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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为避免刑罚权滥用,刑法理论应当建构集体劳资争议的基本教义:以犯罪论体系的构造判断,正当的集体劳资争议,应当属于刑法中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并从目的正当性、法益均衡性、手段正当性、主体适格性和程序合法性五大条件建构其判断标准;从刑法的限缩机能出发,通过识别和阐述可罚的违法性与集体劳资争议之违法性判断的关联,从而把不具有需罚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由上述教义出发,集体劳资争议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之间界限分明,司法实践中把集体劳资争议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予以惩治,本身即属于“莫须有”。 相似文献
92.
申敏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2)
阻却违法事由包括合法的阻却违法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违法事由的理论根基在于社会相当性;阻却违法事由的范围应是开放性的;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与罪刑法定是并行不悖的。因而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体系安排是恰当的。 相似文献
93.
94.
正近些年,安乐死问题一直是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出于对人类生命权的尊重,尽管有部分国家认可安乐死的合法化,但总体而言,多数国家对安乐死,特别是积极安乐死持审慎态度。对于消极安乐死,是否可以依据推定而非明示的承诺,认定安乐死的合法效力,则存在探讨的空间。本文结合德国联邦最高法院1994年审理的一桩安乐死案件(刑一庭1994年第357号)来探讨推定承诺与消极安乐死的相关问题。一、基本案情[1]70岁的伊斯由于心脏停搏不可逆地严重伤及了 相似文献
95.
被害人事后放弃保护其法益的承诺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可以看做是被害人对犯罪造成的侵害的客观事实的容忍。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事后的承诺并不能否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违反刑法、侵害法益的事实。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这是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96.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儒家思想在人们心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人们首先考虑到的是德治而非法治。但是,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法治观念的产生,法律在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实行法治的民主社会中,法律认知意识是思想基础,也是评价法治化程度的一个标准。对于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人们过去习惯于道德认知,但现在这种意识正悄然改变。本文将通过地沟油事件,对生理隐性伤害的认识从"道德认知"走向"法律认知"展开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97.
法律责任豁免是教育惩戒得以实施的前提.教育惩戒的违法阻却性可以从法秩序的统一性和违法阻却事由两方面来判断,认定为职务行为、权利义务行为或正当业务行为.当教育惩戒符合主体适格、目的合法、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四要件时,豁免法律责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施行后,应进一步对正当教育惩戒豁免法律责任作相应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98.
99.
《中国法学》2019,(2)
正当防卫成立要件是司法审查的指南而非限制,我国现行正当防卫立法采取适当说,司法实务往往对防卫限度采取唯结果论立场,导致不法与有责判断混淆,带来司法实务中倾向于故意犯罪或防卫过当的偏误,对此,今后需要在司法与立法层面予以改进。司法实践当坚持"必需说"的基本教义,重视正当防卫的个别化情景判断。同时,立法需要对正当防卫条款进行修正:一是基于"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法理,对防卫过当进行二分,区分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与不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前者即保留现有规定,后者则增加行为人在"高度恐惧、慌乱、愤怒"等期待不能情况下实施防卫过当的,属于责任阻却事由,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适当明确防卫过当的具体类型,明确不同法益、不同情景下的防卫限度之判断标准个别化。 相似文献
100.
《行政法学研究》2019,(4)
行政行为作出并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请救济的,即不可再行诉讼。面对诉讼困局,王建设案中的原告采取了一种迂回策略:向原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行为,对此,域外普遍有行政程序重启制度予以应对,而我国因欠缺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程序重启应否容许成为难题,以致产生迥异的司法判决。理论上,行政高效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不足以成为申请程序重启的阻却理由,行政法治原则的高阶性为申请程序重启提供了根据。规范上,即便没有明确的赋权性规范,但借助解释技术,义务性规范也存在容纳程序重启申请权的空间。另外,应摒弃将"不予答复处理"和"驳回申请决定"界定为不可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的做法,容许其可诉,但应为之设定必要的限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