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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导致价值观的多样性,价值观的多样性又导致刑法人对刑法及其适用具有千差万别的结论。然而,为了实现刑法的安定性,为了实现学术创新,刑法学界应当在不同的结论之间展开相互的争论和批评。为了使这种争论和批评体系化、持久化,为了促进学术自由和学术繁荣昌盛,我国刑法学界应当开展学派之争,从而克服当前盛行的、没有理论根基、没有基本立场的低水平争论。  相似文献   
12.
立法解释的疑问——以刑法立法解释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但是,这种立法解释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求,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不符合解释的必要性,不符合客观解释目标,也不是发现法律真实含义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3.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  相似文献   
14.
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内容提要:通说认为,凡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文认为,这种通说的理由并不成立,具有三个缺陷:一是违背了故意杀人罪重于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实与法律规定;二是违反想象竞合犯罪的处理原则;三是导致处罚的不均衡。本文主张,只要具有杀人故意并且实施了足以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管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均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这样做一是可以克服通说的缺陷;二是有利于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界限;三是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四是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五是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相似文献   
15.
关于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这一要件的认定,有以下几个值得研究的问题:第一,对不同业主共同排污的案件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同一车间的两套以上生产设备(如两个以上转鼓、电镀槽)分属两个以上业主所有,但共用一个外排口。不能证明其中一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但能证明两套生产设备的排污行为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  相似文献   
16.
格言解析 不知法律不免责的格言,常被译为不知法律不免罪、不知法律不宽恕、不知法律不赦、法律错误不被允许等.格言所表达的内容是一项原则:“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这一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的绝对责任.事实认识错误在13世纪布莱克顿的教科书中,已被承认为抗辩理由;与此相对,关于不知法律或者法律认识错误,却一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乃至不影响量刑.于是,形成了以下局面:不知法律有害,但不知事实无害.换一个角度来说,不知事实免责,但不知法律不免责.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8.
关于增设背信罪的探讨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旨在说明修改刑法典时应增设背信罪。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背信罪的概念、本质与构成要件。其次论证了增设背信罪的必要性:背信罪是传统型财产犯罪;背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增设背信罪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迫切需要;人们建议增设的许多新罪名概括起来就是背信罪;增设背信罪有利于刑法的协调与完善。第三部分针对增设背信罪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以下观点:不能因为背信罪的概念陌生而放弃增设此罪、放弃对部分财产的保护;不应担心与某些犯罪的竞合而放弃增设背信罪;刑法典固然不能过于粗疏,但也切不可过于细密。文章最后设计了背信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19.
刑法需要完善已有共识,这种共识并已成为具体的修法行动。据悉,刑法修改已进入第11稿阶段。1996年11月在四川乐山召开的全国刑法学年会的中心议题也是刑法的修改。作为法学刊物应义不容辞参与这一工作,努力反映广大刑法学者的意见,以促进修改的刑法尽早出台并尽可能完善与科学。在本期笔谈专栏,本刊约请了六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当届青年理事,就刑法修改中的若干重要问题发表意见。同时,在专论栏目中,本刊还发表两篇有关刑法修改的论文。希望这组文章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0.
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正> 古今中外,对共犯人的分类可谓五花八门,但从分类的标准上看,不外乎两种分类:一是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将共犯人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有的还加上一个组织犯。笔者称之为分工分类法。二是依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有的还加上一个胁从犯。笔者称之为作用分工法。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分类方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与胁从犯。至于对教唆犯,则依其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归入主犯、从犯与胁从犯,教唆犯不是与主犯、从犯、胁从犯相并列的一类共犯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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