有违背罪刑法定,没有放纵犯罪之嫌。超法规出罪权的运用要通过法官对刑法的灵活而又合理的解释,同时它的运用要受到必要的限制。该司法权力的运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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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运而生,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顺理成章地扩张,使得公有领域不断被侵蚀。而法定许可制度恰好以其独特的方式在权利人与公众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解决网络环境下出现的海量授权以及作品传播效率低的问题,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在著作权法修改之际,检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现状,通过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之独立价值,借鉴外来的相关制度设计,以完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许可,实现法定许可的价值与著作权法的目的——利益平衡,激励创作,丰富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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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是防控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正确理解无限防卫权的立法内涵和防卫范围,充分认识人民警察的无限防卫具有法定权利与特定义务的高度统一,以及实行无限防卫不受时间、地点和警种限制的特殊性质。同时人民警察还应进行对诸如继续犯、连续犯、预备犯实行无限防卫权的特定情形的研究,并注意避免无限防卫权的滥用和防卫范围的扩大化,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在防控严重暴力犯罪中发挥用其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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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的学者又称为证人免证权、作证特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作证资格的人在法定情况下享有的拒绝向司法机关作证或者拒绝回答某些问题的权利。其具有权利性、救济性和平等性的特点。设立刑事证人拒绝作证权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础,是理性的价值衡量的结果,也是实践的迫切需要。在我国应设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配偶、近亲属拒绝作证权、职业拒绝作证权及因公务而享有的拒绝作证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