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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票是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选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随着广大农村选区外出务工人数的日益增加,加之其他因素,委托投票的情况越来越多,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越来越多,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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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如何界定重大事项?这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工作中感到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界定重大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从本地的实际出发,注意把握以下三个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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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辞职程序,选举法及其法律解释只对向谁提出辞职作了规定和说明,而由谁来接受辞职则未作出规定和说明。法律解释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举实施细则可以对由谁接受辞职作出具体规定。我省制定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对此未作规定,而是在省实施代表法办法中作了规定。即,“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员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原选区选民表决,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本文认为,直选代表的辞职不宜由选民进行表决,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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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是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基层人大受客观条件的限制,除人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外,其他事项均实行举手表决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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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视察调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基本方式,但长期以来,人们往往把视察报告拘泥于书面材料,这样不仅使视察效果大打折扣,也容易造成审议结果“失真”。在信息产业高速发展、多媒体技术广泛应用的今天,视察报告也应向“可视化”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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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清涛 《新疆人大(汉文)》2007,(5)
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规定,一方面使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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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的评先问题,由于法律没有对评选主体做出专门规定,有人认为评选主体应是产生人大代表的选区或选举单位。考虑到评选工作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参考法律的有关精神,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作为评选优秀代表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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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地方人大常委会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站在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纷纷实行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进二步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了公民的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取得了较好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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