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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治国”与法制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制”可用于法律制度的简称,可以指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制度”。但这种表述是一般语义上的使用,不应成为“法制”在法律科学上的定义。“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的总和,是法律秩序结构中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辅相成或相反相离的矛盾关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法现象,而“法制”是凡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都存在,不以法律性质的良恶好坏而影响其存在。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许多思想家探讨“法治”问题。但是现在有人主张,“法治”只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才开始确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体现立法效应及目的的法律秩序的制约系统。而“法治”强调  相似文献   

2.
法律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律权威的确证和法治原则的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价值理性优先而形式理性为先导的法制变革过程。确立法律形式化目标对于中国现代法制的制度架构、现代法律运作机制的形成、现代法治原则的牢固确立以及现代法律文化的培育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法治的“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通过价值理性、价值真理的视角发现法治作为固有 价值、构成性价值的本来涵义,即以规则之治为载体,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严格实施法律 规范、程序与制度为存在形式并以公共政治的规范化为实质;二是指赋予法治以神圣性的价值基础,它 作为“道”,体现为法治捍卫公民的自由,保护共和国全体公民的人权和尊严。法治的“形”指法治的 形式性,它使法治具有生命。它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历史基础,但它的实现需具有独立人格的公民达成 共识、需要人们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构及社会的健康发展。法治的“魂”与法治的“形”二者之间关系 密切,法治的“魂”赋予法治以“形”。法治与德治在规范方式、形成方式、内容、表现形式、实施方法等多 方面均存在不同,它们各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功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各自独特的重要作用并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4.
论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费孝通先生曾指出:“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推进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发生了。”① 法制现代化理论认为,人治与法治是诸多影响法制现代化进程变项中的一对关键性变项,而是否以形式合理性的制度安排作为法律运行的原则,则构成了人治与法治的基本区别。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是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标准。现代西方著名的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5.
和谐社会是古今中外的人民孜孜不倦永恒追求的理想社会。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维度与支柱。“法治”是相对“人治”而吉,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生活方式和一系列的观念、理念及社会的运作模式、社会秩序。和谐社会指由人参与的社会中,社会内部各种要素、各种关系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有序稳定状态。为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进法治。实现和谐社会要采取较完善的法治路径有:理念当先、引领深邃思维前沿;良法之治、构筑完备法律制度;运作协调、昭展和谐社会状态。  相似文献   

6.
论“法度”     
法的重要价值在于建构秩序.但法的概念并不能反映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态势.用“法度”表达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被遵守、执行和适用的状况,符合“法度”一词的古今通义.如此,社会秩序依据其与法律的关联程度,可分为有法度、异法度、无法度、反法度等四种状态.社会只有首先建立起法度,才有可能实现法治.  相似文献   

7.
法律原则是指对立法、司法、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其特点在于“它不预设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它是指导和协调着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与其他法律的结构成分只负载法律的一两项价值不同,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法律的所有价值的负载者。  相似文献   

8.
《法学》1991,(7)
“法律制度”与“法治”是法学中最常见的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术语。如何科学地理解这两个术语所反映的意义并正确地使用它们,对法学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制”在我国古已有之。我国的法学著作和文献对“法律制度”的意义有几种不同的解释:第一,专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是具体的、小的  相似文献   

9.
一、对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理解 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作为现实目标的法律文书秩序价值,体现了人们对规范有序的法律文书的现实需要。法律文书承担着将抽象、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具体、生动的案件中的重要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价值最终要通过法律文书来实现。具体的法律文书往往体现出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符合人们当时所追求的社会生活秩序,也是法的价值的现实目标得以实现的典型标志。其二,作为理想追求的法律文书秩序价值.体现为人们关于法律文书秩序正当性的永恒追求。把法律文书秩序只做静态理解的观点是片面的。随着人们对社会和自身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必然要追求一种更能满足自身需求的新的法律文书秩序。  相似文献   

10.
从法制到法治郭道晖(中国法学会教授\忡国法学》原总编):党的十五大把“依在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标忑着中“人治”到“法治’吁D克服“以党治国”的弊病到实行“以《治国’怕)历史性转变。它明确了人民(包括作为领导力量的共本党)是法的最高主体,这既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可防止“免权高于一切”的错误。魏宏/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博士):v/乃I法制并不具有社会生活价值的天然界分。法制,作为法律制l尝,是口家制定和认可的人们行为规范的结构和运作体系,而法治指依法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  相似文献   

