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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战时缓刑正名——对《刑法》第449条的正确解读及立法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449条名为战时缓刑,实为一种以缓刑制度为基础的立功制度,称之为“戴罪立功”更为合适。对于该条内容我们必须正确解读,其立法缺陷和漏洞应及时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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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对我国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检讨及完善建言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死刑复核制度具有限制死刑的功能,也是“慎用死刑”的程序保障。现行死刑复核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将死刑复核权全部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如此可以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死刑的适用标准,有利于对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政策。为解决处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效率问题,可在全国设立若干最高人民法院分院负责这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应当大力完善这一制度的具体规范,以保障其功能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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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岂能动摇——有关“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专题研讨会纪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必须坚持。我国刑法中的奸淫幼女犯罪无须确立严格责任。对幼女的确应该进行特殊保护 ,但并不是只有采取严格责任才是特殊保护。在强调刑法保护机能的同时 ,应同样关注其保障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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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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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明确了刑法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保护范围,确立刑法同其它部门法之间关系,对于理解危险驾驶罪有重要的意义。刑法与前提法对行为的规制,应有效地衔接起来,因此,危险驾驶行为应当是具体危险行为,而不是抽象危险行为,基于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具体危险状态"应是判断行为人醉酒驾驶在客观方面的标准,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危险"的探讨,引发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并剖析目前危险驾驶罪在实务中操作的不合理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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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09年3月,刘某在担任邵阳市农机局科教科科长时,伙同时任邵阳市农机局局长翟某秋及邵阳市农机科技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农机科技中心)主任王某以翟某秋妻舅王某喜名义承包经营市农机科技中心,代理江苏省南通富来威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富来威插秧机在邵阳地区的销售,负责将南通公司发来的插秧机向邵阳市辖各县、市、区经销商供货。插秧机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8 000元/台,经销商只按人民币9 000元/台收取农户货款,扣除经销费后,由市农机科技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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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教育主义为根本导向,但我国所参照的模板大多为以诉讼经济为导向的域外缓起诉、暂不起诉等相关制度。由于与制度模板价值导向的重大区别,虽经系列改造,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在帮教措施、考察措施、资金保障、配套制度等方面仍有许多不足,影响了该制度教育功能的发挥。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以教育主义为核心,通过帮教措施的运用、异议权的保护、强制手段的克制等办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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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3)
传统诈骗罪理论中,被害人视角与行为人视角交织重叠,不仅带来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难题,也破坏了诈骗罪归责关联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本文尝试在解构诈骗罪关系犯特征的基础上提倡诈骗罪的不法本质是交易基础信息的操纵,并对其构成要件进行中国语境下的重构:行为人在财产交易沟通过程中操纵交易基础信息——对被害人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财产交易或安排——行为人非法获利(或被害人遭受财产交易损失)。这一理论重构将被害人角度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错误认识、财产处分等删除出构成要件,能够凸显行为人信息操纵的归责链条,清晰勾勒诈骗罪的归责路线,并通过信息错误风险管辖思想替代争议颇多的被害人过错、被害人过于轻信等被害人教义学思维限制诈骗罪的可罚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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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9,(5)
基于无罪推定与保障人权原则,逮捕作为未决羁押处分,应当受到严格规制。我国三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制度进行了改革。1996年修法,修正了逮捕的证据要件;2012年修法,明确了逮捕的社会危险性要件即必要性要件,确立了准诉讼化审查程序模式,并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证研究表明,这两次修法对逮捕适用没有产生明显影响,未能有效减少逮捕适用,过度适用逮捕的问题未获解决。根本原因是,检察机关惯于先行作出"有罪认定"进而奉行"构罪即捕",不能真正履行逮捕社会危险性即必要性要件审查义务。2018年修法,仅在逮捕条件条文中增加一款社会危险性考虑因素的规定,并无实质意义。鉴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模式无法克服自身局限,遭遇改革瓶颈,建立法院统一审查逮捕模式从而实现逮捕审查司法化方为出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