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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重要目的。刑法学者虽然口头承认其重要性,但在理论研究上对预防功能始终充满警惕,认为预防具有内在扩张逻辑。因此,学界提出用法教义学体系对预防进行控制。但法教义学的控制方案无法提供清晰的标准和明确的方法,显得左支右绌。预防水平实质就是刑法的调整范围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对它的控制应当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以成本控制的形式进行。成本控制下的最优预防应当成为刑法的规范目标。成本控制理论不仅更加开放和统一,还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法教义学控制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法教义学者将体系化等同于理论统一。  相似文献   
2.
3.
社会中层出不穷的"闹大"是公共治理状况的一面"镜子",也是转型时期政策议程建构的重要路径。本文采用清晰集定性比较分析(csQCA),对2003-2019年发生的40个"闹大"案例进行比较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上级(层)政府支持是"闹大"成功的必要条件。推动"闹大"成功的充分条件组合共有八种,可具体归纳为制度框架使用模式、集体施压模式、专家引导模式和暴力强推模式等四种解释模型。公民"闹大"成功是多个条件组合的结果,在核心条件发挥基础作用的前提下,适当的辅助条件更容易触发政策议程,推动问题解决。文章为公民"闹大"的行动逻辑提供了新的因果解释机制,也为理解形形色色的"闹大"现象提供了新的理论工具。  相似文献   
4.
5.
在过去的20年中,监管改革聚焦于改善监管质量。作为智慧监管的重要工具之一,"监管影响评价"已成为国际监管决策领域的热门实践和学界关注的重要领域。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监管影响评价"的理念,给"监管影响评价"提供了组织保障,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推行"监管影响评价"。"监管影响评价"通过严格地检查一系列可选政策方案的影响和结果,给决策者提供是否和如何监管而达致公共政策目标的关键信息,试图在最大化社会福利的同时设计出最正确的政策方案。"监管影响评价"实践背后有四种理论逻辑:授权、民主治理、理性决策和象征性政治。"监管影响评价"是循证决策过程的一部分,对于推进我国监管决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借鉴发达国家"监管影响评价"的实践经验,我国公共政策制定应该在决策方案选择上坚持理性导向,将"监管影响评价"内化为政策决策流程,增强决策部门间协同决策的能力及决策人员科学决策能力。  相似文献   
6.
刘威 《东北亚论坛》2019,28(2):82-96
2018年,作为全球高技术创新方的美国,放弃传统的高技术出口管制,对处于技术创新劣势的中国实施进口限制,且对象不仅包括其对中国呈贸易逆差的信息通信技术,更有呈顺差的其他高技术。美国选择这种反常规与无差别的高技术进口限制,其直接利益诉求包括限制《中国制造2025》的实际实施、满足美国政治和利益集团需求及减少美中贸易逆差。但其本质是为了实现守成大国对新兴大国崛起的目标性限制、维护美国在全球价值链中的现有地位及实现美国利益的长远增加。因此,中国需在发展好自己的基础上,主动对受损高技术行业加大扶持、深化中欧全球治理合作、选择重点行业对美国进行目标反制、充分利用外资在华企业及所属利益集团的政治游说、预防争端扩展至金融领域及防止多边联合针对性技术制裁等,降低美国高技术进口限制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十余年来259份刑事裁判文书实证分析发现,行乞者犯罪近几年呈现平稳增长、犯罪分布分散化、常实施传统侵财及侵犯人身安全等犯罪、累犯或前科占比较小、轻刑化趋势明显等特征。犯罪场域监管力度不足,以及行乞者贫困、学历低等个人因素,成为行乞者犯罪的重要诱因。“破窗理论”中的失序行为常与犯罪相伴而生、当失序行为叠加至“上限”时易引发犯罪、通过秩序维护控制犯罪等主张,较为契合行乞者犯罪之治理需求。因此,需要通过改善场域环境,多方联动治理,倡导设立“邻里守望”项目改善行乞者犯罪的外部环境;在行乞者陷入行乞前,精准扶贫;在行乞时,强化救助;在犯罪后,辅以司法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8.
9.
10.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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