11.
“执法必严”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人民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执法必严”是要求我们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执法离开“严”字,就不能充分实现执法的意义,就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作用。但有些同志看来,这个“严”字只是一个原则的要求,没有一个具体的客观尺度,因而在审判工作中对执法要求不  相似文献   

12.
一、“执行难”产生的原因 (一)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公民不遵守国家法律,不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产生“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法律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守法。法的遵守是体现法律的本质,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贯彻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遵守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作为现代民主宪政社会不可或缺的生活形态,法治的意义及其核心价值,不论在具体法律实践或抽象理论阐述上,却依然存在着极大争议。"大法官会议"以人性尊严为本的法治观点,毋宁是一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的法治观点。无论是形式合法性或民主程序的法治要件,均无法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上,保证执政者或立法者不会借助法治的形式要件,来追求满足其政治野心或个人私欲的不正当目的。法治理想的追求,应当着重法律实质内容的道德论证质量。就人性尊严的内涵来说,德沃金提出的两项人性尊严原则,内在价值原则与个人责任原则,确实是值得我们反思借镜的理论资源;特别是,他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诠释,亦即人具有由自然与人类共同创造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客观价值,适足以填补大法官人性尊严观的论述盲点。  相似文献   

14.
农民的“法律排斥”与“社会排斥”既相关联,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法律排斥”具有法制根本性、权利本质性和过程系统性等特征。从宪法权利体系而言,农民的“法律排斥”突出表现在:农民的选举权不对等、土地财产权不明确、结社权悬空、物质帮助权缺乏等。解决农民的“法律排斥”问题是一项法治系统工程,需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多个方面予以完善。具体包括修改宪法和与完善专门立法,依法行政与实施普惠政策,确立司法保障与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5.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对中国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它有助于中国的法治建设确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即中国的法制建构应当以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为价值基础,以先进文化为价值内涵,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价值依归,惟其如此,法制建设才能真正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6.
客观评判浙江法律服务业所取得的成就,厘清法律服务业与“法治浙江”之间的关系,对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业在建设“法治浙江”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浙江”战略的目标是由各种因素组成的综合体,其中必须包括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健全完善、运作规范的法律服务体系。同时,建设“法治浙江”又是一个为实现“法治浙江”战略目标而实施的法治建设工程。其目标的实现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各行各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过程,这其中就少不了法律服务行业为之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保障。  相似文献   

17.
法律的不确定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合法性的丧失和法治理想破灭。法律体系必然包括不确定的法律。法律不确定性与法律的客观性是相容的。主流法律理论并不必然坚持法律的确定性立场,但是必然坚持法律的客观性立场。法治理念的经典阐述者富勒、拉兹和菲尼斯都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他们都没有把法律的确定性列为法治的要件。法律的不确定性意味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创制新的法律。只要不确定的司法判决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可预测性,即使法律是不确定的,法治理想的实现也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8.
一、“执行难”产生的原因 (一)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部分公民不遵守国家法律,不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产生“执行难”的根本原因。 法律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全体公民必须依法办事、严格守法。法的遵守是体现法律的本质,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的权威,贯彻法制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遵守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造成“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是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工作人员和部分公民,不认真遵守国家法律和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儿戏,他…  相似文献   

19.
鲍禄 《政法论丛》2014,(1):30-37
按照时间顺序和发展内容,可以对现代法制进行三个阶段的划分,分别用“法律1.0时代…法律2.0时代”和“法律3.0时代”来标识。当代世界,以各国的国家法、国与国的国际法和区域一体化的超国家法为三种法律形态,已经步入“法律3.0时代”。三种形态共存构成了全球法律复杂多样的面貌,三者之间的互动使得其中任一类型法律的属性、存在和运行,都会直接受到其他两个的作用和影响。我国目前面,临从“法律1.0时代”到“法律3.0时代”三重任务叠加的情形。向内,这指向从民主与法制到“法治中国”的全面建设;向外,这意味着应对、合作、参与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建设,其中包括法律规则制度、甚至原则理念的竞争。  相似文献   

20.
夏雪 《中国律师》2006,(10):36-37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业已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法律制度要发挥它的作用,实现其基本价值目标,必须体现在法律秩序建立上,其中法律适用学可以成为研究法律秩序形成的理论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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