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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访制度作为一项独特的制度安排,在维护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表达诉求、保障人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营建社会和谐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发展加速化带来的新矛盾、新问题远远超出了既有信访制度的承载能力,因而使信访制度的存在意义受到了质疑甚至诟病,全力推进信访制度改革变得非常必要,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为了确保信访制度改革之路不至于走上“唐吉坷德式”的幻象之路,就需要立足新时代的现实,从总体性视角把握信访制度所面临的社会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人的原子化以及道德碎片化等新情况、新挑战,在合时代、合法律、合需求、合道德的语境下对信访制度改革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2.
网上信访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时代产物,有效拓宽了社会公众的诉求表达渠道,成为推进信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然而,在社会运行和社会变化呈现加速趋势的风险社会中,复杂和疑难信访事项不断涌现,加之线上数字化行动的主体缺场与压力型体制形塑的信访考核压力,网上信访治理时常陷入与信访人期望发生偏差的符号化境遇。网上信访治理的符号化倾向与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命线发生了偏离,极易诱发信访人的合理诉求转化为网络舆情、对信访机构的制度认同转化为信任流失以及个体理性转化为群体非理性等一系列风险。为此,可以围绕聚合多元力量打造网上信访治理共同体、发挥前沿信息技术的赋能效应确保主体在场以及加强信访治理能力建设促进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等方面进行尝试应对。  相似文献   
3.
贾志强 《法学研究》2022,44(1):120-134
目前我国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规范背后折射出有权机关抑制辩方权利的倾向。根据法律规范意旨,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将“约见”解读为国家指派值班律师需以被追诉人申请为前提,这混淆了律师会见与介入案件的关系,且将国家责任转嫁给个人,弱化了对被追诉人获得最低限度法律援助权利的保障。相关规范性文件将值班律师阅卷权能限定为“查阅”,但基于法律援助法第37条的文义、控辩平等之程序公正底线要求等因素,值班律师阅卷权能还应包括“摘抄”“复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值班律师有量刑异议时,只要其认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应在具结书上签字。这是对值班律师功能“见证化”的公开宣示,与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的意旨以及值班律师实质性参与量刑协商的改革要求相矛盾。值班律师应被赋予拒绝签字的权利。“实质性参与”应是目前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基本方向。  相似文献   
4.
识法代言人     
沈阳于洪:“三个聚焦”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检察院创新探索了“三个聚焦”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新模式,提升服务保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聚焦司法监督,助力企业堵塞管理漏洞。开辟涉民营企业、企业家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快速受理、优先办理民营企业的申诉、举报和控告。对于涉民营企业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原则快办快结。建立健全涉民营企业、企业家案件办理全流程跟踪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全力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相似文献   
5.
6.
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一、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金融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决定。二、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以下案件:(一)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二)应由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相似文献   
7.
以“AI换脸”为代表的“深度伪造型”新型犯罪具有极易发生电信诈骗、滋生网络谣言、证据不易保存等特点,冲击人伦道德、冲破法律底线、干扰正常监管,社会危害严重,法益侵害极大,给案件侦破带来诸多困扰。公安机关需结合个案特点,提高侦查工作的技术应用,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法律规制,完善对平台运营商的管理,实现对“深度伪造型”新型犯罪的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增长较快的案件类型为工商领域和食品药品领域,反映出市场活力不断释放,行政争议正逐渐向市场监管相关领域转移。同时,信息公开类案件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要增加行政复议的吸引力,就得在体制上下工夫,让它变得更加独立、公正、权威——对地方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对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不服怎么办?对公安执法不服怎么办……这些问题常常出现在普法网站的搜索词条中,多是群众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的求助。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除了行政诉讼外,行政复议也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9.
比较点是法官判断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构成相关类似时所依赖的标准。在实践中并不存在判断类似案件的统一法则,因而比较点的构建也是因人而异。比较点既包含法律规则也包含案件事实,本质上是决定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的判决理由,也是其指导性的体现。法官在选择比较点时应遵循两条原则:其一,比较点构成指导性案例裁判结果的充分条件;其二,比较点在内容和形式的表达上符合经济原则。在构建比较点时法官应采用初步假定、实质比对的路径,确保高效且准确地判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构成类似案件。  相似文献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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